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国驻外使馆及经参处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5.本国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概述。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2.市场预测及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3.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项目注册资金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4.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测算,投资收益率、净现值及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
5.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
(1)项目所涉及的敏感性区域。
(2)项目运作的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2.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其法定代表人。
3.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5.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6.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7.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8.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9.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及所适用的法律。
11.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12.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13.协议各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或者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五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办理出资、工商和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
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6.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增加或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7.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
8.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所有对外投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事项: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4)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3.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对外投资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总公司批准。
4.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对内投资。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所有对内投资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3.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4.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对内投资采取限额审批制,超过限额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必要的勘察及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
2.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财务部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1.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概算总投资如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进行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由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年度计划和统计。
1.各分支机构所有新建、续建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编报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2.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总公司审批。总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当年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
3.凡列入公司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需再行办理审批手续,当年新增加的基建及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投资限额办理报批手续,并增补列入当年的投资计划。
4.编制年度计划时,除应认真填报有关的计划表外,还要有必要的说明,数据要准确、文字要精练。
5.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6.各分支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报送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
1.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一般由公司财务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3.对于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财务部和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
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出资手续办理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由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律顾问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协议、合同及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十九条公司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短期投资业务会计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本公司的短期投资项目如果是以现金购入而发生的,在计算投资成本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第二条如发生以下情况,则以下列方法计算短期投资成本:已存人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第三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外)。
第四条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计算短期投资成本时,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
第五条因为短期债券的随时可变现的原因,短期债券投资不单独核算持有期间的债券利息。取得短期债券投资时,对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利息,应记入“应收利息”科目内,实际收到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第六条企业进行证券投资所支付的价款中,若包括已宣告发放而未支取的股利或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应从投资成本中扣除,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处理。
第七条企业购入的债券,应按购入成本入账。债券的购入成本不是债券的面值,而是包括买价、手续费和佣金在内的各项支出。一般来说,企业在发行日或付息日购买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不含应计利息,实际支付的价款即为购入成本,应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在两次付息日之间或发行日后购入债券,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第八条短期股票投资持有期间内,有可能获得现金股利,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根据接受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取得短期股票投资时,已记入“应收股利’’科目的已经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实际收到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不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第九条短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时,亦应根据取得本息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应根据计提的方法,分别处理。
第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或继续持有短期投资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将持有的短期债券、股票投资转让、出售。转让、出售短期投资时,可能由于市场价上涨而取得收益,也可能由于市价下跌而发生损失。通常按转让、出售短期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处置短期投资时,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调整。
第十一条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出售部分的成本。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长期投资业务会计管理制度模板
第二条企业以股权作为对外投资并对受资企业已构成控制权时,其该项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二条企业对外投资对于受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权时,其长期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三条企业溢价购人债券,其溢价额应在持有期内在“投资收益”中平均分摊完毕,债券到期时,其账面价值应等于面值。
第四条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及货币资金等资产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时,应在“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长期投资——债券投资”来核算反映长期债券投资,购入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入该科目的借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若企业在两次付息日之间购入债券,则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应将其记人“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第六条长期投资可能增值,也可能减值,会计人员应当定期或于每年年末,对长期投资进行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恶化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者,应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七条对于折价购人的长期债券的企业(投资者)来说,折价是对后各期少得利息收人的——种预先补偿。这部分补偿价值等于面值与折价购人价值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