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创业前三年大全集
4808900000048

第48章 税务筹划(2)

税务筹划与偷税、避税从理论上来区分还不算太难。而在实际生活中,对三者的界定则不是很明确。比如,跨国公司凭借商法所规定的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力,利用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自主作价,以“高进低出”或“高出低进”的方式,将经营利润从高税负国家(或地区)转向低税负国家(或地区),从而减轻总体税负。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偷税、避税还是节税?说是偷税,其理由是作价不当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更何况许多国家的税法已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应按“正常交易原则”作价。否则,显然是违反税法规定的避税行为。说是避税,其理由是纳税人利用法律上关于企业有定价自主权这一条款钻空子。因为所谓“正常交易原则”、“正常价格”难以准确量化,征纳双方的看法常有分歧。这样,转让定价只能看做是避税。另外,如果相应国家税法中没有关于转让定价税收条款的明确规定。则税务机关对被转移的利润无权进行纳税调整,相对于低税国或“避税地”而言,这一行为可能又是节税。所以在此类问题上,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是非常大的。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或减、免税

1.延期缴纳税款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均应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还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这里所谓特殊困难,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三角债或债务链等原因造成的资金上的周转困难。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影响到支付能力就可依法申请延期缴款。

这是国家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而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这项权利,可以缓解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暂时困难,从而顺利渡过难关。

2.减、免税

减、免税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发展要求,运用税收的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定鼓励或照顾。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免征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享受减、免税政策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肯定就会轻一些,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

《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可见,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是,要注意的是,减、免税必须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后才有效。未经批准的减、免税,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

过去,由于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较多,减、免税的随意性较大,减、免税款比较分散,纳税人较易获得减、免税照顾。现在,虽然依法享受减、免税仍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减、免税权高度集中(国务院),临时、困难性减、免也取消了,因而享受减、免税的机会也就少了。

如何根据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因为国家税法的本身规定的因素,企业在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时往往可以在税收方面获得不同的回报。所以,要创立一个新企业,要根据企业经营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1.选择企业经营方式

现代企业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依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国内经营与跨国经营;依经营管理的不同方式,可分为自营、联营、代理经营等;依经营过程的供销关系,可分为内向经营与外向经营;依经营业务的种类多寡,可分为单一经营与多种经营;依经营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经营与长期经营。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方式对投资方式存在较大的依存度,比如经营地点、经营行业、工业企业经营产品的品种等,一般都由投资行为决定,从而对该类项目的税务筹划,可以归结为相应的投资筹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比如,在投资已定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销售对象的选择、产量的控制等,都存在较大的活动余地。

无论是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都需购进原材料或产品。有时,采购对象不同,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也存在差异。比如,我国现行增值税制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等标志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的税收待遇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当购买者为一般纳税人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而当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时,由于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纳税时也得不到相应的抵扣,故增值税税负较前者为重。

再如商品货物的销售,内销和出口流转税负不同。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在国内产制、流转等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全部退给出口商。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某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也就是将出口商品在国内各环节已负担的增值税款在出口时全部退还给出口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其国内市场价,只要其差幅达不到17%,对经营者来说出口较内销更有利可图。因此,对具备出口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应认真研究、税收和汇率等各种因素,全面比较商品内销和出口的优劣,作出正确的销售决策。

另外,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鼓励在一些特定地区或行业创办新企业,一般规定新办企业获利初期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在正常情况下,由于新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提高产品知名度,提高潜在的市场占有率,以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税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取更大的节税利益。

2.经营价格选择与转让定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由生产商品的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决定,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同类商业,对其所经营商品价格的制定具有法定的自主权,只要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某种商品交易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场标准价格。这样,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集团,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货款利息、租金、服务费、货物等制定其特殊的内部交易价格,以实现公司经营的各种战略目标,比如:避免或递延公司所得税,减轻关税;减轻风险或在某些情况下有效地扼制对手的竞争;逃避外汇管制;应付有关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等等。关联公司之间偏离市场标准价格的内部交易定价,一般被称为转让定价或内部划拨定价。

以减轻集团公司整体税负为目标的转让定价的基本做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劳务、技术和资金等交易中,当卖方处于高税区而买方处于低税区时,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区买方处于高税区时,其交易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进行。

从项目来看,关联公司的转让定价一般可为以下几类:

(1)货物的转让定价

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贸易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尽量转移到低税负公司,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公司,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整体税负的目的。

(2)劳务的转让定价

关联公司之间除了货物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劳务。同货物的转让定价相似,关联公司之间可以利用劳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和减轻总体税负。

(3)资金的转让定价

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率。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银行发生借贷行为,这常常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或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这样,母公司或总公司可通过对税率较高的子(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而对税率较低的子(分)

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使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税负。

(4)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发生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行为。这样通过精心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率),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5)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系指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商誉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专有性的特点,故其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并且其转让价格亦可寓于被转让的设备价款之中。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的这些特点,进行巧妙安排以减轻一部分税收负担。

(6)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一般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因此,相应的管理费用也应按一定标准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集团公司出于减轻总体税负的目的,往往撇开管理费用的合理分配标准,将该项费用在各下属公司之间进行灵活分配,比如:加重高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相应减轻低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以此方法转移利润。

如何进行资金筹集中的税务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税务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产生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风险最小。

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

从税务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以下仅以负债筹资与股票筹资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

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构成的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

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人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和收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盈余(税后)方面。

怎样对企业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节税策略有缩小课税基础、适用较低税率、延缓纳税期限及合理归属所得年度等方法,其中各项收入的最小化及收入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即为收入规划的重点所在。

按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依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以本季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之后的纯收益为所得额。以买卖为例:

销货总额一销货总额成本=销货毛利

销货毛利一(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净利

营业净利+非营业收益一非营业损失=纯益额

由上述公式可以得知,影响所得(也即纯益额)的大小涉及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本文拟选“收入”加以探讨。

企业的收入有营业收入及非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为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经常营业的附属收入;非营业收入指与营业无关的其他收入或罕见的特殊收入,现分别说明如下:

1.营业收入

营业投入的节税规划有:一是收入认列“时点”的决定,二是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一般销售收入,涉及收入认列时点(即收入实现点)的问题。分期付款销货及长期工程合约,则涉及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不论销货时点的决定,或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均影响所得税负的高低。

2.销货收入

节税策略的重点在于销货时点的认定。一般而言,内销交易以“发货时”为识别标准,外销交易以“海关放行次日起10日内开立发票”为销货点的认列标准。企业为减少当年年度收入,或将上述的销货点延缓至次年度,即可达到目的。

此外,还应注意:

避免销货价格偏低,以免被稽查机关按时价调整销货价格;

有关销货退回及折让,均应取得凭证以免虚增收入;

年度计算营业收入时,属预收货款的金额,均应予以减除,凡此均应加以注意。

3.分期付款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