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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合同陷阱:骗子伪装行骗的必杀技

裹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嘉琳的企业有一块地产需引进资金开发建设。为了引资成功,嘉琳做了不少努力。这一天,来了位大客户赵娜,赵娜递上名片,亮出营业执照。嘉琳一看赵娜那注册资金达千万的营业执照,便知有戏。经过讨价还价之后,双方便签订了一份“联合建房协议书”。嘉琳为此高兴不已。

可数月之后,赵娜并无动静,嘉琳数次催促赵娜,却总以正在寻找合适的工程公司为由进行推托。又过了一段时间,忽然一批又一批的工程公司涌向了嘉琳的公司。并要求嘉琳退还赵娜们的保证金。嘉琳并不知此事,立即向赵娜查证,却发现赵娜已杳无踪迹。嘉琳明白受骗了。原来,赵娜在根本没有巨额资金的情况下,托关系用几万元申办了注册资金近千万的营业执照,成立了空壳公司。利用与嘉琳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再加上合法营业执照,赵娜以签合同、订协议等形式,大肆诈骗,收取工程公司的信誉保证金达百万余元。资金到手后,赵娜便携款潜逃。最终,嘉琳公司不得不为此承担部分责任。

有一种骗子,他行骗之前往往先弄一层合法的外衣裹在外边,而后他利用这层合法外衣大肆行骗,而且往往行骗成功。对付这种骗子,千万不能被他那虚张声势的“身份”所诱惑,盲目认为他有如此身份,怎会骗人,这是完全错误的。只有在全部情况弄清之后,才能相信他所说的一切,否则他一纸凭证怎能代表他有千万“身价”?最好的防骗秘诀就是进行实际调查,剥去骗子假身份的外衣,便会显出其庐山真面目。

行骗之前会先撒把米

吴华作为实力雄厚的某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对企业的发展操心甚多。某日,忽然来了一位大经理,他拿着合同,以“合同已签,资金短缺”为名,希望与吴华“合作开发项目”。他还向吴华提出诸多“优惠条件”,如吴华有权选取该项目中利润较丰厚的几个项目,并可享受其他项目一定的利润,投资款额8000万元,月息是20%,每3个月付息一次。如此好事,谁会不干?于是吴华验证了他的合同之后,提出由他先投入1000万元,等他资金到位,再投资给他8000万元。对方资金很快就到位了,于是吴华的投资款也很快给了他。

然而等吴华再找他时,却怎么也联系不上了。原来,对方是一个金融巨骗。他先注册成立了一个“正规”公司,而后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巨额投资合同。有了合同,他就以资金短缺为名邀吴华共同合作,并向吴华提出诸多优惠条件引吴华上钩,等吴华投资给他之后,他即携款逃跑了。

像这样一个“骗子公司”,靠什么方式欺骗成功呢?靠的是自我吹嘘,靠的是“抓鸡先要撒把米”。还靠的是什么呢?靠的是被骗者急于求成和疏于警惕。假如是另一家公司签订了融资合同,假如你不为优惠条件所惑,骗子的诈骗活动是不会成功的。对付这种骗术,最好的办法就是对骗子的真正实为进行了解,这样就可防止骗子以“正规”公司之名,行诈骗之事,也可防止骗子诡秘的诈骗手段得逞。

利用合同漏洞骗购货物

厂里所生产的货物市场需求量非常大,这不又一宗生意到手了。对方就是冲着厂的货物来的,他们是一家在企业界知名的公司。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协议,签订了数百万元的合同。在合同中有个条款规定:“购方每天拉一车货物,一天一次。”开始几天,对方用中型卡车拉,每天大约拉3吨左右,一个星期后改用5吨的汽车拉,又过了几天改用10吨的大卡车拉,每天运出的货物量比开始超出一倍以上。厂方见此情况意见极大,便与对方交涉。可对方拿出合同说合同上写的很清楚,“每天拉一车”,我们是按合同办事的,并没有违反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厂看着合同,无言以对,最终只得以赔偿方式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可以说这次交易厂方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合同欺诈在商业活动中比较常见,欺诈者往往在合同签订之前即设下圈套,然后利用你对合同中某些具体条款的疏忽,与你签订合同。等你发现上当之后,他便拿着合同要挟你。而你发现上当时已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了。要防止合同欺诈,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对合同的每个条款详加推敲,保证它不会产生歧义,也不会被对方钻空子,另外执行合同时必须谨慎从事。

空头合同诈骗预付款

张芯瑜为解决生产的原料供应问题,与某公司谈上了生意。经过调查,张芯瑜了解到该公司有营业执照,近期经营状况良好,还有真实的银行账户,具备这些条件,使张芯瑜不得不相信对方的供货能力。于是张芯瑜与对方签订了价值1000万元的合同。合同规定在7日内张芯瑜方要预付50%的货款,而对方则于当月月底交清货物。签字之后,张芯瑜马上依照合同将500万元汇到了对方的企业账户,等待对方货物的到来。交货期过了很长时间仍不见货物运来,张芯瑜即去电催促,但对方开始拖延时间,以海运时间有误差为由,请求推迟办理。时间过了很久,货仍未到。于是张芯瑜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不过对方已无法上庭答辩,他已于张芯瑜第三次催促之后,因另一起诈骗败露而锒铛入狱。张芯瑜的预付款轻易被骗子骗去而无法追回了,为此张芯瑜后悔不已。

经商者都知道空头合同不可签,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经商者在识别经济合同的真伪上所显示出的水平却是千差万别的。经商者在签约时或顶不住对方的吹嘘、金钱的贿赂或不清楚对方的底子,丧失了必要的警惕,在对方施放的“烟幕”中失去了判断力。所以你要提高警惕,款额数目巨大的交易你务必小心,你可以事先与银行约定,汇到对方账上的钱,必须在你接到货物后经你方同意,对方才能够提取,这样就能有效防止骗子的阴谋,保护自己的利益。

假装签约进行欺诈

某家电公司每年夏季需进大批空调,某集团公司得知后,称有大批量空调可供,向家电公司发出要约,但在付款期限、三包等问题上,故意出难题,迟迟不签约,又指今其下属子公司从空调制造商处购进大批空调,待销售旺季后,某集团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不得拒绝向家电公司供货,使家电公司失去了夏季销售旺季的商机。

这是典型的假装签约进行欺诈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只有那些牢牢把握商业机、在商海中遨游自如。而商业机会并不会时时刻滞留在的门前,在激烈残酷的竞争中,一个小小的失误,将造成商机丧失,有些人利用信息,假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做文章

一些骗子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中,采取欺诈行为,这种做法可使对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从而蒙受经济损失。

某公司和某商场签订了一份200台彩电的购销合同,待商场提货时发现只有100台彩电,其余100台公司声称一时难以组织到货源,要求商场予以谅解,同意变更原合同中的200台彩电为100台。商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修改后的合同上签了字盖了章。但事后得知,某公司根本不是组织不到货源,而是看到市场上彩电紧缺,想就此囤积一批货物将来卖个高价。

涂改合同进行欺诈

有的骗子通过涂改合同进行欺诈,欺诈人利用对方的疏忽或合同管理的漏洞,以涂改某些条款或数字的手法,牟取非法利益。

例如,某经销商与某供货商签订了一个标的300万元的代销麻袋合同。合同规定,经销商在签订合同后5天内预付50万元给供货商。经销商利用供货商经办人员的疏忽,将15天交预付款50万,改成15天交预付款50万。供货商在5天内没有收到经销商的预付款,因此就没有给经销商发货。经销商即以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对供销商进行罚款。法院在认真调查之后,揭穿了经销商的谎言。

无论怎样,生意场上,空口的承诺是靠不住的,只有签订合同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一些不道德的经销商,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在合同上做起了手脚,甚至钻法律的空子。所以没在签合同之时,一定要耐心细致,不能留下后患,一旦产生法律纠纷,也要积极的争取自己的权利。

常见的商业合同陷进总结

合同是由人来订立的,有的骗子往往把这个最安全的契约变成最危险的陷阱,他们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大批企业和个人债台高筑,甚至濒于破产。尤其在商品购销合同和产品加工供货合同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最多。下面是几种常见的商业合同陷进:

1.钓鱼合同

行骗人往往利用合同先向对方预付定金或少量预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全部货物,或者先给付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随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往那种“空手套白狼”的骗术,即利用合同骗取全部货物或贷款的情形已不多见。许多骗子用定金、少量预付款或货物为诱饵,来达到行骗目的。

2.以假乱真

行骗人往往用假公章、执照、证明、汇票,账号、甚至假身份证等为幌子,虚构背景编造谎言,瞒天过海。一般说来,这些人往往通过装得很阔很有来头,或一掷千金毫不吝惜,或言称与某某领导人有某某关系,一旦与之签约履约,便逃不脱上当受骗的厄运。

3.合演双簧

行骗人往往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如“诚寻加工……”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之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伙行骗人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质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费用,接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制做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由于图纸设计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当然,签约时受害人不知道也不留意这一点,这样,骗子通过相互勾结,两地串通,一唱一和,共同上演合同欺诈的双簧戏。

4.偷梁换柱

分为明偷与暗偷两种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说的“调包”,行骗人利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标的物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明偷主要先通过签订代销、联销等货物销售合同,但售完货后却不付货款,而从其他地方购进一些质次价高的假冒伪劣产品,借以达到顶账或赖账的目的。

5.改头换面

骗子一旦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行骗人立即变更地址、隶属关系、企业字号等。充分利用其坐商(有固定铺面来经商的)所占的“天时地利”优势,与讨债人周旋,展开游击战,任你钱花完,腿跑断,就是避而不见,通过这种办法将债权人拖垮而达到行骗目的。

6.隔山卖磨

此类骗术主要特点是虚构标的,即合同标的物根本不存在。行骗人往往把别人的货说成自己的,编造事实,无中生有诱人上当,也有的以部分商品为诱饵,多家签约,一女多嫁。如在房屋预售合同中以“卖楼花”的方式诈骗钱财;再如银行借款合同中,行骗人往往以自己财产作重复抵押,分别向几家银行多头贷款,套取数倍于自身的银行资产。而在商品买卖中,骗子往往买通仓库保管人员、厂矿企业值班人员、公证人员等,待客户询问调查时,按事先准备好的词语加以搪塞隐瞒,骗取对方信任后诈骗钱财。

7.金蝉脱壳

行骗人得手后,便将骗得的钱财作为股份注册成新公司,摇身一变成为新的股东,而在原单位留下破烂不堪的门面来应付上门索债的人,有的将原企业注销,远走他乡,另起“炉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