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贾大泉自选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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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汉藏茶马贸易(3)

差发制茶马贸易是建立在政治上对藏区统治的稳固,经济上对藏族酬其茶、系其心、制其命的基础上的。二者缺一不可。随着官营茶马机构的腐败,主管官员在市马过程中或压低马价,或支劣茶,严重损害藏族人民的利益;随着官军势要人员参与茶叶走私,私茶泛滥,官府丧失了对茶叶的垄断;明朝政府在经济上利用茶叶对藏族系其心、制其命的条件就日益削弱和消失。宣德以来,北方蒙古瓦剌部势力崛起,不时侵犯,河湟地区,动荡不宁。“陕西地界与东胜及察罕脑一带沙漠相接胡寇,侵扰殆无宁岁,洮、宁等卫亦临绝塞,所控番族,叛服不常。”明朝在政治上统治藏区的条件亦日益削弱。特别是正统十四年(1447)蒙古也先犯大同,分兵扰辽东、宣府、甘州,明英宗率军50万亲征,在土木堡兵败被俘,官军死伤数十万。这场战争打乱了西北社会秩序,陕西官军抽调一空,一些纳马部落遭到蒙古军队侵掠,有的徙居内地,有的丧失金牌,有的金牌被蒙古军掳去,从而完全丧失了实行差发马的社会政治基础。明朝政府只得在这一年“罢金牌,岁遣行人巡察”,惟令番部以马来易。

金牌差马制废除以后,明朝在陕西征发马匹颇感困难。昔年招之即来的景象一去不返,不少臣僚曾企图恢复旧制,但时异境迁,条件发生变化,金牌制再也无法恢复了。弘治末年杨一清总理陕西茶马之政,“言金牌符信之制当复,且请复巡茶御史兼理马政。乃复遣御史,而金牌已久废,卒不能复”。嘉靖二十八年(1549)巡抚陕西御史刘右亦奏请“增给金牌”,以便重新颁发。兵部在复议中认为此举已不合时宜,“今番族变诈不常,北虏抄掠无已时,脱给而再失,失而又给,而又失之,如国体何?夫金牌给番者,本为纳马,番人纳马意在得茶斤。各番以茶为命,不得茶病且病矣!诚严私贩之禁,则不扰自顺,虽不给金牌,马可集也。若私贩盛行,则在我无以系其心而制其命,虽给金牌,马亦不王(至)”。明王朝只能通过鼓励交易、互市和派官深入藏区招抚归顺部族,岁纳差发、领茶中马等办法解决战马来源。

二是贡马赐茶的茶马交易更为发达。贡马赐茶,唐宋已有之,只是规模不大。明朝统治了藏区以后,对元朝遗留下来的土官和贵族,只要表示效顺,皆授官职,给印信,令其世袭。同时,明廷认识到藏传佛教——喇嘛教在群众中的影响,无论土头民众,皆“唯僧言是听”。因而对喇嘛教上层人士特别予以优待和礼遇,并赐敕保护。洪武二十六年(1393),明廷在西宁设僧纲司,确立僧官制度,对僧人“多授喇嘛、禅师、灌顶国师之号,有加至大国师,西天佛子者,悉给以印诰,许之世袭,且令岁一朝”。以便“因其俗尚,用僧徒导化为善”,维护明朝对藏区的统治。

明朝广泛团结藏区僧人上层,通过他们巩固对藏区统治的政策,使各路赴京的贡使络绎不绝。为了笼络藏族僧俗上层,明廷规定各地贡例,对循例进京朝贡的使团给予优厚的赏赐。政治上的宠荣和经济上的实惠,吸引着他们对王朝的朝贡和拥戴。宣德、正统间(1426—1449),番僧入贡不过三四十人,景泰(1450)间不过三百人,天顺间(1457—1464)遂至二三千人。他们从四川、青海进京,络绎于途,赏赐所费甚大,给明廷经济带来很大负担。为此,成化六年(1470)礼部对各路贡使的朝贡期限、人数、入贡路线作了明确规定:乌思藏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为三年一贡,各王的使团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人,使团由四川一路入京;乌思藏附近诸部入贡年例相同,唯贡使不得超过六十人;长河西、董卜韩胡二宣慰司规定一年一贡或二年一贡,贡使不得超过一百人,由四川路入京,松潘、茂州地区番僧不得超过五十人,由四川入京。其后对西宁诸卫僧官,规定一年一贡制,由陕西路入京,立限较宽。就是按照这个规定,藏区僧侣朝贡的队伍也是相当庞大的。

藏族各部的贡品,一般称为“贡马及方物”,其数量均无明确规定,仅表示对王朝的拥戴而已。明廷对贡使的赏赐则较优厚,“务令远人得沾实惠”。明廷对贡马则按级给赏,赐予优厚的钞锭、丝纻,俨如对等贸易;对贡使则按人赏赐优厚的彩缎、丝衣、钞锭、靴袜。此外,由于贡使一般都要“专讨食茶”,故又规定按朝贡路线,每人赐给食茶五十至六十斤。今存藏文奏文的原件,就记载有贡使“今来进贡,专讨食茶”的要求:

上位人皇帝主大法皇帝前:乌思藏辅教王差来使臣沙加里等奏,为乞讨食茶事:臣乌思藏地方僧众数多,食茶甚少。今来进贡,专讨食茶,望朝廷可怜见,给予食茶勘合,前去湖广等处支茶应用,并乞与官船脚力等项回运便益。

食茶是对贡使们的例赏。勘合是取茶凭证,内填支付茶库及数量,一般是在湖广、四川茶库提取,并由政府为他们办理运输送藏,弘治三年(1490),明廷确定就近在四川茶库提取,以减少水陆运输。

藏族朝贡使臣除按例得到食茶外,还有其他种种办法获取茶叶运回藏区。

一是沿途私购茶叶。赏赐食茶有定额,并不能满足贡使的需要。他们在返藏途中就采取私购暗运的方式带回大批的茶叶。本来明初严禁私茶出境,违者往往处以极刑。但对贡使却格外宽容。洪武三十年(1398),乌思藏贡使私购茶叶返藏,被把关吏目扣押,经奏请朝廷,朱元璋诏令:“其远人将以自用,一时冒禁,勿论。”从此,贡使们夹带部分食茶有了合法先例。正统以后,贡使频繁,他们采购的茶叶也不断增加。实际上已非自带食茶,而是经营商贸。正统五年(1440),明廷遣禅师葛藏、昆令为正副使赴藏。葛藏等复私易茶、彩数万以往,乞官为运至乌思藏。正德十三年(1518),天全六番招讨使高继恩伙同乌思藏直管招讨高管挟带私茶至数十万斤。还有一些贡使对明廷赐予的彩缎等物并不感兴趣,而在民间把贡品换为茶叶运回藏区,其数量亦相当可观。

二是公开申请购茶、赐茶返藏。贡使们在采购私茶的同时,还利用其贡使的特殊身份,向明廷申请购买茶叶运回藏区。正统四年(1439),僧人温卜什夏就要求明廷允许购茶六千斤。六年(1441),僧人星吉坚粲等要求市茶二万斤返藏,此后要求购茶者接踵而至。由于明代藏区寺院日增,寺庙均置有熬茶大锅,每日熬茶以备僧侣食用。是时明朝皇帝向寺庙布施茶叶,僧侣们即以念经“祝延圣寿”,求福消灾作为报偿,叫做“熬茶布施”。过往行人沿途向寺庙馈赠茶叶,叫做“熬茶通道”。不少朝贡僧人就利用“熬茶布施”和“熬茶通道”的宗教习俗,申请布施和购买茶叶。迄今《西番馆译语》尚保留番僧申请购茶的藏文原件。如“上位前:乌思藏阐化王差来使臣远丹坚参奏:臣等三百人赴京进贡,蒙天皇帝给予赏赐,臣等感戴不尽。今望朝廷可怜见,乞准臣买茶带回,熬茶祝延圣寿便益”。正统五年(1440)乌思藏喇嘛三竹藏卜等亦奏请明廷“求布施大寺院食茶五万斤”。因数量有限,未获批准。成化十二年(1476)大能寺大悟法王扎巴坚参奏请自购茶叶二万零七百斤,“乞命沿途军卫有司供应转递往陕西临洮、河州、西宁等处熬茶施僧”。明廷对朝贡僧人要求布施和购茶的请求,虽未完全满足其购茶数量,但藏族僧侣上层利用其贡使身份,购茶返藏已成为合法途径。

总之,明代藏族朝贡使团,一方面将马及方物运至京师,另一方面又带回大量的食茶等物。他们“缘(沿)途多用车船、人力运送,连年累月,络绎道路”。贡马赐茶事实上已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茶马互市。对藏族来说,它是更为实惠的互市。

三是民间茶马贸易的兴旺。明朝继元朝把藏区纳入自己的直接统治之后,随着中央王朝与藏区政治经济交往的加强,民间经济交往包括茶马贸易也日益活跃。尽管明廷执行“以茶驭番”的政策,力图垄断茶马贸易,但并不禁止民间的经济交往,也无法杜绝民间的私茶贸易。随着官营茶马贸易的腐败和衰落,它又不能不依靠商人茶马贸易作为解决其战马来源的补充。因而明代民间的茶马贸易就日益发展。民间茶马贸易可分为商茶和私茶两类。

商茶是由政府给茶引,按引纳课的商人经营的。明初为确保西北地区的官营茶马贸易,严禁陕西地区商人贩茶入番交易。在雅州、碉门等地仍听自由贸易。“其居民所收之茶,亦依江南茶法,于所在官司给引兴贩”。洪武十九年(1386),政府曾一度垄断雅州、碉门茶马贸易,但不久即解除禁令。嘉靖以前四川茶引均由所在地方官府发行,对购销口岸未加严格限制。嘉靖元年(1522),决定由中央统一印制引票,征收茶税。不久确定四川茶叶按其不同的销售对象、范围,以及茶叶品质、制法和传统的产销关系,形成黎、雅、松潘边引和腹引,即“两边一腹”的引岸制度。边引销藏区,腹引销内地。

黎、雅、碉门是四川边茶的最大市场,其运销地区远达朵甘、乌思藏(今甘孜、西藏地区)全境。这些地区,地方广大,人们以畜牧为业,对茶叶需求量大,价格亦高,“其次食乳酪腻物,颇富侈,而每尝以茶为命,茶所以贵”。故从嘉靖时期推行引岸以来,黎、雅引额由一万引增加到三万引,占全川引额的百分之七十九,即川茶百分之七十九都销售这一地区。官府鉴于黎雅市场茶叶销售量大,商人利厚,隆庆三年(1569)决定提高黎、雅税额,每芽茶一引,纳银三钱八分,叶茶一引,纳银二钱五分。在荥经思经、罗纯地区征税更高,每芽茶一引,纳银七钱六分,叶茶一引,纳银五钱。茶商贩茶至黎、雅,则进行以茶马为主的多种交易,藏族与汉人交易不用钱,汉用绢、茶、布;番用红椒、盐、马。朵甘、乌思藏的藏族商人亦以多种土产至黎、雅、碉门市易茶布,形成繁荣的川茶互市市场。估计明代黎、雅、碉门边茶销售量包括私茶在内,每年不少于五万担,即五百万斤。

松潘边茶市场,主要销售于若尔盖草原(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及青海果洛地区,少量进入甘肃南部,由于当时松潘地区土产尚少开发,商品经济不发达,藏民拿到市场交换的商品较少,加之交通不便,终明之世,松潘藏区仅年销茶四千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