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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薪资设计(3)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证明其抚养人并未受他人抚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

3对于同一抚养亲属,公司中有两人以上符合此规定时,则择一适当者给付。

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二)抚养津贴给付标准

1配偶1,800元。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为500元。

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为400元。

六、交通津贴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时之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者,则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

(一)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妥当之交通运输工具,并依定期月票之相等金额作为给付之标准。

(1)上班路线及交通运输工具,以经济、合理之路线为原则。

(2)个人以学生月票、回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入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用给付100%的津贴。

(3)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下所获得免费之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4)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直线距离每月给付之交通津贴(元)10~15公里60015~20公里90020~25公里110025~30公里140030~35公里170035~40公里190040~45公里220045公里以上2500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上表所列之给付标准。

(二)支付限额

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三)员工委任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基准外工资。

一、时间外勤务津贴

(一)因公司业务上之需要,而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135%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二)因灾害或其它无法抗拒之理由,而造成业务上之停顿时,经四周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小时,则该月之时间外勤务原则上是不予补助津贴的。

二、深夜勤务津贴

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为止从事深夜勤务者,则依其勤务时间×30%作为深夜勤务之津贴。

三、不定时勤务津贴

因不定时之勤务,而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则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不定时勤务的津贴。但已支付深夜勤务津贴者,则不再支付。

四、特殊勤务津贴

从事特殊勤务之员工,须衡量其职务之专业性,并按下列方式支付其津贴:

(一)8天一周期之勤务者,每月津贴1,800元;但非专职之员工,每次仅津贴100元。

(二)10天一周期之勤务者,每月津贴1,000元。

(三)单身宿舍之勤务。

1宿舍事务长每月津贴1,200元。

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月津贴700元。

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买每月津贴600元。

(四)警卫勤务者。

1基本薪资未满20,000元者每次夜间之勤务3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250元。

2基本薪资超过20,000元未满25,000元者。

每次日夜之勤务4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5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3基本薪资超过25,000元以上者每次夜间之勤务50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2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五、假日勤务津贴

(一)在休假日时,若因业务上之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乘以150%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二)前项之勤务时间,因业务上之需要而超过8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乘以200%作为延长勤务之津贴。

六、补休津贴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勤务者,若在翌日即给与补休时,其津贴之计算则以每小时之计时工资乘以40%作为补休津贴。

七、调职津贴

(一)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600元之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巴士者,每月则仅补助350元之津贴。

(二)居住离最近的车站达3公里以上之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则津贴300元的保管费。

第五条加薪。

一、加薪的原则

(一)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的状况,每年在12月31日实施加薪。

(二)加薪原则上以基本薪资为调薪之依据。

二、加薪资格

凡去年年底前进入公司之员工,在今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12月31日实施调薪。

三、加薪额

(一)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所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怠工等来决定加薪之标准。

(二)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标准核算:

缺勤日数生病日数一般缺勤12~15日95%925%16~20日925%885%21~25日90%85%26~30日80%70%31~35日70%55%36~40日60%40%41日以上50%25%

(三)员工缺勤之计算除依第二十条之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之负伤疾病及生产之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四)年满55岁以上之员工,则以55岁之平均加薪额的75%为个人加薪之标准。

(五)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之。

第六条奖金。

一、奖金支付的原则

公司视业绩成长及各人之贡献程度,采用每半年发放一次为原则。

二、计算期间及支付期间

(一)上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1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9月支付。

(二)下半年度的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7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之业绩,原则上在次年度的3月支付。

三、支付物件

上半年度奖金给付之对象则是对于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下半年度奖金则是对于次年3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之员工,所给予之资励。

四、支付额

奖金给付标准是根据和工会的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并与员工的考绩和怠工程度等评核成绩并用,并依下列标准给付:

(一)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

奖金=(基本薪资×资格乘数修正率+家属抚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二)资格乘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服务资格资格乘数(PQP群)

(UVW群)1等7等

6等

5等

4等

3等

2等

1等核定

26

255

25

24

22

2(S群)2等

1等27

26

(三)修正率则每年业绩成长比例,另行制定之。

(四)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一般缺勤日数×1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之缺勤×15)/该年度所制定之工作日数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及对象时间是从6月16日(或12月16日)开始到12月15日(或6月15日)止。

4退休及年度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之奖金计算,则依其勤务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之奖金。

5因公殉职之员工,其奖金计算除依前项之计算方式外,奖金发放以死亡后之第一年度为限。

第七条歇业津贴。

一、公司经营不佳的歇业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欠佳而被命令歇业时,可支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员工休业时之津贴。

二、因天灾等意外灾害之歇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之意外灾害而导致歇业时,则根据每次和工会协议后决定歇业津贴之标准。

第八条附则。

1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之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实施。对于本规则之规定产生疑义时,可由人事科提出书面说明。

2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三、不动产业薪资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一、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有关员工薪资计算、给付、支薪日、晋升或奖金发放等事宜。

二、薪资的决定原则

(一)员工薪资乃就社会物价水平及公司给薪能力为计算之基准。

(二)在高效率即高薪资的原则下,员工薪资之计算以年薪制为给付之原则,并以员工之绩效成绩,来决定薪资总额的多寡。

三、薪资的结构

薪资包括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两大部分,其结构如表中所示:

薪资基本内工资基准内工资

营业津贴

责任津贴

交通津贴

基准外工资勤务时间外之加班津贴

假日勤务津贴

深夜勤务津贴

四、计薪期间及支薪日

(一)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4日开始到当月25日为止,并于每月5日给付之。

(二)薪资给付形态以采用月薪制为基准。

(三)支薪日若遇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四)勤务时间外之加班费用,则在下一个支薪日给付之。

五、非常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