书城政治村民委员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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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村民委员会的经费与管理使用(1)

任何组织要想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一定的经费来源渠道,以保证自身开展活动的需要。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兴办公益事业,发展集体经济,办理公共事务,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作保证,自然也不能例外。因此,研究和解决村民委员会的经费问题,管好用好这些经费,是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村民自治的生命力之所在。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它的经费来源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后者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依赖于国家财政,前者则主要来源于村集体和村民自身。

一、村集体经营收入

村集体经营收入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这里所指的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农、林、牧、副、渔”五业。所以,村集体经营收入包括农业生产(种地)收入、林业生产(植树造林)收入、牧业生产(饲养牛、羊等)收入、渔业生产(捕捞、养殖鱼、虾等)收入、副业生产收入,包括销售物资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这部分收入是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生产经营而获

得的收入,不是农户自己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

二、发包和上交收入

发包和上交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农户或承包单位因承包村集体的耕地、林地、果园、鱼塘及其他集体资源等上交的承包金;二是村(组)办工业、贸易等企业上交给村里的利润。承包经营收入一般采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户或单位签订合同的形式实现,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包经营户或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兑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上级政府下拨款项

上级政府下拨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拨给村集体或经由村集体发给村民的部分款项。主要包括财政支农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带有劳务性质的工作提成费用。

财政支农资金是指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财政支农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财政支农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是为了保证农村经济正常发展和农民生活正常进行,因此,绝大部分资金是无偿的。财政支农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政策扶持,即通过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比如国家全面免除农业税等,就是对农民的重大扶持政策。二是资金投入,以拨款或借款等形式,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如调整结构、兴建农业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推广农业科技以及防汛抗洪和农业生产救灾等。就村集体而言,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往往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使用或统一下发给村民,特别是政府资金投入部分,如救灾救济款物、兴修水利设施费用、扶贫款物、优抚费用、移民安置费、农业科技推广费用等,乡镇政府一般都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使用或由村民委员会下发,这些费用也是村民委员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使用好这部分费用,是村民委员会义不容辞的职责。

土地征用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征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给予的土地使用补偿费。国家为了满足工矿、交通、文教、卫生、商业、水利、市政建设、国防工程等对用地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因而要付给村集体和村民相应的补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径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青苗等附着物的价值给予补偿,各地标准不一,具体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国家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不能保持原有水平的,法律规定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合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征用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确属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他收入由村集体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所需要的费用,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能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占用。

带有劳务性质的工作提成费用,是指村民委员会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任务而获得的补偿费用。如维护社会治安、收缴税费、开展计划生育等工作,这些工作从职能划分上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任务,但村民委员会在认真协助完成了这些任务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般都要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偿,虽然数量不多,但也构成了村民委员会经费的来源之一。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村民委员会的经费是村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完成各项任务的物质基础。从经费来源及其构成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于村民,所有权属于全体村民,是村集体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管理、使用好这些经费,是村民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从实践经验看,村民委员会要管理、使用好这些经费,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村民委员会的经费是全体村民集体的财产,不是哪个人的私有财产,因此,管理、使用这些经费必须遵循统一管理、审批使用的原则。

落实这一原则,首先,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一般来说,每个村都要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统一管理村里的经费,报销要有单据,记账要有凭证,经办人、审批人、主管会计等人的手续要一应俱全。会计和出纳要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也就是说,管账的人不能管钱,管钱的人不能管账。考虑到农村大多数村经济尚不发达,经费不多等实际情况,从减少干部职数、减轻农民负担的需要出发,村会计和出纳尽可能由村民委员会或党支部成员兼任,若“两委”成员确无合适人选的,再另外聘请其他人员担任。有些农村为了解决这个矛盾,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把村财务统一委托给乡镇经管站或财会部门管理,实行“乡管村用”,对加强村财务的监督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次,要完善财务开支使用审批程序。没有经过正常审批和签字的开支都应视作无效。一般来说,重大开支的审批权属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数额较大的开支,“两委”首先要进行研究论证,统一意见后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干部不能擅自决定,或者先斩后奏;日常开支的审批权由村干部掌握使用,在这个问题上,各地的做法不太一致,有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有的由村支部书记审批签字,有的由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签字,各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用何种办法,但不管采用哪种办法,最后都必须得到村民的认可,实行民主理财,接受村民的监督。许多地方为了减少“两委”之间的矛盾,采取“三笔会签”的办法,即村支部书记签一笔,村民委员会主任签一笔,村民主理财小组签一笔,起到书记和主任之间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以及村民参与管理、监督村干部的作用。

二、取之于民、用之子民

村民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不同,其使用的原则也有所区别。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拨款,如救灾救济款、优抚款、扶贫款、移民安置费等都属于专项费用,不属于村里的公共积累,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能随意挪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有关方面把这部分款管好用好,按时发放到村民手中,不得扣留,不得挪用,也不得把该给甲户的钱发给乙户,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除上述款项外,村民委员会的经费绝大部分属于村里的公共积累,来源于村民,同时也要用之于村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的经费开支主要有三个方面:

1.用于扩大再生产,发展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等;

2.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如架桥修路、维修校舍、解决村办教师工资、五保户供养等;

3.用于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等。

三、量入为出、杜绝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