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科特勒营销思想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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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网络营销,未来的主流营销方式(5)

由于互动式营销需要消费者主动寻找信息,因此企业必须在消费者选购或是搜寻信息前,就建立品牌形象,才有机会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具体而言,要求我们在消费者提出信息需求时,能够做出即时反馈。在线消费者已经习惯了计算机速度,当某项操作时间超过两秒钟他们就会开始抱怨。当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几分钟内得不到答复他们就会很不耐烦。在顾客阅读了企业的在线信息后,也必须提供能让他们反馈信息的方式,以便与之建立联系。

4. 开展软营销

在网络上,有些网民光顾电子公告板、新闻组、邮件清单等地方是为了寻找或交换相关信息,但并不想引起商务上的注意。在线消费者是信息寻求者,必须用事实和逻辑才可以说服他们。他们从企业资料库或讨论组上寻找信息,传统的形象广告不能打动他们。他们的决策是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的,他们将在网络世界范围内漫游,寻求更多的信息。为了让网民搜索到自己,现在的企业需要用更多的软营销推广方式:混淆广告、公关、促销、产品目录和销售的界限,提供大量信息代替说服。

267. 网络营销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新型支付方式

【科特勒如是说】

顾客对电子购物安全的担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不知名公司的产品产生不安全感,二是对企业网站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怀疑。

——科特勒《与科特勒对话营销诀窍》

【实例与活用】

网络营销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它的简捷方便充满吸引力,而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贸易往来就需要通过银行的信用卡等各种方式来完成交易,以及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与金融网络的连接来支付和收费。

网络营销大多通过网络形式的接触就洽谈确认,并随之发生交易,这时,对于通过网络营销手段完成交易的双方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介入是必须的。银行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支持和服务,属于商业行为。

就目前而言,许多国家的金融体制尚不健全,各专业银行之间缺乏关联性,不利于各银行之间跨行业务的互联、互通和金融监管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支付标准不一样,不能在统一的通信平台上实现兼容,这给网络营销的支付方式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网络营销中的支付需要更多的创新与探索。

支付宝(alipay)最初作为淘宝网公司为了解决网络交易安全所设的一个功能,该功能为首先使用的“第三方担保交易模式”,由买家将货款打到支付宝账户,由支付宝向卖家通知发货,买家收到商品确认后指令支付宝将货款交给卖家,至此完成一笔网络交易。

支付宝于2004年12月独立为浙江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由阿里巴巴公司创办。支付宝提出的建立信任,化繁为简,以技术的创新带动信用体系的完善。目前国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机构均和支付宝建立了深入的战略合作,不断根据客户需求推出创新产品,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短短三年时间,用户覆盖了整个C2C、B2C以及B2B领域。截至2009年2月底,支付宝注册用户数达到1.5亿,日交易额峰值突破7亿,日交易笔数峰值达到400万笔。

支付宝以“第三方担保交易模式”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为买卖双都提供了便捷的保障。使用支付宝,对于买家的好处是:

1. 货款先由支付宝保管,收货满意后才付钱给卖家,安全放心。

2. 不必跑银行汇款,网上在线支付,方便简单。

3. 付款成功后,卖家立刻发货,快速高效。

而卖家使用支付宝可以带来如下好处:

1. 无需到银行查账,支付宝即时告知买家付款情况。

2. 账目分明,交易管理清晰地记录每一笔交易的详细信息。

3. 支付宝认证是卖家信誉的有效体现。

支付宝交易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一个创举,以安全、诚信赢得了用户和业界的好评。随着网络营销的不断发展,各大公司还研发了易宝支付、网银、快钱、财付通支付等优秀的在线支付平台。不过,我国的网络营销还处在一个初步的发展阶段,还必须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在传统商业中,消费者通过看、闻、摸等多种感觉来判断与选择商品。而网上购物只提供了一种可能——看。并且,许多调查结果表明,消费者对这一营销方式的评价也众说纷纭。有些人认为上网购物是积极的活动,有些人则视为休闲,而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网上购物兴趣不大,觉得在网上购物失去了上街闲逛购物的乐趣。如何完成这一购物习惯的转变也使网络营销面临考验。

另外,网上贸易还面临着更多的商务纠纷。Internet是一个缺乏“警察”的信息公路,它缺少协作和管理,信息的跨地区和跨国界传输又难以公证和仲裁。而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法律系统对其进行仲裁,对于问题的最终解决自然极为不利。能否顺利解决这一难题将直接影响到这一营销方式的普及。

268. 网络营销仍需不断的规范与发展

【科特勒如是说】

由于网络市场中的商家来自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缺乏统一管理,从而导致了网络空间的混乱,顾客面对众多的选择甚至是陷阱也无从选择。

——科特勒《与科特勒对话营销诀窍》

【实例与活用】

虽然网络营销在近几年来发展得如火如荼,但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了较多的弊病。关于隐性广告的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个人隐私的维护等都尚未完善,企业在进行网络营销时应当注意在其合法性,以保证网络营销的成功。

2008年“五一”期间,Sohu数码公社频道的头号新闻一直被一则“7天7夜不吃不喝网络追踪红本女事件”的论坛帖子侵占,一位网友在论坛里连续发了N张超高清晰的“美女+红本”的写真级别的照片,由于被偷拍的女主角是一位开minicooper跑车,手拎Gucci包包的漂亮MM,而且无论在任何场合都从一而终地手持联想最新IdeaPad红色笔记本,所以被称为“红本女”。

这则发在搜狐论坛摄影专区的帖子,立刻引发了百万网民的关注。截止到5月13日,论坛数据显示本帖的浏览量高达百万。在百度和谷歌两大搜索引擎用“红本女”作为关键词,百度可以找到相关网页约2.5万篇,谷歌则显示约有45.2万项符合查询结果。

“红本女”事件充分利用搜狐数码社区的用户基础和用户黏度,积极曝光“红本女”的生活写真、优雅姿势、性感身材,成功利用了网民共有的爱“美”心态,吸引眼球,博取网民关注。

然而,整个看起来天衣无缝的事件,却恰恰因其“天衣无缝”,使得这个拙劣的广告营销被大多数的网民一眼戳穿。

明显经过PS的精美照片,完美得只能是摆拍而不可能是偷拍的拍照角度和拍照时机,SOHU社区将整个专题版面包装得过于完美,使得大多数的网友第一眼就感觉到其商业性。尤其是联想将红色笔记本放在照片中太突出显要的位置,如网友所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可见,联想此番费尽心机却饱受诟病的网络营销并不如预想中的成功。近来,网上越来越多的拙劣策划甚至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抵制与谩骂,对参与策划的企业品牌形象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电子商务及网络营销的发展历史很短,各种做法还在探索之中,需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网络广告的管理

网络上的隐性广告。《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隐性广告是以非广告形式出现的广告。在传统媒体上出现的隐性广告比较容易识别,互联网上的隐性广告则很难识别,其主要形式有下列几种:

(1)以网络新闻形式发布的广告

尽管学术界有争论,但网络新闻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除了ISP、ICP炒新闻以外,还有各种知名度较高的新闻组等专业性的网站,因为其专业化的程度高,拥有特定阅览群体,一些企业与这类网站有着特殊的关系,网络新闻中往往夹杂有广告性质的内容,网络的特殊性模糊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

(2)在BBS上发布的广告

企业在BBS上发布的广告,主要是以讨论问题形式出现的。商业网站在主页上开辟讨论区评价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之类的问题,往往可以发现企业使“托儿”的迹象,即企业以网民的名义提起论题,讨论一番,在其中兜售自己的产品或观念,“红本女”事件即是其中一例。

二、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

1.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因特网上开展营销活动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商用信息服务。这方面除了制订切实可行的法律规章外,使用技术手段也是十分有效的途径,如Digimarc公司开发的一种保护电子知识产权的技术,可以把电子签名或系列编号直接嵌入相片、录像、录音和其他介质的知识产权产品。

2. 保护个人隐私问题

在网络营销活动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也是大家所关注的,国内外多次调查显示,大多数消费者不希望别人了解他们的私人信息。因此,一方面需要制订相应法规,防止商家在营销活动中擅用或滥用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另一方面要提供技术保护手段。

三、跨国网络营销管理

因特网是无国界的,网上买卖双方商品交换、资金转移等,不论是由于技术原因或人为因素,都有可能发生跨国争议甚至法律诉讼。为此,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的法律效力及司法管辖权问题必须予以明确。目前,关于国际电子交易纠纷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问题,还有待于总结分析实际案例,逐步完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