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按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分为非正式财务重整和正式财务重整两种。
◎ 做好非正式财务重整
当企业只是面临暂时性的财务危机时,债权人通常更愿意直接同企业联系,帮助企业恢复和重新建立较坚实的财务基础,以避免因进入正式法律程序而发生的庞大费用和冗长的诉讼时间。
非正式财务重整主要是指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
所谓债务展期即推迟到期债务要求付款的日期;而债务和解则是债权人自愿同意减少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同意减少债务人偿还的本金数额,或同意降低利息率,或同意将一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或将上述几种选择混合使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财务困难时,有时债务的延期或到期债务的减免都会为财务发生困难的企业赢得时间,使其调整财务,避免破产。而且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均属非正式的挽救措施,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既方便又简捷。因此,当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时,首先想到的便是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
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作为挽救企业经营失败的两种方法,都能使企业继续经营并避免法律费用。虽然由于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会使债权人暂时无法收取账款而发生一些损失,但是,一旦债务人从困境中恢复过来,债权人不仅能如数收取账款,进而还能给企业带来长远效益。因此,债务展期与债务和解的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普遍被采用。
当企业拟采用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措施来渡过难关时,首先由企业,即债务人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召开由企业和其债权人参加的会议;其次,由债权人任命一个由1~5人组成的委员会,负责调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制定出一项债权调整计划,就债权的展期或债务的和解作出具体安排;最后,召开债权人、债务人会议,对委员会提出的债务展期、和解或债务展期与和解兼而有之的财务安排进行商讨并取得一致意见,达成最终协议,以便债权人、债务人共同遵循。
一般而言,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表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很有信心,相信债务人能够走出财务困境并有益于债权人。然而,在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后等待还款的一段期间里,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随时会发生新的问题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为了对债务人实施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实施债务展期或债务和解后,债权人通常应采取下列措施:
■ 坚持实行某种资产的转让或由第三者代管;
■ 要求债务企业股东转让其股票到第三者代管账户,直至根据展期协议还清欠款为止;
■ 债务企业的所有支票应由债权人委员会会签,以保持回流现金用于还清欠款。
非正式财务重整可以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都带来一定的好处。首先,这种做法避免了履行正式手续所需发生的大量费用,所需要的律师、会计师的人数也比履行正式手续要少得多,使重整费用降至最低点。其次,非正式重整可以减少重整所需的时间,使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重新进入正常经营的状态,避免了因冗长的正式程序使企业迟迟不能进行正常经营而造成的企业资产闲置和资金回收推迟等浪费现象。再次,非正式重整使谈判有更大的灵活性,有时更易达成协议。
但是非正式财务重整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主要表现为:当债权人人数很多时,可能难于达成一致;没有法院的正式参与,协议的执行缺乏法律保障。
◎ 做好正式财务重整
破产法中建立的重整制度,允许企业在破产时进行重整,但需经过法院裁定,因此涉及正式的法律程序。企业在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有时会由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条件或者企业外部环境的各种原因无法如期偿还债务,从而陷入暂时的财务困难,这时,便可以通过与其债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重整。企业财务重整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合理地解决其所欠债权人的债务,以便使企业摆脱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
正式重整是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的一定时期内,经债务人及其委托人申请,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对企业进行整顿、重组的一种制度。在正式重整中,法院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要对协议中的公司重整计划的公正性和可行性作出判断。
依照规定,在法院批准重整之后不久,应成立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讨论通过改组计划,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企业的财产不致流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我国还规定要有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
◎ 走好财务重整的程序
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
在向法院申请企业重组时,必须阐明对企业实施重组的必要性,以及不采用非正式重整的原因。同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或者在债务到期时企业无法偿还;企业有3个或者3个以下债权人的债权合计数达到一定的数额、如果企业重组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法院将批准重组申请。
法院任命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与职责是:挑选并委托若干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作为其代表履行职责;就企业财产的管理情况向受托人和债务人提出质询;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的财产及债务状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希望企业继续经营的程度以及其他任何与制定重组计划有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的继续经营计划呈交法院;参与重组计划的制订,并就所制定的重组计划提出建议提交给法院;如果事先法院没有任命受托人,应向法院提出任命受托人的要求等。
制定企业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既可能改变企业债权人的法定的或者契约限定的权利,也可能改变企业股东的权益,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则往往选择以牺牲其部分债权为代价而收回部分现金。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企业本身、全体债权人及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是对公司现有债权、股权的清理和变更作出安排,重整公司资本结构,提出未来的经营方案与实施办法。一般来讲,制定重整计划需要包括下述4项内容:
第一,估算重整企业的价值。这是非常困难的一步,常采用的方法是收益现值法,即:
估算公司未来的销售额;
分析公司未来的经营环境,以便预测公司未来的收益与现金流量; 确定用于未来现金流量贴现的贴现率;
用确定的贴现率对未来公司的现金流入量进行贴现,以估算出公司的价值。
第二,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削减公司的债务负担和利息支出,为公司继续经营创造一个合理的财务状况。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对某些债务延期,将某些债务转换为股权。
第三,公司新的资本结构确定之后,用新的证券替换旧的证券,实现公司资本结构的转换。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将公司各类债权人和权益所有者按照求偿权的优先级别分类统计,同一级别的债权人或权益所有者在进行资本结构调整时享有相同的待遇。一般来讲在优先级别在前的债权人或权益所有者得到妥善安排之后,优先级别在后的债权人或权益所有者才能得到安置。
续前例,为了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就要以5 368万元为上限对原权益、证券作出重新分配。例如银行方面提出用手中的 3 000万元贷款交换新的1 800万元贷款和900万元优先股。长期债券持有人1 800万元转化为普通股1 620万元,优先股持有人分配600万元,并继续以优先股存在。原普通股的股东享有剩余的448万元;这样重组后新的公司资本结构如下:
银行贷款:1 800万元
优先股:1 500万元(900+600)
普通股:2 068万元(1 620+448)
第三,重整计划通常还包括以下措施:
如果公司现有管理人员不称职,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调整,选择有能力的管理人员替代原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管理,补充聘用新的经理和董事;
对公司存货及其他有关资产进行分析,对那些已经贬值的存货及其他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整,以确定公司资产的当前价值,这也是重整公司资本结构、重新安排公司债权和股权的基础;
改进公司的生产、营销、广告等各项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企业各个环节、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运转和协调配合;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
必要时还需要制定新产品开发计划和设备更新计划,以提高生产能力。
执行企业重整计划
按照重整计划所列示的措施逐项予以落实,包括整顿原有企业、联合新的企业,以及随时将整顿情况报告债权人会议,以便使债权人及时了解企业重整情况。
经法院认定宣告终止重整
终止重整通常发生于:其一,企业经过重整后,能按协议及时偿还债务,法院宣告终止重整;其二,重整期满,不能按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宣告破产清算而终止重整;其三,重整期间,不履行重整计划,欺骗债权人利益,致使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法院终止企业重整,宣告其破产清算。
◎ 作好财务重整的决策
企业濒临破产时面临一项财务决策,即是通过清算而使企业解体,或者通过重整而生存下去,这项财务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故必须慎重进行。
影响重整抑或破产清算财务决策的重要因素,首先是企业重整价值与清算价值之比较。重整价值,是指企业通过整顿,重整后所恢复的价值,包括设备的更新、过时存货的处理,以及对经营管理所做的种种改善等;而清算价值则指依企业使用的资本资产专门化程度所确定的价值,包括该资产的变现价值,以及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清理费用及法律费用。通常,以重整价值大于清算价值作为重整优先考虑的条件。
其次,法院或债权人对企业重整的认可是以重整计划是否具备公平性和可行性为依据的。公平性是指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对所有的债权人一视同仁,按照法律和财产合同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各债权人的求偿权予以确认,不能违背法律。可行性是指重整应具备的相应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两方面。为了使重整可行,债务人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信誉,在整个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不能欺骗债权人,如非法变卖企业财产以充作私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债务人能提供详细的重整计划,以表明其有足够的把握使重整成功;三是债务人所处的经营环境有利于债务人摆脱困境,取得成功。为了使重整可行,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同意重整,并愿意帮助债务人重建财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