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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荒唐的“平等”

1996年8月11日的《中国纪检监察报》上登载了一篇题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报道,文章还有一个副题:《海南一厅级干部挪用公款被撤职》,渎后不禁令人不解。

这篇报道的大致内容:1992年9月24日至1993年9月4日间,海南省物资(集团)公司总经理(副厅级)、法人代表、党委副书记肖鹏飞擅自将公司的1。0万元公款挪给私营企业海口百运贸易公司使用长达11个月零10天。海南省有关监督部门经调查认定:“肖鹏飞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错误”(请注意,是错误),经报省委、政府批准,给予肖鹏飞党内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我之所以不解的是因为一个领导干部挪用巨额公款给私营业主牟利,这么严重的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居然给认定成了“错误”而仅仅撤销了行政职务还要保留党籍“以观后效”,这岂不是荒唐哉?我们监督部门的业务水准想来不至于会如此低劣。而那报道的标题更是令人叫绝:“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将国家的法律视作了儿戏,又要拿着“纪律”来作为“平等”的幌子。倘使换了另一个无职无权无关系网的可怜人儿,试问,是否同样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呢?这样的自欺欺人的小把戏,实在是欺人太甚矣。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对肖鹏飞的行为,他早该是属于绳之以法的对象了。挪用100万元长达11个多月,属数额特别巨大无疑;情节,自然也不是不严重,即便可以找出一些细节上的马虎眼为他开脱,但“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绝不会冤枉他老人家的。却怎么能够定性为“挪用公款错误”呢?

目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对一些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判缓刑的不正常现象,党政监督实践中又往往出现对一些严重违纪者从轻发落免予党政纪处分的奇怪事情。究其原因,那些违法犯罪的主体多属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往往会受到关系网、说情风的保护。权力,总像一只无形的魔爪,左右干扰着国家的法律生活和正常监督工作。我们下了那么大的决心和力气在反腐败,却连监督不力、打击不力、权大于法这样的长期存在的最基本的社会不正常现象都无法禁绝。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最终胜利,看来真还是一个不容乐观的过程。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读了这篇报道后,不瞒您说,我是当它作丑闻一般看待的。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