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乔布斯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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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苹果”传奇还在延续,乔布斯还有几站?(3)

2008年,在一次谷歌主场召开的会议中,乔布斯愤怒地告诉参加会议的谷歌高层,如果他们敢拿iPhone的多点触控技术来用,他就一定会采取法律行动。乔布斯口气十分强硬,而谷歌方面也不肯示弱,一位高管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说道:“谷歌不是那种会特别畏惧谁的公司,包括苹果在内。”由于双方都不肯低头,矛盾也就越加激烈了。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合作关系的破裂就成了必然。2009年8月,谷歌的CEO埃里克·施密特退出了苹果的董事会。当乔布斯宣布施密特离开董事会时,他强调,谷歌“不幸”涉足了苹果的“核心业务”。

合作关系的破裂在一定程度上为苹果公司和谷歌之间的“战争”拉开了帷幕。2009年秋天,苹果提出以6亿美元收购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移动广告公司AdMob。AdMob公司按照常例同意了苹果提出的45天“非售”期,但苹果没有如期购买。之后谷歌迅速与AdMob公司达成协议,以7.5亿美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家年仅4岁的收入微薄的公司。 苹果听到这个消息后,立即以3亿美元收购了AdMob的对手公司。就在苹果公司收购的那一天,谷歌公司推出了直接与iPhone竞争的NexusOne。这一举动更是惹恼了乔布斯。“谷歌想要杀死iPhone,我们不会让他们得逞。”乔布斯如是说。

在乔布斯看来,谷歌在苹果没有涉入搜索领域的情况下进入手机领域,这一行为已经足以构成“背叛”,足以让他火冒三丈。然而更让乔布斯想不到的是,手机领域根本就不能满足谷歌的“野心”。它不但要侵占手机领域,还要抢占苹果公司其他领域的市场份额。2009年10月,谷歌在美国市场推出了音乐搜索服务,并与Myspace、LaLaMedia及Pandora等网站结盟,其意图十分明显,就是要对抗苹果iTunes商店。利用谷歌的服务,用户可以试听至少30秒的音乐片段,有时甚至是整首歌曲。此外,谷歌也开始研发自己的电脑操作系统ChromeOS,意在挑战微软和苹果的操作系统。与此同时,谷歌的网页浏览器Chrome也开始与苹果的Safari争夺客户。

激烈的竞争,很快又掀起了苹果和谷歌的“口水战”。气愤难当的乔布斯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用言语攻击谷歌。在一次演讲中,乔布斯轻蔑地称谷歌的“不作恶”原则是胡扯。在这之后,谷歌立即做出了反应,但是它并不是用言语来回击苹果,而是为NexusOne更新了多点触屏。

在双方都不肯示弱的情况下,苹果公司首先发难。2010年3月3日,苹果公司正式起诉宏达国际集团。这一举动表面上只是就知识产权进行诉讼,但实际上是苹果公司在向谷歌发难,因为宏达国际是谷歌的手机零件供应商。这件诉讼案,谷歌虽然不是受控的一方,但谷歌的高层已经表明了立场,他们坚决站在宏达国际这边。苹果公司与谷歌矛盾的加剧已经成了不可逆转的事实。

面对行业中两大巨头的对峙,各界纷纷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哈佛学院的一位教授这样说道:“我确定这场战争还会变得更加丑陋。要打击苹果,谷歌一定会更加咄咄逼人。如果他们成功了,就会给苹果和iPhone带来巨大的价格压力。”一位硅谷的投资人也用自己的话来形容这场竞争:“这简直是第三次世界大战。业界最强大的两个人都被可怕的敌意支配着。”

业界人士也纷纷猜测苹果公司会给予谷歌怎样的打击。多数人认为,苹果公司会在iPad上采用微软的“必应”作为首选搜索工具,甚至还要推广到iPhone上。这样一来,iPhone和iPad用户无疑会放弃谷歌的搜索选项。

关于人们对苹果公司与谷歌之间的猜测,谷歌的高层表示,这只是企业间的竞争,并不掺杂个人感情,所以也谈不上什么“敌意”。

无论人们如何猜测以及谷歌方面如何解释,苹果公司与谷歌之间的竞争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的事实是谁也无法改变的。目前,苹果公司与谷歌之间的“战火”已经蔓延到了中国。2010年7月,苹果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开了一家旗舰店,这是苹果公司大举迈进中国市场的又一步。苹果公司方面表示到2011年时,苹果要在中国开设25家分店。它的意图十分明显,他们有产品线,又有旗舰店作为载体,因此要在中国打开广阔的市场。首先进入中国消费者眼界的是iPhone,屏幕设计精致且便于操作的iPhone很快就在中国市场上掀起了一股消费热潮。紧接着,iPad这个平板电脑也顺利进入中国市场。

此时,谷歌当然也没有闲着。通过Android系统,谷歌让许多手机品牌都安装了越来越多的应用程序,从而丰富了手机功能,增强了手机的竞争力。在美国,很多分析师认为开放的Android操作系统会最终赶上并超越iPhone。但事实能否如此却很难说准,因为中国市场是个相当复杂的市场。

最起码,苹果生产自己的手机,它和富士康签订了在中国制造iPhone的合同。中国联通是iPhone在中国地区的唯一运营商。由于中国联通是运营商,那么它就可以以协议价格买走苹果的iPhone,至于iPhone在中国的销售价格以及销售风险就与苹果无关了。

需要提一下的是,iPhone在中国市场的增长比中国联通预计的要慢得多。虽然这并不影响苹果的利润,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并不是让人很满意。

再看看谷歌在中国市场的情况。谷歌的赢利模式与苹果完全不同,谷歌依靠广告收入和本地服务赢利。这种赢利模式在中国市场上有很大的问题,因为谷歌在中国有很多本地服务根本就不能提供。没有政府授权的执照,谷歌甚至不能用广告收入抵消当地市场成本。这就意味着,谷歌在中国的赢利只能依靠自己的设备供应商,然而供应商的利润要比苹果少很多,所以谷歌在营销上可周转的资金也不多。谷歌在中国市场受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不肯多投入资金去推广Android平台。尽管苹果已经将iPhone在中国的销售权全权交给了中国联通,但中国移动从没有放弃过争取iPhone销售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移动对Android平台的投资。除此之外,摩托罗拉将Android在中国的默认搜索引擎换成百度也影响了谷歌的收益。所以尽管谷歌Android在中国市场上的销量是iPhone的三倍,但事实上,谷歌的收益却远不如苹果多。

日后,苹果和谷歌在中国市场上将会出现怎样的竞争局面,关键还是取决于中国的消费者。苹果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大,而且iPhone拥有最棒的用户界面和最高的评价体验,但其价格比其他手机贵很多。相对而言,采用谷歌Android系统的手机在价格上就会低上20%~30%。消费者会怎么选将会成为苹果与谷歌最为关注的问题,而这也是评价在中国市场上成功还是失败的唯一标准。

胜诉Psystar:学苹果者生,似苹果者死

先模仿,之后在模仿中创新,几乎是每个企业的发展之道。对很多企业尤其是刚刚起步的公司而言,模仿的确是通向成功的一条捷径,因此一些成功的企业难免就会成为模仿的对象。作为最具创新能力的企业,苹果公司成了很多企业效仿的榜样。当然模仿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成功,相反有时候模仿会让企业更快地走向死亡。是让模仿者“生”,还是要模仿者“死”,乔布斯心中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学苹果者生,似苹果者死”。既然是个性苛刻的乔布斯定的标准,那么这个标准自然是不容易把握的。事实上,的确很少有模仿者能很好地把握这个度。

“苹果公司目前的处境可以说是非常微妙。各位大概知道,市面上几乎每一片CD里的每一首歌曲,都是Mac(麦金托什)的产物——从录制、混音到母片烧制,全部都由Mac一手包办。我所遇见过的艺人,几乎每个人手里都有一台iPod,我所见过的唱片公司老板,也几乎人手一台iPod。苹果公司之所以能够达到这样的地步,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是,苹果公司被视为音乐产业最具有创意的公司,一如其被视为科技产业里最富创意的企业一般。而如今,我们又首开风气,开了一家网上音乐商店,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抄袭成功的。据说微软打算模仿我们,在六个月内开一家类似的网上音乐商店。这虽然不能等闲视之,不过也不是嘴巴上说说那么简单。”在一次采访中,乔布斯这样告诉记者。

人们可能认为乔布斯过于狂妄了,又或许是认为自己有实力通过模仿进而超越苹果,总之,模仿苹果的公司从来都没有减少的趋势。然而即使模仿苹果可能会获得巨大的成功,公司也不能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模仿之中。因为乔布斯让世人看到的事实是似苹果者死!这个教训从Psystar的败诉中就可吸取。

2008年7月3日,苹果公司向北加州的联邦地方法院提交诉状,正式控告销售Mac(麦金托什)组装版电脑、Open Computer制造商Psystar公司。Psystar公司是一家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小电脑公司,除硬件销售外,也为中小型企业提供IT顾问服务。2008年4月,该公司开始销售搭配苹果Mac OS的桌上型电脑。正是因为销售这种电脑让Psystar公司一战成名。在发现Psystar公司的产品有违反苹果操作系统使用条款的规定后,乔布斯立即采取了法律手段。在诉讼状中,苹果公司提出了以下几点:Psystar公司侵犯著作权、诱导侵犯著作权、违反商业契约以及侵犯商标。乔布斯要求法院对Psystar发出禁止令,Psystar公司赔偿苹果公司的损失并交出获利,同时,召回已经售出的桌上型电脑——Open Computer,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苹果公司代表在媒体面前郑重地说道:“当我们相信有人盗用了我们的知识产权,我们会非常严肃地看待。”至于Psystar公司,他们对这件诉讼案并没有发表任何言论。

经过长达四个月的艰苦诉讼后,2008年11月份,苹果控告Psystar公司侵权一案终于落下了帷幕。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决定接受苹果对简易判决的要求,并否决Psystar公司的抗辩。法院认定,Psystar公司侵犯了苹果的独家再制作权利以及创造衍生作品的权利。针对这一罪名,Psystar公司主张公平使用。法官予以否决,否决的理由为,该公司甚至没有试图提出符合公平使用四要件的状况。

另外,为了争取诉讼的胜利,Psystar方面还主张第一次销售原则,也就是著作权产品在第一次卖给某人后,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失去了,购买方可将产品再卖出。法官认为第一销售原则仅适用于合法的产品,不包括Psystar制作的未授权版本。

最终该案以苹果公司的全面胜利而结束。目前Psystar公司只能出售三款能够使用苹果操作系统的台式电脑,而且每台电脑的售价远远低于苹果电脑。

Psystar公司的惨败,让模仿苹果的公司们不得不更加小心。要效仿苹果公司不是不可以,但一定要按照乔布斯的要求来,即“学苹果者生,似苹果者死”。要跟上苹果,就必须跟着乔布斯走,这是个不争的事实。谁让乔布斯有这个资本与实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