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社会转型与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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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秩序(2)

二、官制以外的地方治理结构

中国传统社会几乎没有人会怀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极尽称颂皇权的说法,然而,近代以来的许多研究都表明,被人们视为无所不能的封建皇权的渗透力其实是有限的。从社会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社会其实是封建皇权与地方治权并存的二元社会结构。除了正式的官制体系外,在基层社会还存在一个庞大的地方治理系统。在维护地方社会的秩序方面,这个地方治理系统是皇权难以渗透的,因而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它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延续发挥了比封建皇权更为重大的作用。概括起来,这个地方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家庭、家族、宗族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礼俗文化

美国著名汉学家费正清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时说:“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在家庭生活中灌输的孝道和顺道,是培养一个人以后忠于统治者并顺从国家现政权的训练基地。”

在这里,费正清指出了中国传统社会家庭、家族和宗族与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秩序的关系。尽管他没有对此展开详细论述,但他却清楚地看到了中国家庭与国家(政治)之间的内在联系。

为什么说“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除了在家庭生活中灌输孝道和顺道,培养忠于统治者和顺从国家政权的一代又一代的臣民外,家庭、家族和宗族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是否还有其他更多的功能?如果对这个问题展开深入的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家庭、家族、宗族以及在此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礼俗文化与中国传统社会秩序(当然包括政治秩序)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关联性。

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农民对土地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而土地的不可迁移性必然培育出农民安土重迁的性格,最终形成聚族而居的生活形态。农民世世代代“生于斯,长于斯”,祖祖辈辈在同一块土地上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这样的生活环境自然使得农民对自己熟悉的家庭、家族乃至宗族格外重视,血缘、地缘成为他们所有关系的纽带。因为在这样的生活环境里,以父子兄弟组成的家庭成了生产的基本单位,而“家必须是延续的,不因个人的长成而分裂,不因个人的死亡而结束,于是家的性质变成了族”。而且,家族还能够承担诸如政治、经济、宗教等单个家庭难以承担的诸多功能,因此,对家庭的重视逐渐演变为对家族的重视与认同。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那样:“由于家族的经济和政治势力要大于家庭,多数家族又有象征和维持这种经济和政治势力的宗祠、族产(包括田产)和族规,加之传统中国农村同姓聚族而居的习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使得传统农民对自己所属的家族这一血缘共同体具有高度的心理认同,并因此而形成鲜明的家族意识。”

就是这样一种逻辑结构,逐渐塑造出中国传统社会鲜明的家庭、家族、宗族社会文化格局。

由于家庭、家族和宗族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因而带上了鲜明的区域性特征。其突出表现是人们对家族、乡里这些血缘或地缘性的区域性共同体的认同,要远远高于对本区域以外的国家体系的认同。在日常生活中支配和规范着普通百姓言行的不是体现国家权力的王法(法律),而是由传统维持的礼俗以及维系家庭、家族或乡邻之间情感关系的人情。由于聚族而居以及世世代代左右为邻,人们不必依靠强制性的外在王法来维系彼此之间的关系,他们完全可以凭借相互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对相对长久的利害关系的考虑,通过这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礼俗来调解在公共生活中发生的冲突,维护家族或乡村共同体内部的秩序。

所以说,以家庭、家族和宗族为基础而形成的礼俗文化对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维系在无形中起到了国家权力系统所无法起到的作用。

由于对礼俗文化的认同,中国传统社会的百姓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冲突之类的事不是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法律的。相反,在老百姓的眼里,打官司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一来打官司将原本属于家族的内部矛盾冲突诉诸外部社会,尤其是外部社会的强力;二来打官司说明本族人刁钻蛮横,缺乏教养和忍让精神,而家族又无力处理这种矛盾冲突。这都有损于家族或地缘共同体内部的成员关系及其威望。对中国社会颇富洞见、脚踏东西文化的林语堂先生在论及中国传统社会乡村制度时,就对中国传统社会这种现象做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在乡土社会“人们总是避开法庭,95%的乡村纠纷是由那里的长者们来解决的。牵涉到一项诉讼中去,本身就不光彩。体面的人都以自己一生从未进过衙门或法庭而自豪”。洞察中国社会微末的费孝通先生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

在乡里社会,一旦邻里之间发生冲突,通常是找本族本地极有身份地位的长老或士绅来调节,而调节的方式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尽了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是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

这看似好笑的调解方式,在传统社会礼治秩序下却极为有效,而且深得百姓的认同。相反,在乡土社会里,那些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的“败类”的人物,良民们是忌讳打官司的!

由此可知,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建立在家庭、家族和宗族基础上的礼治文化,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笔者以为,礼治在维护传统社会秩序方面之所以能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本质上是它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德治在某种程度上有着高度一致性,是整个传统社会德治思想在基层社会的延伸,“礼”的规范是“德”的思想的具体化。如果没有在家庭、家族、宗族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礼俗文化的约束,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延续而超稳定的政治秩序是难以想象的!

(二)绅士阶层与社会治理

在论及中国传统社会地方治理结构时,多数学者都看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绅士阶层在地方社会治理方面所起的作用。他们认为,由绅士阶层为主构成的地方权威(精英)是传统中国地方社会治理事实上的主导力量,并构成一种事实上的权力——绅权。这种权力与国家权力相互配合,形成两种秩序中心,共同治理中国社会。“这两种秩序在各自的领域中形成了各自的权威中心,并学会了在互相的礼节性交往之外,小心避免触及他人领地,这在两种秩序中间形成了安全的隔层(gap)。因此,建立于多种局部地方体上的国家政治制度,为广泛的社会整合提供的基础主要是文化意义上的,而结构意义上的政治整合则事实上在地方体的层次上完成,并且由地方权威充任。于是人们可以见到,只要取得了地方的象征性承认,国家从未谋求对地方体真正的、具有挑战意味的管辖权,甚至在治理的规则方面,国家也未能实际推行统一的管制原则,而任由地方根据惯例掌断……国家总是通过地方权威、而不是企图取代他们治理地方社会。在地方范围里,尤其在它的基础结构层,地方权威替代了国家所不能完成的局部整合作用。”

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地方绅士是如何在国家设定的大致范围内管理地方事务和维持地方秩序的。

对于绅士及其产生过程,学术界并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按照张仲礼的研究和解释,绅士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科举制以来产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是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相联系的一种身份。

而费孝通先生则认为,绅士是封建解体,大一统的专制皇权确立之后,中国传统社会所特具的一种人物。

这些人是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其资格和作用,以及参与政治的方式和途径都由国家法律严格规定。

从两人的论述来看,学者们对绅士的看法确实存在较大差异。不过,这对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影响并不大,因为我们关心的并不是绅士是何种人,而是他们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一个人若想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是他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力,即我们所关心的实际上是绅权。而绅权与国家权力不同,它不是由国家权力机构授予的地方权威,而是通过自身所具有的某些条件而获得的。确切地说,这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权威。所以,绅权实质上是一种地方权威。也就是说,只有成为地方权威,才能在地方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否则,他就只能是一般的绅士,对地方社会发挥不了多大作用。甚至走向老百姓的对立面,成为地方社会百姓们所痛恨的“劣绅”。

在乡土社会里,什么样的人可能成为拥有较高威望的地方精英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呢?根据以往的研究,乡土社会的绅士若要成为乡里的地方权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通过科举考试获取“学位”和功名。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绅士必须是读书人,最好是通过科举考试获取了一定功名的人,这是成为绅士的“正途”。即使一些人通过“捐功名”获得绅士的身份,也只能算是“异途”。

“学而优则仕”在中国传统地方社会就是以这种方式得到了充分的表达。更为重要的是,只有读书人,才懂得为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正统道理,才能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家长式的、道德化的力量辐射到每一个百姓。通过道德感化和礼俗文化来治理社会是绅权统治与皇权统治的最大区别,只有通过科举考试获取“学位”和功名的人才能胜任这一职位。

第二,拥有相当数量的私人财富。一个读书人,若没有挣得一定的家产,在乡土社会也是不太受人尊重的,甚至会被人视为穷酸迂腐的“孔乙己”似的悲剧人物,根本不可能获得较高的威望。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没有相当数量的财富,他就不可能为地方公共事务出钱出力,权威则无从而来。所以,乡绅是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财富的。

第三,能够无偿地为地方公共事务服务。地方权威获得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他愿意为社会服务,而且是拿出私人财产无偿地为地方公共事务服务。他们有义务承办地方教育、兴修公共工程、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诸多公共事务。

在欠收之年,与一般地主不同,他们往往减免地租,或出面安慰佃农……总之,他们有义务对当地社会提供各种“关照”和“保护”。只有这样,绅士们才可能真正赢得威望,才能在百姓危困时解急救难,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除此之外,如果在州或省乃至中央拥有一定的关系网络,则成为地方权威的可能性更大。因为握有这些资源的绅士们可以动用关系网络为地方社会的老百姓办成许多一般情况下办不成的事情,从而赢得百姓的尊重,促成他们成为地方权威。

具备了以上条件,绅士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权威。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威,调解社会矛盾,协调邻里关系,兴办公共事业,在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之间游龙穿梭,在地方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认识到绅士阶层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结构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能把这种作用无限夸大。因为从社会深层原因来看,绅士阶层之所以能够在地方社会治理中发挥较大的作用,主要在于绅权与皇权本质上的一致性,适应了上层社会统治的需要。它对社会的治理更多的是在各种矛盾冲突中起到一种缓冲器的作用。凡此种种,都决定了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因此,不能过分夸大中国传统社会绅士阶层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三、国家权力与地方治理之关系

以上论述告诉我们,中国传统社会存在国家权力(封建皇权)和地方治理(地方权威)两个权力系统。因此,要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结构,除了认识这两个权力系统各自运行的规则外,还要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以往有关中国传统社会二元治理结构的研究中,学者们多数倾向于认为国家权力与地方治理这两个权力系统是分离的。或者即使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也更为突出二者之间的分离并进而强调地方权威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笔者以为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它脱离了整个社会的大背景来看待地方治理结构的力量。我们可以从两个互为对立的视角来分析封建皇权与地方治理之间的关系。

(一)国家权力与地方治理之间的融合

笔者以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结构中,国家权力与地方治理之间首先表现为二者的融合。

首先,国家权力与地方治理之间的融合表现为家庭、家族、宗族势力与国家权力的融合。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尽管国家权力从来没有在完整意义上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渗透,但这并不是说封建皇权在对地方社会的治理中就无所作为。相反,自秦朝至明清,国家权力总是或多或少地对地方社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有时甚至建立了正式的乡官来管理地方事务。

简单地回顾一下中国古代地方吏治史,便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权力对地方社会的影响。从秦朝到隋朝,实行乡亭制,以官派乡官为主,民间推选人员为辅,乡为基层行政区域;从隋朝到宋朝,乡里制度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而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实行的保甲制,县为基层行政区域,乡不再是基层行政区域。

从中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国家权力自始至终都在对乡村治理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我们不能单独地设想在国家权力之外有一个完全独立的权力系统,而应该更多地看到他们之间的融合。

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1)家庭、家族、宗族等血缘、地缘关系是国家权力生成的基础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国家权力在地方社会的行使与在上层社会截然不同,它更多地表现为对家族、宗族制度的依赖。(2)国家基层组织领袖与家族、宗族组织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这种联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基层组织领袖要么由宗族族长等直接担任,要么基层组织的权力被宗族势力操控或掌握。凡此种种都说明,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权力渗透到基层社会后,与地方治理结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表现出或多或少的耦合与关联。

其次,国家权力与地方治理之间的融合还表现为绅权与皇权的融合。绅士阶层是中国传统社会地方治理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股力量,他们与国家正式权力系统之间存在着高度的融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