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在拉丁阿姆的霸权,一般言之,其性质是罗马社团与拉丁联邦的平等联盟,此联盟在全领域中维持了长久的和平,在攻击与防御上维持长久的联邦。“罗马人与拉丁一切社团将维持和平,如天之长,地之久;彼等将不互相争战,不引狼入室,亦不给敌人以借径;凡有社团遭受攻击,所有社团共同赴援,而联合战斗所得之一切战利品,皆共同平分。”罗马联盟的一个条款在各社团相互通商与关系上造成了类如今日吾人撤消海关限制的效果,这条款是,交易、通商贷款与继承法方面各社团应有平等权。在形式上,各社团当然还保有其自己的法律;直至联盟战争时期,拉丁法都未必必然与罗马法相同;例如,由法律强迫执行婚约,在早期的罗马即已废除,但在拉丁社团却仍维持。但拉丁法单纯而纯粹民族风格的发展,以及权利的一致化,到后来使得私人关系法不论在实质或形式上,拉提阿姆各社团均归于一致。个体自由民自由的丧失与恢复之原则,就可以清楚显示出各社团权利的一致性。依照古老而可敬的法律准则,拉丁社团中的自由民不能在他曾经自由过的国家成为奴隶,也就是当他还留在该国之内,不能失去自由民之权利,如果他遭受取消自由和自由民权利(两者实为同一事)之惩罚,则必须先把他驱逐到该国之外,以奴隶的身份进入他国。现在,这个法律准则已扩延到联盟的全幅领土;联盟各邦之分子在联邦范围之内不得为奴隶。此原则在十二铜表法中有所表现,例如无偿还能力之欠债者,债主如欲将其出售,必须售于台伯河边界之外,换言之,即联盟领土之外;罗马与迦太基第二次条约中亦载明,罗马之战友若被迦太基人所俘,在进入罗马人的港口时,须立即重予自由。我们已经说过,由盟约所保证的权利一致,亦包括互婚,拉丁社团任何有充分权利之自由民可以跟地位平等之任何拉丁妇女缔结合法婚姻。当然,各拉丁人只能在他注册为自由民之地行使政治权利;然而在私人权利之平等中却寓含拉丁人得在拉丁领域之内任何地区居住;用现代的语言说,即盟邦领域之内凡有自由民权利者,即有迁徙定居之权利。很容易了解,这使首都得到极大利益,因为在拉提阿姆,只有罗马可以提供城市的生活,有城市的交往,城市的收获和城市的享受,而在拉丁各社团与罗马长期相处之后,大量的留居者就在罗马快速聚集。
若干社团,除却其当负的联邦义务之外,在宪法与行政上仍保持其独立性与自主权,但更重要的是三十社团联邦仍然保持其自治权。当我们说,阿尔巴对联邦各社团的地位高于罗马对各社团的地位,而在阿尔巴失陷之后此诸社团各获得自治,与事实并不相左,因为阿尔巴基本上是联邦的一分子,而罗马从开始就处于分离立场,不包括在联邦之内;但正如莱茵联邦在形式上系自主,而日耳曼帝国则有主人,阿尔巴的君主权事实上可能是名誉上的,如日耳曼皇帝一般,而罗马的保护者之地位却可能自始就是最高权力,如拿破仑的权力一般。事实上,阿尔巴似乎在联邦议会中有领导权,而罗马则听任拉丁诸代理人持有商决权——诸代表之中举出一位主席,以为首领,罗马自身则只在庆典中持有荣誉主席地位。罗马人由于对联邦各族的利益有平等的尊重,因之在同拉提阿姆的条约中限定自己不得跟任何拉丁社团订立单独盟约——这一条款非常清楚地显示了联邦各社团有一种恐惧,即惧怕他们头顶上的强大社团。在军事体系中最能看出罗马与联邦诸社团的关系地位。联邦军队系由罗马与拉丁各社团等量兵力组成,最高指挥权轮流由罗马与拉提阿姆执掌,当罗马被指定为最高指挥的年份,拉丁各社团的支队则列队于罗马各城门,对被推举出来的司令喝彩,以示敬意,当拉丁联邦议会委任的罗马主办宗教庆典而证实得到众神之赞许时亦然。战争所得之土地财产也由罗马与拉提阿姆平分。罗马一拉丁联邦既在内部关系中保持这般严明的平等,外在关系上也几乎不会仅由罗马来做代表。联盟条约并未禁止罗马或拉丁阿姆独自以自己之名义发动侵略战争;若战争由联邦发动,则不论是追求某种目的或因遭受敌意攻击而起,拉丁联邦议会均必须有参与之权,以决定战争之行为及终止之法。实际言之,即使有此种平等立场,罗马仍极可能具有霸权,因为无论何时,当一个单一的国家跟一个联邦缔结长期关系后,优势常落于前者手上。
阿尔巴陷落后,罗马已有相当广阔的领土,甚至可说是拉丁联邦的领导国,领土则随后做间接与直接之扩张,然其扩张之脉络则已不可循。罗马人与伊斯特拉坎人和维安提人有过争执,主要是为费德奈之占有权;但罗马人似乎并未能长久占领这个伊斯特拉坎人的前哨站——此处在台伯河靠拉丁的一边,离罗马约五英里——也未能把维安提人从这个可以发动攻势的基地驱除。另一方面,罗马人却无可争议地占有了詹尼古鲁姆和台伯河口的两岸。至于萨宾与艾奎,罗马则显居有利地位;后来罗马人与更远的赫尼齐人之密切关系则至少在君主政体时期即已奠定基础;拉丁人与赫尼齐人的联合在两边形成包围,摒住东方邻族。然而在南方,鲁屠利的领土却成为长久征战之地(渥尔斯齐的领土更甚)。是在这个方向拉丁土地做了最早的扩张,也是在这里,罗马与拉提阿姆在敌人的土地上建立了最早的社团,使之成为拉丁联邦的自治领地——他们称之为殖民地的,其中最早者,可追溯至帝王时代。但领土的扩张究竟多广则无以确定。关于罗马人与邻近的拉丁人和渥尔齐人社团的争执,帝王时期的罗马年表上有充分的记载;但其中只有少数足以构成历史事件的核心,如在庞普亭平原俘虏苏萨。无可置疑的是,帝王时期不仅奠定了罗马的政治基础,也奠定了它对外权势的基础。在共和国初期,罗马城的地位与其说是拉丁联邦的一部分,不如说高高在上,因而使我们可以确定罗马在帝王时期必已奠定了强大的对外权势。许多重大的成就必定早已消失;但其光华则延留于帝王时期的罗马,尤其是照耀在塔庞尼的王室上,如遥远的落日余辉。当拉丁人在罗马的领导下如此联合为一体,并向南方与东方扩张领土之际,罗马本身则由于幸运及公民之积极行为,从商业与农业变为繁荣的省份之强有力的首都。军事体制以及政治的变革——前者已寓含了后者的种子,而后者我们所知之名则为“塞尔维亚宪法”——跟罗马社团的性格之内在变化有密切关系。但该城外在的性格也随着资源的日丰和其地位的日隆以及政治领域的扩张而改变。当塞尔维亚改革发生之时,在奎纳尔与巴拉丁的社团融和必已发生;当这项变法把整个社团的军事力量结合为一,自由民便无法再满足于各山丘的分离,因为这些山丘一个接着一个盖满建筑,而台伯河河洲与对面之高地也已被他们占领,以便掌握台伯河的控制权。拉提阿姆的首都需要一个更完整的防卫体系,因此他们着手建筑塞尔维亚城墙。连绵不断的新城墙从阿芬亭山脚下的河边开始,将此山包围在内,不久以前(1855年)才在此处发现两座城基,一座在面对河流的西坡,另一座在东坡,可以看出那原始的堡垒非常庞大。此外所发现的部分城墙高如阿拉屈(Alatri)与费兰提诺(Ferentino)城墙,由切成方形的大凝灰岩块叠成,高出地表,如同从坟墓中升起,以证明那民族精神像此石城一般坚韧不拔,永垂不朽。环墙也将凯利安、伊斯奎连、维明纳尔、奎瑞纳尔包括在内;在奎瑞纳尔另建土堤,以补充自然斜坡之不足,直至现在仍令人感喟其工程之浩大。从此处城墙走向卡比托连,其陡坡成为城墙之一部分,然后再与台伯河相接,位置在河洲之上方,台伯河河洲连同其柱桥与詹尼古鲁姆,严格说来并不属于罗马城,然詹尼古鲁姆高地可能是其外堡。在此以前,巴拉丁系该城碉堡,但此时该山已开放为逐渐成长的城市之建筑区;另一方面,塔比亚山,由于四面独立而范围不广,易于防守,因此在该山建筑新堡垒,包括堡垒泉,细心环绕的“井房”,仓库,监狱,以及最古老的自由民集会所,许久以后月亮的圆缺仍旧在此处宣布。不过在早期该堡垒山不准有长期居民;该山两峰之间的空地,及恶神的祭坛,遍生树木,也或许在洪水或战争驱迫农民之际,可以让他们与家畜退居此处。卡比托尔在名分与实际上均为罗马之卫城,此处为一独立城堡,即在本城失陷之后亦可独立作战;其城门可能在后来的“广场”(forum)。阿芬亭山也有同样防御工事——但不如前者坚固——并允许长期居民,与此相关的是,由于城市的生活条件——例如水的分配——罗马居民分为两类,一种是正式市民,另一种是卡比托连和阿芬亭区的基尔特。如此,新城墙除了原先的巴拉丁和奎瑞纳尔城之外还包括卡比托尔和阿芬亭两座城堡;最古老的城巴拉丁由其它高地环绕,而城墙即沿着此诸高地建筑,两座城堡则在巴拉丁与城墙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