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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物资采购管理(2)

(二)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的船公司或承揽商品名称,提供进口结汇经办人员,于“信用证开发申请书”列明,作为信用证条款,向发货人指示装船。

(三)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为避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外购)”上注明,避免在信用证指定船公司而委由发货人代为安排装船。

第二十二条进口结汇。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标示的“间发信用证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证(L/C)开出后以“开发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

第二十三条税务。

(一)免货物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

1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货物税者,外购部门应于“输入许可证”核准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后向海关申请免货物税。

2除“免凭经济部工业局证明办理具结免税进口”的项目外,其他合于免税规定的人造树脂类材料,外购部门应于开发“信用证”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非供塑胶用”证明,以便于报关时据此向海关申请依工业用物品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二)专案进口税则预估及分期缴税的申请及办理外购部门应于进口前,检具有关文件,凭以向海关申请税则预估,等核准后并办理分期缴税及保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输入许可证、信用证的修改。

供应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输入许可证”或“信用证”时,外购部门应开立“信用证、输入许可证修改申请书”,经呈核后,检具修改申请文件送进口事务科办理。

第二十五条装船通知及提货文件的提供。

(一)外购部门接到供应商通知有关船名及装船日期时,应立即填制“装船通知单”分别通知请购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外购部门收到供应商的装船及提货文件时,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先送进口单位办理提货背书。

(三)提货背书办妥后,外购部门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提货等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办理报关提货。

(四)管理进口物品放行证的申请:

管理进口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收到装运文件后,检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口放行证”或“进口护照”,以便据此报关提货。

第二十六条进口报关。

(一)关务部门收到“请购单(外购)”及报关文件时,应视买卖、保险及税率等条件填制“进口报关处理单”连同报关文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送材料库办理收料。

(二)不结汇进口物品,进口单位(邮寄包裹则为总务部门)应于接获到货通知时,查明品名、数量等资料,并会外购部门确认需要提货者再行办理报关提货。如系无价进口的材料、补运赔偿及退货换料等,报关时关务部门应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通知收货部门办理收料,而属其他材料及物品则由收件部门于联络单签收后,送处理部门处理。

(三)关税缴纳前进口单位应确实核对税则、税率后申请暂借款缴纳。

(四)海关估税的税率如与进口单位估列者不符时,进口单位应立即通知外购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于海关核税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并申请暂借款办理押款提货。押款提货的案件,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报关追踪表”记录,以便督促销案。

(五)税捐记账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于报关时检具必需文件办理具结记账,并将记账情况记入“税捐记账额度记录表”及“税捐记账额度控制表”。

(六)船边提货的进口材料,进口单位应于货物抵港前办妥缴税或记账手续,以便船只抵港时,即时办理提货。

第二十七条报关进度控制。

关务部门应分报关、验关、估税、缴税、放行五阶段,以“进口报关追踪表”控制通关进度。

第二十八条公证。

(一)各公司事业部应依材料进口索赔记录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项目(如外购散装材料),通知进口单位于材料进港时,会同公证行前往公证。

(二)外购材料于验关或到厂后发现短损而合于索赔条件者,进口单位应于接获报关行或材料库通知时,联络公证行办理公证。

(三)进口货品办理公证时,进口单位应于公证后配合索赔经办时效,索取公证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退汇。

(一)外购部门依进口材料的装运情况,判断信用证剩余金额已无装船的可能时,应于提供报关文件时提示进口单位,并于进口材料放行及“输入许可证”收回后,开立“信用证退汇通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送进口事务科办理退汇。

(二)退汇金额较大,但信用证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购部门应向供应厂商索回信用证正本,送进口单位办理退汇。

第三十条索赔。

(一)外购部门接到收货异常报告(“材料检验报告表”或“公证报告”等)时,应立即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

(二)以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为索赔对象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为索赔对象时,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

(三)索赔案件办妥后,“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退货或退换。

(一)外购材料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

(二)复运出口、进口的有关事务,外购部门应负责办理,其出口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则委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

(三)退换的材料进口时依本节有关规则办理。

三、价格及质量的复核

第三十二条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

(一)采购部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二)采购部门应就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提重要材料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理及核决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质量复核。

采购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复核(如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

第三十四条异常处理。

审查作业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即填制“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报告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附则。

本流程由物资采购供应部制定,经批准后执行,未尽事宜由物资采购供应部负责解释。

【第二节进料检验规定】

第一条目的。

确保进料质量合乎标准,确使不合格品无法纳入。

第二条范围。

原料、外协加工品的检验。

第三条进料检验流程。

(一)检验员收到验收单后,确依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进料厂商、品名、规格、数量、验收单号码等,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二)判定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仓手续。

(三)判定不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不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即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物料部、采购科或外协加工科),请购单位负责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1不需特采,即将进料加以标示“退货”,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退货,由仓储人员及采购单位办理退货手续。

2需要特采,则依核示进行特采,将进料加以标示“特采”,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特采处理情况,以及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入库或部分退回,或扣款等有关手续。

(四)进料应于收到验收单后三日内验毕,但紧急需用的进料优先办理。

(五)检验时,如无法判定合格与否,则即请工程部(设计工程科),请购单位派员会同验收,来判定合格与否,会同验收者,亦必需在检验记录表内签章。

(六)检验员执行检验时,抽样应随机化,并不得以个人或私人感情认为合用为由,予以判定合格与否。

(七)回馈进料检验情况,并将进料供应商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厂商交货质量履历卡内及每月汇总于厂商交货质量月报表内。

(八)依检验情况对检验规格(材料、零件)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九)检验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

(十)进料属OEM客户自行待料者,判定不合格时,请业务部联络客户处理。

【第三节物资采购管理适用表格】

表15-1采购程序及准购权限表

订定日期:

采购

类别申请

人管理

单位购买

期限准购权限价款核准权限部长厂长总经

理采购部长经理总经

理验收

人品质检验需否核准:拟表:

表15-2采购作业授权表

采购项目金额

范围采购程序申请初核合办复核裁决合同

验收

单位付款程序申请初核复核裁决续表

采购项目金额

范围采购程序申请初核合办复核裁决合同

验收

单位付款程序申请初核复核裁决

表15-3提货单

月日

项目产品料号品名规格单位数量说明〖7〗□销货

□样品

□检验

□其他厂长批示生产科长物料质管提(送)货人

表15-4收货单

类别申请号码厂商名称约交日期收货日期统一发票号码□材料□半成品□成品项次订单号码品名规格材料编号申请数量单位实收数量件数单价金额累计数量说

明检

果收

门部门经办

表15-5收料单

收料日工程编号本单编号请购部门订制单编号年月日

会计科目品名规格项次材料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

注点收检验经办部门主管经办

表15-6验收单(一)

订购单编号:日期:

编号名称订购

数量规格符合是否单位实收数量单价总价是否

分批

交货

□是

□否会

目供

商合

计检

查抽样%不良全数个不良结

收检

管检

员总

理仓库采购成本会计主

管核

算主

管收

料主

管制

表15-7订购记录单

序号物料

名称料号订购

数量单位单价金额订购

日合同

号交货

日期交货

数量供应

商交货

情况12345678910111213

表15-8物资采购申请单

部门:年月日

序号物料

名称料号规格申购

数量库存

量单位需求

日期标准

用量12345678910111213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