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亘古一明帝李世民明经108章
4873700000038

第38章 民族融合之道(2)

贞观五年,唐朝就设置十六州四十七县来安置党项降户,这些均为羁縻州县。到贞观六年,唐朝共安置党项人三十四万,共设三十二个羁縻州,皆归属于松州(今四川松蕃)都督府。安置区域大致是今青海阿尼卿山以东。今四川黑水、松藩以西的这个范围内。此外,贞观时还在陇右道设置了静边州都督府,下辖十四个州,也是用来安置内迁的党项人。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静边州都督府后来又迁到庆州(今甘肃庆阳)境内。主要是受吐蕃的威胁,党项诸部自请内迁的。其他州县还有一些内迁的党项人,但人数不详,估计不会很多。贞观以后,吐蕃人击败吐谷浑人,导致吐谷浑大举内迁的同时,党项人为躲避吐蕃奴役也再次迁徙,主要迁到陇右道的洮(今甘肃临潭)、秦(今甘肃秦安西北)等州及关内道的庆、灵(今宁夏武西南)、夏、胜、银(今陕西横山东党岔)等州。

除了这些规模较大的内迁外,其他民族也在唐初有迁徙活动。如薛延陀灭亡后,铁勒诸部中也有部分人内迁,被唐朝安置在北方沿边地区。太宗以后铁勒人内迁规模逐渐增大,主要安置在河套南北一带。另外,长安在唐初是各族迁入最多的一个城市,除了突厥灭亡时迁入万余家外,唐朝每平定一国都要迁入一批贵族。加上各族、各国遣子入侍,使这里的外族人数迅速增加,这些人侍的质子,有的后来放还回去,有的人籍定居下来。还有经商、留学的各国、各族人也为数不少,如唐初在国子监学习的各贵族子弟及高丽、百济、新罗、高昌诸国人就很多,“升讲筵者至八千余人”。这些经商、留学者,其中有不少就留居不回,永远加入了唐朝国籍。

南方少数民族在唐初内迁的不多,但也绝不是没有,如贞观十三年,渝州(今重庆)人侯弘仁出邕州(今广西南宁),接受蛮、俚降人两万八千余户,安置到今广西北部一带。贞观二十二年,崔州(今四川西昌)都督刘伯英上奏说群蛮反叛,请求出兵讨伐。太宗派右武侯将军梁建方率巴蜀十三州之兵讨伐,群蛮大败,前后归附的达七十余部、十万九千三百户。梁建方以其酋长为县令,予以集中安置,“各统所部,莫不感悦”。

高祖、太宗统治时期是唐朝民族迁徙的开端,除东突厥迁徙规模较大外,其他各族还不算大,但太宗所确立的安置内迁民族的基本原则为唐朝以后各帝所遵循。

民族内迁必然形成诸族杂居的局面,有些民族虽然政府允许他们仍保持原有的部落,但与其他民族尤其是汉族相邻而居,就不免要受到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民族杂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的局面,这就为中华民族大融合奠定了基本的格局。

明经83主权归一,区域自治

“朕置州府以安之,以名爵玉带以恩之,以威息羁縻之。”

——李世民

贞观时期唐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方式,是实行羁縻府州制度,即“置州府以安之,以名爵玉带以恩之,以威息羁縻之”,以实现主权归一,区域自治,进而达到民族的大融合、大繁荣。

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统治,并非始于唐代。汉武帝时期中央政府对边远少数民族予以招抚,给其酋长赐以衣冠印绶,以达到开拓疆土,消除边患的目的,就已经包含着羁縻统治的意义了。三国时蜀汉的诸葛亮在南中地区任命蛮夷酋长为令丞,由中央置都督总摄,把一些影响大的首领调入朝廷任官。这种做法比汉帝又前进了一步,已经具有羁縻统治制度的雏形。唐太宗设置羁縻府州乃是对上述统治方式的继承,并有所发展和进一步地完善。这一制度是唐太宗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唐代这一制度的创立,开始于贞观四年,东突厥灭亡之后。强大的东突厥政权的灭亡,消除了唐朝最大的敌对少数民族政权,但是安置内抚的突厥部落,不使其以后再对唐朝构成威胁,就成为太宗必须慎重解决的问题。经过征求群臣意见,大体有四种意见:“一是多数朝臣主张把内附突厥各部迁到今河南与山东一带,分散部落,教之以耕织,归当地州县直接管理,即强使他们转化为唐朝版籍中的农民。二是主张不迁徙突厥各部,分册立君长,各部互不统辖,由朝廷授予各部酋长王侯之号,在突厥故地设定襄、云中都护府进行管理。

三是温彦博提出的把突厥迁到黄河以南安置。四是魏征主张的纵还原地,不接受其降附。其中后两种意见争论得十分激烈。太宗实际上是将第二种和第三种意见综合起来,把突厥降户安置在黄河河套以南及河北北部、宁夏北部一带,设立了顺祜、长、化等四个都督府和北开、北宁、北抚、北安六个州管辖,刺史、都督仍由突厥各部酋长充任,分别统辖旧部。

上述羁縻府州分别由营州、夏州、灵州等三个都督府统辖。

这种统治少数民族的方式,就是所谓的羁縻府州制度。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各府州的长官必须是本民族中人,朝廷不再另派官员充任;各府州的长官只统领本部部众,并可保留原有本族旧俗,生活,生产方式不强行改变,部落组织仍然保留;各府州不再统属于朝廷册立的可汗,而是分属不同的都督府或都护府。对于不但任羁縻府州官职的突厥首领,太宗把他们统统安排在朝廷中任职,并授予相当的爵位。

自从这一制度创立以来,由于其既照顾到少数民族的不同特点,又便利于唐朝政府的管理,大大提高了唐朝在各族中的威望。此后对内附的少数民族,太宗基本上采用羁縻府州的方式进行统治,这一制度也为太宗之后的唐朝历代皇帝所沿袭,并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

太宗在贞观时期规模较大地设置羁縻州府还有几次。

薛延陀灭亡后,铁勒诸部约百余万户,散处漠北,太宗于贞观二十一年正月,在当地设置了大批羁縻府州。基本情况是:

以回纥部为瀚海都督府,仆骨为金微府,多滥葛为燕然府,拔野古为幽陵府,同罗为龟林府,思结为庐山府,浑部为皋兰州,斛薛为高阙州,奚结为鸡鹿州,阿跌为鸡田州,契毖为榆溪州,思结别部为蹄林州,白萌为真颜州。四月,设置了燕然都护府,任命扬州都督司马李素立为都护,统一管辖上述诸羁縻府州。李素立抚之恩信,因而受到铁勒各部的拥戴,纷纷献来牛马,李素立只接受献酒一杯,其余牲畜等物全部送还不受。可见太宗对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官员选拔是非常慎重的。

贞观二十二年四月,契丹首领曲据率部归附唐朝,太宗在其居住地置玄州,以曲据为刺史,隶营州都督府管辖。十一月,契丹大首领窟哥与奚族首领可度者率部归附。太宗以契丹部为松漠都督府,以窟哥为都督;又以契丹各部分置峭落、无逢、羽陵、白连等九个州。以奚部为饶乐都督府,以可度者为都督;以奚族各部分置弱水、祁黎、太鲁等五州。以上诸府州均归营州(今辽朝阳)都督府统一管辖。为加强对这些少数民族的管理,又特置东夷校尉一职,协助营州都督管理诸族事务。

太宗还零星设置了许多羁縻府州。此外,就是已经设置的府州以后还有所调整,并非一成不变。自从太宗创立这个制度以来,唐朝在周边民族聚居地区,按民族或者部落的大小,大者为府,小者为州,陆续设置了羁縻府州共计八百五十六个。在府州之下还有县一级建制,贞观时期的情况是:“界内虽立县名,无城郭居住。”此后的羁縻县大多仍是如此。有些内迁的部族,县治如设在村镇,也可能有城堡,至于侨置羁縻州县,不少将其治所就设在本地州县城内,也可以算是有城有郭了。

羁縻府州的组织机构不同于正州府,各个羁縻府州的组织机构也不一定相同。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唐朝政府在设置羁縻府州时,除了刺史、都督由中央任命外,各个民族原有行政机构、政治制度保留不变,如贞观二十一年设置瀚海都督府时,以回纥首领俟利发吐迷度为瀚海都督,“署官吏,一如突厥。”回纥原来归突厥管辖,所以这里才说其高官仍依突厥旧制。焉耆归附唐朝后,太宗在这里设置了焉耆都督府,册立原国王之弟婆伽利为国王并兼都督,原有行政机构一如其旧。这样就使得各个羁縻府州的组织机构也不一致。

唐朝的这一政策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表现。

在太宗时期唐朝政府始终坚持不向羁縻州派官的原则。

高宗总章元年,平定高丽后,在当地设立府、州、县,在任命本国人为都督、刺史、县令的同时,也任命了一批汉族人为地方官员,使高丽人“与华官参治”。这是唐朝为加强特殊地区的统治而采取的措施。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对于大多数羁縻府州来说中央并不派官参治。

各羁縻府州的都督、刺史任命时,与内地地方官员一样,都要发给鱼符、印信、袍带,只有这样才算取得统治本族的合法权力。都督、刺史皆可世袭,但其后嗣袭位仍须经中央的批准,并颁发符印冠服和诏敕。太宗统治时期对于一些少数民族首领接受中央任命后,仍称“可汗”、“王”等旧有称号者,太宗并不追究,但只能在本族内称呼,对外尤其是对中央政府是不能用这一称号的。

在行政领导上,羁縻府州不同于内地正州,正州府的都督刺史归中央直辖,而羁縻府州的长官归所在地区的边州都督、都护管辖,即唐中央通过边州都督府或都护府对其进行管理。中央政府可以在羁縻府州境内设置军、城、镇、守捉、戌等军事机构,派兵驻守。羁縻府州也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但必须服从中央的调遣。在太宗对四夷的战争中,几乎每次都有“蕃兵’’参战,有时参战军队中“蕃兵”的数量还超过汉兵。如征伐龟兹的战争,主要是依靠少数民族的军队。

唐朝规定:羁縻府州境内之民犯罪,依本民族的法律审理。关于这一点《唐律》有明确的规定,“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就是说各族内部犯法,按本族传统法律审理;不同民族间的诉论,才按照《唐律》审理。对于羁縻府州长官的犯法,就得按国家法律由中央政府处理,对破坏统一的反叛活动,惩处还是比较重的,或流放,或处死刑。

在古代社会中,行使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向中央呈报“版籍”,即呈报户籍,定期奉献“贡赋”。对于这一点羁縻府州也不例外。铁勒诸部在薛延陀灭亡后归顺唐朝,并在当地设立羁縻府州,“岁贡貂以充租赋”。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太宗时期似乎没有统一规定各族百姓应交纳的租赋数额,而是由各族首领按旧有的方式自行征收。但是,后来也有所变化,唐朝明确规定:“凡诸国蕃胡内附者,亦定为九等,四等已上为上户,七等已上为次户,八等已下为上户。上户丁税银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贯经二年已上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这就说明唐朝把他们与汉人一样也划分为九等户,只不过这个税率大大低于汉人的标准,这也是唐朝对少数民族的一种优惠政策的体现。如果是不产羊的地区,唐朝规定可以折价交纳其他物品或现钱。对于岭南的“夷獠之户”,唐朝规定其户税按汉人税率的一半征收。对内附以后少数民族所生之子,“即同百姓,不得为蕃户也。”所谓“即同百姓”,就是说按汉族百姓来对待;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