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于数年前离休,说闲呆在城里,没意思得很,想回老家做点事。我们兄妹对于他的设想都持反对态度,劝他还是在城里安度晚年。但他固执己见,决计要按自己的想法做,终于于近日和母亲一道去家乡进行了一次实地考察。可谁知,待他返回自治区首府,说什么也不愿再回老家实施他的方案了。家乡的见闻令他惊心,家乡的现状使他忧心忡忡。下面就是他告诉我的家乡的一些情况。
家乡依然十分贫穷,乡亲们过着十分艰苦的生活。日子很苦,可孩子却接连不断地生。我大伯的小儿子不到30岁,已经有了四个儿女。大伯去世,大妈与五个子女和二十多个孙子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贫穷的家庭。生活的重负,沉沉地压在他们的肩上。生命的意义,对于他们来说,永远就只有一个含义:养活。父母返乡,大妈设法弄了一只鸡与一大锅粉条炖了,守在门口的几十个孩子眼巴巴盯着锅里的吃食,父母怎么也难以下咽。孩子们每人分得了一小碗平日里根本吃不到的鸡肉炖粉条。见此情景,父母便将身上所带钱物尽数给了亲戚,并向同去的司机借了100元。文化的落后,伴随着贫穷,也吞噬着家乡人的精神。他们不知道世界上每天都在发生着什么事情,不清楚中国甚至城里究竟又有些什么变化。在他们的心中,乡、村干部,就是主宰他们命运的真主。村子里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个村干部的一辆摩托车被盗了,事隔几年,这干部突然想到要破案,他暗中串通乡派出所,前后捆绑了村里的十余人到派出所去审讯。人人被打得遍体鳞伤,人人被罚数百元。我的一个亲戚,被派出所的人用电警棍捅入肛门击打,再把警棍由肛门抽出塞进口腔击打,几乎被打死,在家里躺了四十多天。他忍受不了这样的侮辱与折磨,后来携带家人逃往新疆。这案子以后在陕西破了,是一个外乡人干的。家乡人不懂得法律。懂了,也不敢去运用。派出所收自行车钢印费,不管以前是否打过钢印,统统都要交,而且不按车数收,摊给每村1000元的任务。任务到了村里,村干部又加收1000元。2000元由众乡亲分摊,不开收据不给凭证。钱就落入了村干部和派出所人的手里。邻近某乡的派出所长,喝过酒后,便提着手枪逼迫村干部给他“进贡”。他开口要5000元,就必须给他5000元,少一分也不答应。某乡竟有18个管钱管账的专职和兼职会计出纳,是乡干部互相掣肘而设。上面拨来扶贫救济款,18人人人“管理”,钱于是不得扶贫也难以救济,大多被乡、村干部及其亲属私分了。
父亲痛心地说:怎么如今还有这样的事呢!若不是亲自回去了,真让人不敢相信。他说,娃呀,我们真是在天堂里享福呢!家乡比我们至少要落后了50年。除非谢世了要将老骨头交与故土,父亲是再也不愿回去了。
听了父亲的介绍,我血液不由直往头上涌,心中的怒火难以按捺。我向父亲提出了要解除家乡亲人遭凌辱的想法。我说由我出面给乡、村领导写封信,义正词严指出他们的恶行,警告他们不得无法无天。父亲说,不行,我们远在首府,鞭长莫及,而且如今时世复杂,谁能听你一个小子的几句微言?弄不好,反给家乡人的日子更添了艰难。待以后有机会回去,顺便对县里的有关领导讲一讲,请他们好生为老百姓做一做主。办法没想到,只任着怒火在心中燃烧。唉,我苦命的故乡人,什么时候,你们才能摆脱这悲惨的命运呢?忧虑叹息中,那一首歌儿便回响在心中:“我的心充满惆怅,不为那弯弯的月亮,只因为今天的村庄,还唱着过去的歌谣。噢,故乡的月亮,你那弯弯的忧伤,穿透了我的胸膛……”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1章谁有罪
今年4月16日的《法制日报》刊登了记者曾业松采写的河北省三河县白庄村农民冤案平反的纪实文章。正如编者在“提要”中所说,“本案情节曲折,催人泪下。,’但读完全文,我更多的则是愤怒和困惑,是悲哀和无奈。
1984年,西岩府乡违法占用白庄村农民的土地,农民荣殿宏、白希明等人为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到省城和地区上访。然而,农民的抵制违法占地和不畏权势的行为,换来的却是持续lO年的悲惨冤案:荣殿宏被县委派来的工作组“单独座谈,,后不明原因地暴死;荣的妻子李秀芬、儿子荣宝仁、荣宝明以及农民白希明、吴云贵遭司法机关的逮捕;李秀芬、白希明、荣宝仁以“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拘禁罪”的莫须有罪名被判徒刑。在农民长达10年的喊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中办、国办信访局对此案进行了多次干涉,但也未能使河北省的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这一天大的冤案进行纠正。而这冤案的所谓“平反”,却是由于记者、律师冲破种种障碍,四处奔走为民请命的侠肝义胆引起的强烈的社会舆论所形成的巨大的社会力量和正义的呐喊。正是他们的干预和呼吁,1994年春节前夕,经过了漫长的10年的法律与权势、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农民们‘‘终于看到了云开日出的这一天”。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来到三河县,登门向受害农民赔礼道歉,当场宣读改判决定:“被告人白希明、李秀芬、荣宝仁、吴云贵、荣宝明无罪”。而对违法占用的农民土地的处理,赔偿竟不足4万元。这就是农民看到的“云开日出”,这就是对农民们蒙冤达10年的冤案的‘‘平反昭雪”。仅仅是一个改判无罪和赔偿不足4万元。一个发生在农民与乡政府间的法律纠纷,酿成了如此灾难深重的巨大冤案,经历了如此漫长曲折的时间过程,这样的一种结果,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云开日出”、“平反昭雪”。
荣殿宏是怎么死的?哪些人对他的不明原因的暴死负有责任并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李秀芬等人的无辜被捕和坐牢是谁造成的?为什么不追究?李秀芬因在狱中的磨难而致使其丧失劳动能力,女儿因公安人员多次夜闯民宅逼迫而致的精神失常,是谁的责任?为何不予赔偿?荣宝仁服刑期间,怀孕在身的妻子因精神的压力和生活的无助造成婴儿死亡和自己大流血几乎丧命的灾难,是谁的责任?怎样弥补她的精神、物质以及生命的损失?荣殿宏一家及农民们10年来所遭受的精神上、物质上的损失,如何补偿?谁又负责任?
法律是人民的法律,法律因而是为社会人民大众服务的。“法律”造成了冤案(这冤案自始至终都是在“法律”的外壳下酿造的)。法律又“平反”了冤案。而凭借法律制造冤案的人,为什么法律不能对他们有所作为呢?我们不能忽视编辑在刊发这则纪实的版面栏头“天平”中摘刊的邓小平同志的一番话:“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农民以10年的对法律和正义的执著,以巨大的生命、精神和经济的代价,终于讨得了一个“无罪”的说法。在这里,农民最初为抵制乡政府违法占地的上访申诉被忽略了,省地县三级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被忽略了,案件的结果仅仅是对农民通过法律途径抵制乡政府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遭受的不应有的巨大冤屈和迫害给了一个“无罪”的定论。人们不禁要问:那么,究竟谁有罪呢?没有这个说法,这案子,依然还是一个冤案!没有这个说法,法律依然不是人民的法律!
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