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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汉藏茶马贸易(2)

宋代汉藏茶马贸易在四川境对内加强汉藏团结、维护宋朝对吐蕃等族的羁縻统治表现得特别明显。宋代四川黎、雅地区是汉、藏、彝、羌等族的杂居地,也是通往今甘孜藏区和滇中、滇西北的交通要道及保卫成都的重要边防要地。宋朝为了团结四川境内的少数民族,维护四川的安宁,在茶马贸易中特别实行了一种用茶购买羁縻马的制度。所谓“羁縻马”,就是“产西南诸蛮,短小不及格”,不适合骑兵作战需要的马匹。宋朝购买羁縻马的目的,不求马之有用和马价之贵,但求通过茶马贸易,从经济上安抚少数民族,保持边境安宁。即所谓“祖宗设互市之法,本以羁縻远人,初不籍马之为用,故驽骀下乘,一切许之入中”,使吐蕃等族通过茶马贸易,增加经济收入,不致因生活困难,衣食无着而进犯边境。因此,宋朝在四川境内购买的羁縻马,每五十匹内,良马不过三四匹,中等马不上二十匹,余皆下下,不可乘骑。就是这种不可乘骑的低劣马,宋朝为了执行羁縻政策,也给予特别优厚的价格。例如北宋崇宁年间在黎州买羁縻马,“四岁至十三岁四赤(尺)四寸大马,每匹用名山茶三百五十斤,每斤折价钱三十文;银六两,每两止折一贯二百五十文;绢六匹,每匹止折一贯二百文;絮六张,每张止折五十文;青布一匹,止折五百文。约本处价例,仅是半价支折与卖马蕃部”。而“秦州买四岁至十岁四赤(尺)四寸大马一匹,用名山茶一百一十二斤,每斤折价钱七百六十九文,比黎州减得茶二百二十八斤,又减省银绢等不少,衮比马价止四分之一”。由于茶马贸易给四川境内吐蕃部族的种种经济优待,使黎州地区从北宋到南宋前期基本上保持了“边民不识兵革垂二百年”的局面。

总之,宋代所兴起的汉藏茶马贸易制度,对解决两宋王朝战马来源,维护汉藏民族团结,促进汉藏两族的经济交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是汉藏人民友好团结的重要纽带。

元明时期的茶马贸易

元代的汉藏茶马贸易。

元朝统一中国以后,蒙藏高原、大江南北,尽入版图。其根据地骊黄成群,战马云集,川、滇、湖、广、江、浙、闽、赣,茶叶任其征调,两宋以来,由政府控制的茶马贸易的需求已经消失。元朝在吐蕃地区分别设官治理,没有必要实行用茶羁縻吐蕃的策略。它只重视征收茶税,对茶马互市不再重视。所以有关“西蕃茶”的生产、经销情况,史书已失于记述。明人在修《元史》时,已感到资料缺乏,“至顺之后,无籍可考,他如范殿师茶、西番大叶茶、建宁胯茶,亦无从知其始末”。但是,从宋代兴起的汉藏茶马互市通过民间的渠道却一直延续下来。元代四川碉门(今天全)一直是汉藏互市市场。元初由政府统购茶叶,销售于羌藏地区。由于加价过多,引起当地少数民族不满,几乎酿成骚乱,成都府路总管张廷瑞乃变更茶法,政府停止经营,由商人按引纳2缗,自行购运,汉藏之间,听其民间自由互市。当时黎、雅、松潘地区藏族所需的茶叶已单独形成一个品种,叫“西蕃茶”,以别于腹地所饮的川茶。“西蕃茶,出本土,味苦涩,煎用酥油”。所谓“本土”,系指天全、雅州、汉源等地区,后扩大到邛州、名山、峨眉、夹江等地均为“西蕃茶”产区。由于元朝的苛刻茶税政策,直接影响茶叶生产,川茶大量减少,对甘、青藏区的茶叶供应量远比宋代为低,这些地区的民间茶马贸易虽然继续进行,就整体而言,元代汉藏民族传统的茶马贸易未见兴旺。

明代汉藏茶马贸易的发展。

明朝统一中国后,元朝的残余势力仍然盘踞大漠南北,不时威胁着明朝的统治。明朝为了对付元朝的残余势力,非常留意团结青海和甘肃洮、岷地区的藏族人民。“联蕃制虏”,以“断匈奴右臂”。故“国初于西宁、甘州、洮、河诸处立茶司,岁事招蕃中马以羁縻之,且以制御北虏。”因此,明朝把茶法、马政视为军国要政,形成了比宋代更为完整的茶法和庞大的榷茶官僚机构。政府除制定茶课,引岸制以控制产销外,设巡茶御史以惩办私茶;设茶课司、茶马司以办征课易马;设批所以检查真伪;设茶仓以利储备;设茶运所以利转输;设茶厂(坊)以提高质量。朱元璋在谕蜀王椿时说:“我国家榷茶,本资易马”,“茶、马,国之要政”,“国家重马政,故严茶法”。在明廷看来,以茶易马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明人郎瑛就说:“摘山之利而易充厩之良,戎人得茶不能为我之害,中国得茶实为我利之大。非为马政军需之资,而驾驭西蕃,不敢扰我边境矣。”《明史·食货志》说:“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由于明朝重视川陕以茶易马,其茶法就明显区分为商茶和官茶。榷茶征课曰商茶,贮边易马曰官茶。商茶行于江南,官茶行于陕西汉中和四川地区。商茶允许商人买引贩卖,官茶必须保证买马课额。明人丘浚在《太学衍义补》中就说:“臣按商茶之地,江南最多,今皆无榷法;独于川陕,禁法颇严,盖为市马故也。”因此,在我国汉藏茶马贸易史上,明代是茶马贸易最发达的历史时期。“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思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山后归德诸州、西方诸部落,无不以马售者。”

明代汉藏茶马贸易制度:

明朝为了以茶驭番,确保茶马贸易的施行,在临近青海、甘肃和川西地区设置茶马司办理茶马互市的事务。据文献记载,明代曾先后设置过秦州茶马司(后改为西宁茶马司,迁其治所于西宁)、河州茶马司、洮州茶马司、甘肃茶马司、庄浪茶马司、岷州茶马司、永宁茶马司、雅州碉门茶马司。其中西宁、河州、洮州三茶马司和四川雅州碉门茶马司为主要茶马贸易机构。茶马司收贮内地转运去的茶叶,垄断与藏族人民的茶马贸易。明朝政府对西北、西南边境地区走私茶叶防范极严,定期派遣官员巡查关隘,捕捉私茶。对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都处罚极重。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驸马都尉欧阳伦,由陕西贩私茶至河州,就被赐死伏诛,茶货没官。到明世宗嘉靖年间 (1522—1566),才减私茶通之罪,止于充军。

陕西秦、洮、河州茶马司易马茶叶,由汉中和四川供应。于是“诸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陕西二万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万斤”。四川茶叶占西北汉藏茶马互市茶叶的百分之九十八。因此,明廷特别规定四川保宁、夔州属“巴茶”范围,其茶课由陕西巡茶御史管理,调运陕西茶马司易马。“巴茶”以外的川茶区,才由四川茶盐都转运使管理。洪武三十年,明朝政府为了保证川茶的储运,确定在四川修建成都、保宁、重庆、播州宣慰使司地面四大茶仓,集中川茶以备西北和四川雅州碉门、松潘等地易马之用。

汉中和四川运往西宁、河州、洮州等茶马司易马茶叶,明初规定由政府调动军民夫役官运。宣德时期(1426—1435)鉴于川茶大量调陕,贮存不善,规定夔州、保宁茶均调保宁茶仓贮备,再随时调陕易马。正统九年(1444)又规定由保宁茶仓运陕西褒城茶厂再加工。成化九年(1473)为减轻四川军民运茶至陕西的沉重负担,规定川陕当局各自承担界内的茶叶运输任务。但是由于官府腐败,运输茶叶,劳民伤财,仍不能保证易马茶叶的需要,而陕西地区则私茶盛行。宣德中(1426—1435)在继续实行官运茶叶的同时,又实行“中茶支盐法”,由政府发给盐引为报酬,动员商人组织运输,把四川茶叶运到陕西茶马司交货。其法只许商人承办川茶运陕,不得进行茶叶买卖活动。但在实行过程中,不少茶商假营运官茶之名,行商贸走私之实。他们把茶叶运至陕西,并不把茶叶交给西宁、甘州等茶马司,而自行贸易,反而造成官茶价低,官茶缺乏,买马更为不便。故到正统元年(1436)决定停止执行运茶支盐法,“令官运如旧”。其后在正德年间又实行“纳马给茶法”,号召商人纳马给边,由茶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川茶。终因商人纳马者少,官茶积压,于正德七年(1512)下令取消“纳马给茶法”。其后,明廷采取灵活的手段,在不同时期,根据藏民的需要,用绢、青稞、银、布等互市为复合经营,取得一定的效果。弘治三年(1490)明廷又实行“招商中茶法”,利用茶商营运川陕茶叶至茶马司,政府抽取百分之四十,其余听商人贩卖。当时每年在西宁、河州二茶马司各开报茶四十万斤,洮州茶马司开报二十四万斤,共计一〇四万斤,发榜招商营运。“招商中茶法”的实行,使茶马司茶叶库存日增,每年可抽取茶叶四十万斤,易马四千匹。但招商中茶法正式允许商人直接参与茶马互市,茶商突破政府的垄断,势力日益扩大,走私活动猖獗。政府易马茶叶亦赖商人营运,商人在汉藏贸易中日益发挥积极作用,茶马司在竞争中往往败北,政府以不能取得足够的马匹而引为忧虑,故于弘治十五年(1502),下令停止。但招商中茶法毕竟减少官府直接营运茶叶的费用,每年通过商人运输,茶马司坐得数十万斤茶叶。故其招商中茶法停止后,官茶储备日减,每年只能从汉中地区调课茶二万六千余斤,加上没收的部分私茶,总计不过四五万斤。因而在弘治末年杨一清主持茶法马政后,正德元年(1506)又恢复招商中茶法,只是增加政府提成率,采取官商对分制,“以半与商,令自卖。遂著为令永行焉”。正德二年(1507)陕西三茶马司已库存茶四五十万斤,足支三年易马之用。然抽分之法行后,“于是官、商皆得易马,而善马尽归于茶商矣”。从此,明代汉藏茶马贸易中私商战胜了官商。

甘、青地区茶马司每年所得茶叶,在明初主要招番以马易茶,洪武中期以后主要支付差发马茶。明代以茶易马数每年约在一千匹至五六千匹之间,其茶马比价约为三四十斤至一百斤茶易马一匹,一般比宋代耗茶为少。

明代四川的汉藏茶马贸易,主要集中在雅州碉门地区。洪武十九年(1386)设雅州碉门茶马司,次年即以平均匹马给茶二六二斤的比价易不堪作战的马驼骡驹一七〇余匹。由于这一带马源较少,洪武十七年(1384)到永乐七年(1408)的官方记录,年购马量均在六百匹以下。永乐七年,碉门茶马司以八万余斤茶叶仅易瘦弱马七十匹,使明廷深感得不偿失。加之,雅州地区在茶马司成立前,茶叶系由茶商按引纳税,自由贩卖。茶马司设立后,尽榷当地茶叶,禁止商贩营运,影响了各族人民的正常生活,亏损了官府课税,因而官府对碉门易马的兴趣日减。洪武二十二年(1389)明廷强行压低传统茶马比价十余倍,宣布“番商不愿者,听”,三十一年(1398)进一步允许民间茶马自由互市,听商人与西番马。至永乐七年碉门茶马司市马之后,已无官方茶马互市的记载。官营茶马互市已由民间茶马互市所取代。此外,在松潘地区,明朝虽未设茶马司,但当地卫所有时代行茶马贸易,只是数量微不足道。这一地区的汉藏茶马贸易主要活动于民间的自由交换中。

明代汉藏茶马贸易的特点:

明朝与宋朝不同,它在元朝把藏区纳入直接统治的基础上,在这些地区设立卫所,设置土官,把藏区僧俗民众纳入中央王朝统治之下。藏区同中央王朝的关系,已从宋朝羁縻统治的松散的从属关系,变成直接的隶属关系。这种政治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汉藏经济关系的变化。它反映在汉藏茶马贸易上,明代的茶马贸易与宋代的茶马贸易,就有所不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差发马制的茶马互市的建立。宋代的茶马贸易是宋朝政府与吐蕃等族自由的茶马互市,不具有政治上的强制征调和经济上的贡赋性质。这种茶马贸易在明初仍然继续施行。这种自由茶马互市,代价昂贵,又不能稳定战马来源,随市场供应而波动起伏。据记载,明初每年易马量较少,一般在数百匹至二三千匹之间。在政府与藏民的互市中,一些不法军官,假政府之命,骚扰掠夺藏民,给正常的互市带来危害。更重要的是这种自由的茶马互市,不能体现中央王朝对臣民政治上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经济上的征赋与纳税的关系;不能表现中央王朝的统治权力。因此,随着明朝对藏区统治地位的确立和稳固,明王朝就必然要利用政治权力改变自由的茶马互市,建立一种能体现中央王朝统治权力的茶马互市制度。

差发马,又称金牌差马。它是在西北、西南藏族先后归属当地卫所管辖,对藏区僧俗首领授官加号,并击败了某些藏族首领反叛,明王朝在藏区统治大大加强之后正式施行的。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太祖“命中官而聂至河州,召必里诸番族,以敕谕之”,令其输马。诸番族“争出马以献,得万三百余匹,给茶三十余万斤”,揭开了差发马的序幕。接着,洪武二十六年(1393)正式实行差发马制度。史载:

帝以诸卫将士有擅索番人马者,遣官赍金、铜信符敕谕,往赐凉州、甘州、肃州、永昌、山丹、临洮、巩昌、西宁、洮州、河州、岷州诸番族。谕之曰:“往者朝廷有所需,必酬以茶货,未许私征。近闻边将无状,多假朝命扰害,俾尔等不获宁居。今特制金、铜信符颁给,遇有征发,必比对相符始行。否则伪,械至京,罪之。”

又制金牌信符,命曹国公李景隆赍入番,与诸番要约,篆文上曰:‘皇帝圣旨’,左曰 ‘合当差发’,右曰‘不信者斩’。凡四十一面: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牌四面,纳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里卫西番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纳马七千七百五匹;西宁曲先、阿端、罕东、安定四卫,巴哇、申中、申藏等族,牌十六面,纳马三千五十匹。下号金牌降诸番,上号藏内府以为契。三岁一遣官合符。其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门,运茶五十万余斤,获马万三千八百匹。

明朝实行差发马,表面上是杜绝将士假借朝命,擅索马匹,扰害藏族,实质是加强对藏族的政治经济统治。它虽然保留以茶易马的经济关系,但已不是平等自由的商品交换关系。在政治上它是皇帝对臣民的“差发”,“不信者斩”,具有强制性。在经济上它是国家征调臣民马匹,并确定其征调数量和偿付的价格,具有以马代赋的性质。按运茶五十余万斤,获马一万三千八百匹,平均每匹马值茶不足四十斤,大大低于当时中等马匹值七十斤茶的价格,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的经济掠夺。它同明朝在未设置茶马司的松潘藏族地区直接征收马匹为“土赋”的性质基本相同,都是明王朝对藏族的科差。因此,差发马制的茶马贸易不同于自由交换的茶马互市,它标志着明王朝对藏区实行了直接稳定的统治。

金牌差发马制的茶马互市,使明廷能定期得到足够数量的马匹。洪武三十年(1397),曹国公李景隆在陕西地区巡边一次,以茶50万斤,易马13,528匹。直到永乐时期,明廷通过差发马、贡马和苑马寺的牧养,都能得到“常数万匹,足充边用”的马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