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财务工作制度规范与流程设计
4958200000028

第28章 财务控制管理(5)

(4)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两联,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3.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入账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1.财务部门应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期限办理盘点工作。

2.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的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

3.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才能改变方式进行。

4.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算器,避免用主管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5.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一系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不定期抽点

1.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2.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3.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应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的确实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4.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盘点报告

1.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营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2.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两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3.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以净额转入本其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税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1.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平时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2.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办理。

3.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除封锁,并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4.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5.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动态: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门,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条存货盘点

1.存货的盘点应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2.存货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才能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其他项目盘点

1.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代表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部门存查,第三联总经理室。

2.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账。

3.经管部门应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状的复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盘点报告

1.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三份,送经管理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其中一份送总经理,一份送财产部门。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7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经理。

2.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编制“盘点报告”一式三份,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于盘点后3天内送总经理备查。

3.盘盈亏金额在未查明原因之前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在及时查明原因后,应由有关人员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无法查明原因的,盘盈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盘亏金额转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十条本准则由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八、统计管理制度模板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企业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财务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五条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第六条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公司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查同意,并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公司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制定“报表目录”,颁发执行。未经公司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第八条公司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部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第十条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会签。上报时,应抄送××。

第十一条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第十二条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统计资料的提供

第十三条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第十五条凡公司以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公司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性质,某些属于机密性质,均应按公司关于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十八条对外公开发表统计数字,在总经理批准后由统计人员统一办理;公司各部门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在重要会议作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统计数据,均须由提供资料人员同统计人员进行核对,以保证统计数字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科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二十二条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二十八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统计纪律

第二十九条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三十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