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生意人必知的1000个商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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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财务制度:财务工作要有章可循(2)

第九条员工服装补贴和发放,参照服装补贴和发放办法,凡是公司正式员工(含合同制职工)每两年发放夏装、冬装各一套。此外管理人员每年发领带一条;生产人员按劳动保护规定时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对于临时去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深府(1986)298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84)财外字第610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

496.零用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有关零用金之设置划分。

(1)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负责各单位之零星支付。

(2)工地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尽可能由原有办理总务人员兼办,必要时再行研讨设置专人办理。

第二条零用金额暂定,工地每月经常保持5万元,将来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再行研办。

第三条零用金借支程序。

(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零用金管

理人员,即凭单支给现金。

(2)零用金之暂支,不得超过1000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部经理核准。

(3)零用金之借支,经手人应予一星期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之费用章后,交零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一星期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得将该款转入经手人

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第四条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

(1)零用金之收支应设立零用金帐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经理核阅。

(2)零用金每星期应将收到之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

(3)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

(4)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各

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得照有关规定办理。

(5)零用金帐户应逐月清结。

第五条零用金应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财务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六条本细则经奉准后实施。

497.借款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实施大纲,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第二条制定借款审批及标准。

第三条制定出差开支标准及报销审批。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标准及审批。

第五条福利费、医药费开支标准及审批。

第六条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

第七条补充说明

如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

498.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第一条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三.帐款管理制度

499.业务员收款规定

1.帐单分发

第一条财务部帐款组依业务员类别整理帐单,定期汇集编制帐单清表一式三份,将帐单清表二份连同帐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二条业务人员收到帐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帐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帐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第三条客户要求寄存帐单时,应填写“寄存帐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帐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收到公司寄来的帐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帐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2.收款处理程序

第五条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六条属于本市的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

第七条外埠地区的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纹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3.收款票期规定

第八条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一)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

(二)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内的票期。

第九条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一)超过1~30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二)超过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金额。

(三)超过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的成绩。

(四)超过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五)超过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4.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条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年月日、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

第十一条支票的抬头请写上“股份有限公司”全衔。

第十二条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第十三条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

第十四条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股份有限公司”,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第十五条“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六条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帐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找还。

(二)另行订购抵帐,或抵交未付帐款中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本公司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因发票金额误开,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立发票。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500.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细节。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如附表1,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第十条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一条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帐款。

第十二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501.问题帐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协助处理。

第五条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人事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之。

第七条经批示后的报告书,人事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仓库部接到人事部转来的报告书后,应将“问题帐款”的商品,专案列帐,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

第九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后,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注明简略原因。

(三)经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形。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十条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事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人事部应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人事部充分合作,必要时,人事部得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四条人事部协助直线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之日起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外务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帐赔偿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