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股指期货新手宝典100问
5019700000008

第8章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23问(3)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当日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按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原因是为了防止市场可能的操纵行为以及避免日常结算价与期货收盘价、现货次日开盘价的偏差太大。

最后一小时无成交的,取前一小时成交价格按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作为当H结算价。该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一小时。以此类推。当日交易时间不足一小时的,则取全时段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作为当H结算价。

当H无成交价格的,合约当日结算价为:合约结算价=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一基准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

如果该合约为新上市合约且上市首日无成交,则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合约结算价=该合约挂盘基准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一基准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H结算价或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中金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第43节 保证金存管银行有什么权利义务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对保证金存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关说明。

保证金存管银行的权利有:一、开设中金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金所专用结算担保金账户和会员专用结算账户;二、吸收中金所和会员的存款;三、了解会员在中金所的资信情况。

保证金存管银行的义务有:一、根据中金所提供的票据或指令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二、向中金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三、保守中金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四、在中金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中金所化解风险;五、向中金所提供会员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情况;六、根据中金所的要求,协助中金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七、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中金所的要求,对会员专用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44节 什么是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书》对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约定。由于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书通常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二、保证金;三、强行平仓;四、通知事项;五、指定事项;六、指令的下达;七、报告和确认;八、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九、保证金账户管理;十、信息、培训和咨询;十一、费用;十二、免责条款;十三、合同生效和修改;十四、账户的清算;十五、纠纷处理;十六、其他事宜。

在这些条款中,投资者应该特别关注三到七的内容。其中三是有关风险度量方法及在什么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四是双方约定期货经纪公司如何尽通知义务及怎样认定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尽了通知义务;五中的指定事项是指“指定指令下达人”、“指定资金调拨人”及“指定联系方式”。注意,如果“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不是投资者本人,意味着已经对他人进行了授权,投资者必须对被授权人的行为负责;六中的内容是环绕着指令下达方式展开的,如果交易投资者选择电子化交易方式,还需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七中的内容则是结算报告的确认或发生异议时如何解决的约定。

§§§第45节 成为中金所会员有何条件

交易所会员有权利在交易所内直接参加交易,同时必须遵守交易所的规则,交纳会费,履行应尽的义务。中金所的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这是中金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后的创新。

其中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但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未有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

(七)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

(八)期货业务系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除符合会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相对而言,交易会员要求较低,一般而言,目前很多期货公司都有可能成为交易会员。此外,一些特定的非期货公司也可以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但在符合会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

(二)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非期货公司交易会员主要是为一些大的投资机构准备的,例如基金管理公司等,这类会员一般只能做自营,而不能做代理。

结算会员可以从事结算业务,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而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但不能代理期货经纪业务,这里特指银行。

申请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除了符合交易会员的基本要求之外,还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许可。

§§§第46节 会员何时可以移仓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移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会员账户出现风险或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时,中金所将该会员受托投资者转移给另一家会员;另一种是非结算会员更换其结算的结算会员。移仓内容仅包括所移账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保证金。

第一种情况的移仓:当会员因故不能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或者因故发生合并、分立、破产、退出的,由会员提出移仓申请,经中金所批准可对其经纪业务实施移仓。申请移仓的会员可以指定移仓接收方。会员未指定接收方的,由中金所指定某一会员作为移入方。中金所与会员约定某交易Et为双方办理移仓业务。

第二种情况的移仓:申请变更的一方需要于代理结算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将《非结算会员更换结算会员申请书》递交给对方及中金所。中金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中金所批准后,将与会员约定日期为其变更委托结算关系。变更完成后中金所提供移转的投资者持仓清单由非结算会员、移出结算会员、移入结算会员确认。会员应核对移转的投资者持仓清单,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47节 中金所规则体系是怎样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7年6月27日正式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这是其出台有关股指期货非常重要的规则和细则。除此之外,中金所还发布了其他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体系包括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业务指引、市场协议以及书面答复等。

其中章程是交易所的“宪章”,投资者和交易所必须遵守,处于交易所规则体系的顶端。主要规定了交易所宗旨,设立、变更与终止条件,董事会的职权、组成和召开程序,总经理的职权、任命,业务管理的主要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处罚与争议处理等内容。

在中金所的规则系统中,《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根本,是交易所业务的行动指南,是对章程规定的具体体现,并规定了交易所的主要业务和基本制度。

细则是对交易规则具体实施的规定,相对而言,交易规则比较稳定,而交易细则则会随市场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在细则中,主要应对交易细则、结算细则、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多点了解。其中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是核心,它体现了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区别。实施细则是对交易规则的具体化或补充,具体包括《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等八条实施细则,细则的出台可以更好地指导投资者及其他市场主体有效合法地参与金融期货的交易。

为了配合相关业务细则的实施,交易所还发布了对于相关业务细则的操作性指引。

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市场协议。市场协议是规范交易所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文书。市场协议明确了交易所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认了市场主体须遵循市场规则和市场细则,明晰了交易所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依法治市”的,必然要求。

§§§第48节 沪深300指数是如何编制的

2005年4月8日,沪深两交易所正式向市场发布沪深300指数。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点为1000点。同年8月25日由沪深两交易所共同出资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成立,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限公司管理。

(一)指数选样

1、指数成份股的数量:300只

2、指数成份股的选样方法

(1)选样空间

上市交易时间超过一个季度;

非ST、*ST股票,非暂停上市股票;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股票价格无明显的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

剔除其他经专家认定不能进入指数的股票

(2)选样标准

选取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3)选样方法

对样本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新股为上市以来)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的股票,然后对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在前300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二)指数计算

指数以调整股本为权重,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进行计算。其中,调整股本根据分级靠档方法获得。分级靠档方法如下表所示:

举例如下:某股票流通股比例(流通股本/总股本)为7%,低于10%,则采用流通股本为权数;某股票流通比例为35%,落在区间(30,40]对应的加权比例为40%,则将总股本的40%作为权数。

(三)指数修正

沪深300指数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当样本股名单、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股的调整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固定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

修正公式为: 修正前的调整市值/原 除 数=修正后的调整市值/新除数

其中,修正后的调整市值=修正前的调整市值+新增(减)调整市值;由此公式得出新除数(即修正后的除数,又称新基期),并据此计算指数。

需要修正的情况包括:

1、除息:凡有样本股除息(分红派息),指数不予修正,任其自然回落。

2、除权:凡有样本股送股或配股,在样本股的除权基准日前修正指数。修正后调整市值=除权报价×除权后的股本数+修正前调整市值(不含除权股票)。

3、停牌:当某一样本股停牌,取其最后成交价计算指数,直至复牌。

4、摘牌:凡有样本股摘牌(终止交易),在其摘牌日前进行指数修正。

5、股本变动:凡有样本股发生其他股本变动(如增发新股、配股上市、内部职工股上市引起的流通股本增加等),在样本股的股本变动日前修正指数。

6、停市:部分样本股停市时,指数照常计算;全部样本股停市时,指数停止计算。

(四)成份股的定期调整

1、指数成份股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一般为1月初和7月初实施调整,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

2、每次调整的比例不超过10%。样本调整设置缓冲区,排名在240名内的新样本优先进入,排名在360名之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

3、 最近一次财务报告亏损的股票原则上不进入新选样本,除非该股票影响指数的代表性。

4、当样本股公司退市时,自退市日起,从指数样本中剔除,由过去最近一次指数定期调整时的候选样本中排名最高的尚未调入指数的股票替代。

5、最新规则调整:符合样本空间条件、且总市值(不含境外上市股份)排名在沪深市场前10位的新发行股票,启用快速进入指数的规则,即在其上市第十个交易日结束后进入指数,同时剔除原指数样本中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最末的股票。

§§§第49节 为什么选沪深300指数为首个合约标的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与维护,成份股票有300只。该指数借鉴了国际市场成熟的编制理念,采用调整股本加权、分级靠档、样本调整缓冲区等先进技术编制而成。中金所首个股指期货合约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物,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1)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能在未来我国股指期货产品系列中起到旗舰作用,具有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潜力。自2005年4月8日该指数发布以来,市场检验表明其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可投资性。在沪深300指数期货产品上市后,中金所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逐步推出分市场、分行业的指数期货产品,形成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需求的指数期货产品系列。

(2)沪深300指数市场覆盖率高,主要成份股权重比较分散,能有效防止市场可能出现的指数操纵行为。据统计,2006年12月5日,沪深300指数的总市值覆盖率约为76%,流通市值覆盖率约为65%;前10大成份股累计权重约为25%,前20大成份股累计权重约为37%。高市场覆盖率与成份股权重分散的特点决定了该指数有比较好的抗操纵性。

(3)沪深300指数成份股行业分布相对均衡,抗行业周期性波动较强,以此为标的的指数期货有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涵盖能源、原材料、工业、金融等多个行业,各行业公司流通市值覆盖率相对均衡。这种特点使该指数能够抵抗行业的周期性波动,并且有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