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贾大泉自选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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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宋代四川的酒政(1)

自汉武帝始行榷酤,酒课就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的财源之一。故每当国家财用不足,酒的专卖则严,酒课益多;国用丰裕,酒的专卖则弛,酒课减少。宋朝是一个“积贫积弱”的王朝,因而“史册所载,历代榷酤未有如宋之甚者”。四川是宋朝重要财源之地;酒课又是四川财政的支柱之一。要了解宋代四川财政经济状况,就必须对宋代四川酒的专卖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作些探讨。

酒的专卖方法

宋代四川酒的专卖方法,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分为官酿官卖和民酿民卖两种。

官酿官卖。即由官府自酿自卖,从酿造到贩卖都由官府独占。《宋史·食货志》记:“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即在州城内和酒利较多的县镇乡村都设酒务,由官府酿酒卖酒。按《宋会要·食货》19《酒曲杂录》记载统计,熙宁十年(1077)前,川峡四路共设酒务 417处之多。这些酒务都委派官员专管或由当地官员兼管,由官府供应米粮,雇用酒匠或派厢兵充当酿酒工役;规定每年上缴中央和地方的课额。酒利收入超过课额,按增加的多少,给予主管官员一定的奖赏。这种奖赏,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87,元祐七年秋七月苏轼说:“酒务监官,年终课利,计所增数给二厘;酒务专匠,年终课利,计所增给一厘。”对主管酒务官员的奖励主要是以物质奖励为主。到南宋时期,奖赏则以缩短官员晋升年限为主。绍兴二十四年(1154)宋朝还专门制定了四川主管酒务官员在任内增加酒课收入,减少“磨勘”年限的具体办法。这些为增加酒课收入而制定的种种优厚的奖赏办法,助长了酒务监官的贪欲,他们百端聚敛,以希求恩赏。

民酿民卖。即规定课额,征收酒户酒税。允许买扑承包的酒户有开坊置铺、酿酒卖酒的专卖权。史料记载,宋代四川地区最早允许民酿民卖的人户,主要是“主持重难事务”的“衙前”。这是因为担任衙前职役的富户,“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事务繁重,责任重大,偶有差错,必须赔偿,以致“往往破产”。特许他们缴纳岁课,买扑酒坊,自酿自卖,以示补贴和优待。因此,不许他人“加价划扑”。但这种买扑办法,据《宋会要·食货》20之9记载,至迟在熙宁九年(1076)前已经更改,不再施行。修改后的买扑酒坊办法的特点是:一、把原来只由衙前买扑承包的酒坊改为允许“诸色人于课外管认净利钱”,加价买扑,造酒沽卖。二、买扑酒坊自酿自卖的酒户,必须招具保人,如期缴纳酒课;酒户沽卖不行,拖欠酒课,须以家产赔填,或由保人赔纳。三、买扑酒户故作弊端,不纳酒课,隐瞒财物,改姓冒名,置买田土,推委保人赔纳,则于法外刺配,判处徒刑。这些规定把民酿民卖的专卖办法进一步完善起来,目的在于防止逃避酒课,保证酒课收入。

此外,为了保证酒的专卖利益,宋朝对造酒原料的酒曲控制极严。除官府造曲售卖外,概不准民间从事酒曲的制造和售卖。即“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四川造曲亦是官造官卖。“开宝二年九月诏:西川诸州卖曲价高,可以十分中减放二分”。到太平兴国中,“官置酒沽”,并增长曲价;太平兴国七年(982)八月仍“依旧造曲市与民,其益州岁增曲钱六万贯并除之”。同时,严格禁止私酿和越界出售。一有违犯,都要受到严刑峻法的惩处。但是,在夔、达、开、施、泸、黔、黎、威、茂州、富顺、云安监和梁山军等地则不实行酒禁,只官卖酒曲,收其曲钱。这是因为上述地区土荒民少,经济落后,并与少数民族杂居。“念此汉夷杂居,故弛其禁,以惠边人”。它是为搞好民族关系,保证社会安定,对少数民族地区所实行的一项特殊的照顾政策。所以在这些地区不但不禁酒,而且地方政府还每年定期用茶、盐、酒物犒奖少数民族首领。

上述专卖办法,到南宋建炎三年(1129),赵开进行了改革。当时四川为支付关外屯驻大军防御金兵的军费,财用枯竭。张浚以宣抚处置使出使川陕,委任赵开为宣抚处置使司随军转运使,专一总领四川财赋。赵开向张浚建议:“蜀之民力尽矣,锱铢不可以有加矣!独榷率稍存赢余,而贪猾认为己私,共相隐匿,根穴固深,未易判除。惟不恤怨詈,断而改行,庶可救一时之急。舍是无策矣。”张浚同意了他的建议,建炎三年始行隔槽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使卖供给酒,即旧扑买坊场所置隔糟,设官主之。曲与酿具,官悉就买。听酿户各以米赴官自酿。凡一石米输钱三千,并头子杂用等二十二,其酿之多寡,惟钱是视,不限数也。明年逐遍行四路”。

赵开隔槽酒法的特点,在于把官府和扑户所垄断独占的酿酒业,扩大为任何人只要纳钱就可经营的酿酒业,以此来革除官酿官卖、官吏贪污谋私、经营腐败和买扑酒坊、逃避酒课等弊病,并扩大专卖禁地,刺激酿酒业的发展,保证酒课的增加。他所采取的办法又极其简单,省去官府筹措米粮、雇用酒匠、酿酒卖酒和招人买扑酒坊、征收酒课的种种事务,只备酿酒工具和酒曲,派官管理民户入米纳钱酿酒。“于是岁课递增至六百九十余万缗。凡官隔槽四百所,私场店不与焉”。

但是,赵开的隔槽酒法,“行之既久,酿卖亏欠,则责入米之家认定月额,不复覆其米,而第取其钱,民始以为病”。绍兴二十六年(1156)知荣州费廷直建议废除隔槽酒法,潼川府路转运判官王瞻叔亦“独请罢三州(路?)官监隔槽二百三十余务许扑买,省官吏冗食以便民。诏许之。其后买扑又改为官监”。终因赵开隔槽酒法,系“国家赡兵,郡县经费,率取给于此。故虽罢行,增减,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废云”。

酒课收入

北宋时期四川的酒课收入,惟《宋会要·食货》19记载的川峡四路各地熙宁十年(1077)前和熙宁十年的酒务数、酒课数最为详细。经笔者统计,熙宁十年前,川峡四路共有酒务420个,岁课220万余贯;熙宁十年有酒务397个,岁课24万余贯。熙宁十年四川的酒课比熙宁十年前减少了几乎十分之九。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熙宁十年前四川的酒课,包括了部分铁钱和酒课特重,不能如数收课;熙宁十年乃重新定额,减少岁课,并将利州路酒务全部买扑承包,夔州路废除征课,不立定额的缘故。

南宋时期的酒课收入,据李心传在《朝野杂记》中说:建炎中,合官民之入,总为缗钱百四十万。赵开行隔槽酒法,建炎四年(1130)岁课增至六百九十余万缗。宁宗嘉泰二年(1202)前,“累减之余,犹为缗钱四百一十余万”。此外,《宋史》卷385《葛郝传》还记载孝宗时(1163—1189),“通四川酒课逐至五百余万缗”。

在宋代四川的酒课收入中,《宋会要·食货》记载北宋熙宁十年前和熙宁十年的酒税收入,则有各地的酒课收入数;文献记载的南宋时期的酒课收入,则只有总数而无各地的酒税收入数。我们从《宋会要》记载的酒课统计中可以看出,宋代四川地区的酿酒业,以当时人口最多、经济最富庶的成都府路为最发达。成都府路在熙宁十年以前有酒务 168务,岁课1298369贯,熙宁十年有160务,岁课135950贯。无论在熙宁十年前或熙宁十年,它的酒课收入占整个四川酒课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次为梓州路,熙宁十年前有121务,岁课591493贯;熙宁十年有118务,岁课70391贯。再次为利州路,熙宁十年前有124务,岁课306305贯;熙宁十年有119务,买扑后岁收35997贯。经济最落后的夔州路地区,熙宁十年前只有7务,岁课5240贯;熙宁十年则废除酒禁,不立课额。这种情况,在南宋亦大体相同。故赵开为增加酒课收入,大变酒法,行隔槽法,首先从成都府路开始。夔州路虽也实行榷酒,但岁收钱只四万二千九百余引。因其收入数少,绍兴二十六年(1156)郑亨仲为宣抚副使时就废除酒禁,不征酒课。这说明宋代四川酿酒业同经济发展水平是密切联系的。相对地说,经济发达的地区,酿酒业也比较发达;经济落后的地区,酿酒业比较落后,所能征收到的酒课也就不会太多。从南宋初年赵开行隔槽酒法,每酿一石米收钱三千多文,岁收六百九十余万贯计算,每年酿酒共需米两百万石以上,则又说明了宋代四川的农业在保证人们粮食需要上还是较为充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