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会
1907年,清朝的农工商部颁布《农会简明章程》,要求各省设立农会。1909年湖南省农务总会成立。随后,湖南一些县也成立了农会。清末民初的湖南各级农会组织,一般不参加乡村政治活动,只是传播一些农业技术知识,是农业改良的中枢机构。
北伐军进据湖南以后,唐生智撤销省、县、乡各级农会,重组新的农民协会。这个时期湖南各地的农民协会广泛建立。至1927年6月,湖南已成立县农协41个,全省农协会员4517,140人。这个时期的农民协会是作为一种政权形式存在的,农会掌握各地的行政权、司法权和农民武装,扫荡了农村的封建制度。
国民政府建立后,重新建立农会。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农会法》。将“农民协会”统一定名为“农会”。从资格方面讲,基本上将农会从农村劳动者为主体的组织改变为以农村有产阶级为主体的组织,规定农会以发展农民经济、增强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以图农业之发展为宗旨,具体指导农民及协助政府或自治机关的具体事项。该法颁布后,国民政府在其控制范围内重建农会组织。到1935年,共有县(市)农会55个,区农会393个,乡农会为2533个,会员总数为468,639人,占全国的13.94%。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为了动员农民参加抗战,也为了防止农会被共产党利用,国民党中央费了不少精力来控制农会,重塑农会的新角色。1938年10月,国民党中央社会部颁布了《各级农会调整办法》,指出:“际此抗战建国时期,本党负有领导农运之责,亟应唤起全国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农民之国家意识,使其组织臻于健全,积极从事抗战建国工作,实为当务之急。”其组织调整为:原县以下的区农会一律撤销;各级农会有逾期未改选者,应于半个月内改选完成;农会职员以会员充任为原则,农业知识分子须参与农会;同时该法还赋予农会许多政治职责,如对会员进行政治训练,县市以下各级农会须与壮丁训练工作及地方自卫组织取得密切联系,协助除奸,推进农村教育等。1939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核准施行的《农会组织须知》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对于湖南等省处于战区的各级农会组织,国民政府要求策动自卫或游击队之组织为中心工作。1943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农会法》。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并协助政府关于国防及生产等政令为宗旨。在这些法规的推动下,湖南各级农会组织得到进一步发展。其职责也由抗战前的经济组织变成了一个政治、经济组织。当然这时所说的政治组织,并非是指农会已成为一级政府机构,而是指它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补充形式,协助政府进行自卫、组织游击队、征兵、派夫、征粮等工作;在经济方面,协助各级农业推广机构向农民推广农业改良、兴修水利、组织生产。因此,战时湖南各级农会组织对乡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构建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农工生活
农民和工人占近代总人口的90%左右,他们既是社会物质资料的主要生产者,又是维系社会稳定的主要阶层。一般而言,研究这两个阶层人们的生活,一方面能折射出一个国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及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反映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能力及农民和工人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因受惨烈的战争影响,战时湖南农民及工人的生产和生活较战前更不稳定。总的来看,从抗战爆发至1942年之前,农工生活、状况相对要好一些,1943年之后,尤其是日军发动“一号作战”之后,农工生活变得相当艰难,甚至连生命都无保障。
(一)农民生活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农立国”的国家,但农民的地位也一直是相当低下的。农民世世代代处于贫穷、愚昧、受压榨之中,多病、早死的现象比比皆是。影响农民生活的因素较多,其中政治因素为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和国家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经济因素有耕地所有权的隶属、农业劳动力、资金和技术、农产品价格的涨落等。
从地权来看,湖南属于一个人多地少的省份。民国初年,湖南的佃农约占80%,此后在渐渐下降。抗战时期,全国佃农各年度的平均数为33%~38%之间,湖南高于这个数字。至1947年度,湖南的自耕农占30%,半自耕农占29%,佃农占41%。佃农数仅次于四川、广东、福建等省。佃农的地租较高,有顺四六,也有倒四六的,也有对半开的,佃农一年到头,衣食毫无保障。这种租佃关系,已严重地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战时,由于大量劳动力去从军或参加战地服务和工商服务各业,农业劳动力紧张,直接导致了农业雇工的工资增加。据统计,1939年,湖南省政府对71县农业工资做了调查,情况如表7—2。
同年,全国长工、月工和短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36元、0.34元和0.58元。上述两者相比,湖南长工的平均工资高于全国1倍多,月工高出9倍多,仅日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按正常情况,湖南省人多地少,雇工容易,工资较低。但战时湖南处于抗战的前沿阵地,由于劳动力不足而导致农业工资上涨。在1941年,一个甲等乡的乡长月薪才48元。这也说明,雇工在有活干时,生活状况还是不错的,比佃农的处境要好一些。
对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而言,战争初期,由于大量人口涌入湖南,推动了农产品商品化的迅速发展,他们的生活状况较战前相对好一些,但这只是昙花一现,此后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到田赋征实后,“三征”的比重很高,农民负担繁重。如1940年交纳田租法币1元,1941年改征稻谷2市斗。当时湖南每市石谷价为22元,2市斗计4.40元,比征收货币增加了3.40元。1941年田赋征实是包括正附税额计算的,而到1942年,每元赋额除征实4市斗外,又增加征实附加,带购4市斗,公粮8升,合计8斗8升,比1941年增长3.4倍。由于赋役繁重,农民终年劳作难得温饱,只有靠借贷度日。现将1942—1944年湖南部分县农户负债率列表7—3。
表7—3说明,湖南的大多数农户要借钱或借粮。部分农户被迫借高利贷,利率一般年息为6%左右,月息为5%。1942年,晃县人口为11.69万人,稻谷总产量是18.06万石,人均稻谷1.54石(60公斤),不足3个月的用粮。农民靠包谷、小麦、红薯等杂粮度日,即使是自耕农,一年有2/3的时间吃杂粮,而半自耕农和佃农则吃杂粮都有困难。1942年之后,影响农民生活的另一个因素是物价上涨。抗战初期,湖南属于抗战大后方,物价变化不大。从1942年开始,物价开始大幅度上涨。以衡阳的粮价为例:1942年4月,衡阳市场中等熟米价每石为244.2元,到12月就涨到每石346.1元。1943年4月又涨至364.0元,13个月平均价为318.2元。此后物价上涨更快,尤其是粮价上涨的速度更为惊人,农民的生活更困难了。
1944年,日军发动“一号作战”后,占领了湖南的大部分地区,这时湖南农村经济凋敝,大量的人口被日军掳掠、杀戮,大批的田地荒芜,湖南人民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这已在第六章做了叙述。
总的来说,抗战时期,由于日军的野蛮入侵,战争所导致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消耗过甚,农民的生活状况是困苦的,赋役负担较战前繁重。
(二)工人生活
战时湖南工人大约可分为四类:一是城市产业工人;二是矿工;三是手工业工人;四是苦力工。从人数上讲,约有数十万人之多。
城市产业工人,主要是在国营、省营、民营工厂或企业当中做工的工人。战时主要集中于长沙、衡阳、祁阳、湘西的辰溪、沅陵等地。截至1943年,湖南共有产业工人45,274人,主要从事冶炼、金属制品、机器制造、电气、纺织、化学工业、交通工具及其他轻工业。这些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保障较其他几类工人相对要好些。如湖南第一纺织厂,在抗战爆发前后,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一般在8~12小时之间,因公受伤的工人可给工资或津贴,女子生育给假,工资照发。但进入40年代以后,随着大后方经济困难的出现,湖南第一纺织厂不仅取消了对工人的一些福利待遇,而且对工人要求苛刻,如工人进厂做工,必须有中级以上职员介绍。因此许多工人都是首先在职员家中无报酬地劳动一段时间,才被介绍进厂。管理人员对工人不满意,轻者打骂,罚款,重则开除。1941—1944年,工厂开除工人1144人。工伤事故也经常发生,危及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湖南矿产资源丰富,采矿业发达,矿工工人相当多。一般在国营和省营矿业中,工人的劳动条件较好。但在民营矿业中,由于设备简陋,一般采用土法开矿,矿井通风设施或排水设施差,劳动条件较为恶劣,导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矿山常停工。各矿运输,都是靠人力肩挑运至河边或公路边,矿产品的成本也高。因此在这类矿山做工,不但劳动条件差,而且工资也较低。以1941年湖南民营钨矿为例,据调查,矿工每月需消耗钢条3.61元,灯油5.69元,硝药5.68元,伙食(含米、盐、猪肉、油、柴、蔬菜等)58.06元,各项合计为73.04元。这些均由工人负担,所得工资,除去上述开支后,所剩无几。由于地处僻远的山区,矿工又没有文化生活可言。
湖南的手工业名目繁多,如纺织、印染、泥木、印刷、理发、制笔、制伞、制革、竹木等。手工业工人也就占了工人比例的大部分。由于战时大量需要,纺织、印染、手工造纸等手工产品,销路较好。如湖南省银行经济研究室1943年在祁阳县调查,发现“每家均有纺车二三具不等,家庭妇女以每家有纺织车机之多寡为荣辱者,若辈每人每日可纺土纱四市两,约可获利十三、十四元,足敷个人温饱有余”。但是有些靠手艺为生的手工业工人,如泥木等行业,一般无固定雇主,除极少数工人为厂方雇佣外。工资多以日计算,每日工作为8~12小时。至于工资支付,则分等级。如长沙市泥木行业在1941年之后,把工人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甲等为老师傅,乙等为未做出师酒的师傅,丙等为三个月以上的学徒,丁等为刚进师的学徒。其中甲乙丙等工人的工资基本上能维持生活,而丙丁两等工人生活不能自给。
至于苦力工,有码头工人、人力车夫、挑夫、轿夫等,他们主要集中于各城市中。这种工人无技术,以出卖苦力为生,劳动强度大,收入较其他工人还要低。随着物价的上扬,他们难以维持生计。由于长时期的超强度劳动,不少工人在青壮年时就患上了各种疾病。
下面以晃县1944年9月各业工人的月工资收入为例,就可知战时工人生活状况。人力车夫为2936.40元,肩舆为2723.15元,码头工人为3203.8元,木作工3305.25元,泥水工2665元,石作工3384.7元,理发工3249.46元,制衣工3532.18元,浴室工人为2578.3元,雇佣短工为1750.2元。人力车夫一个月的工资水平近3000元,但自身的伙食费就要花去2000多元。其他各业工人工资除去开支外,也结余不多。若以3口之家计算,这些工人的月收入是难以养活全家的。至于小孩的教育和供养父母,那是更难了,一旦家里有人患病,也只能拖下去。
第三节 秘密社会
何谓秘密社会?著名的社会史专家蔡少卿指出,秘密社会“是一种具有秘密宗旨和礼仪的从事特殊的宗教、社会和政治活动的秘密团体”。秦宝琦的解释更为具体,他说:“秘密社会也称秘密结社,包括历史上秘密会党和秘密教门两大民间结社组织。是我国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里一部分下层群众,为了求得精神上的慰藉或生活上的互济互助、自卫抗暴而自发结成的社会组织。由于其所宣扬的某些教义和口号,具有反抗时政的特点,与主流社会相悖离或对立,特别是在阶级矛盾激化时,往往发动下层群众起来造反,因此被历代统治阶级视为‘异端’和‘叛逆’,严加打击,必欲除之而后快,因此这些组织总是处于秘密状态,所以人们称之为‘秘密社会’或‘秘密结社’。”明清以来,中国传统的社会秩序走向失衡,统治者的暴虐、小农经济的脆弱性、人口问题和土地问题等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一些被抛到社会边缘的群体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利益和信仰而结成了秘密团体。至于秘密社会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建国以来,学术界对其评价反差较大,其原因是受时势的影响所致,褒贬失当。其实秘密社会在中国一直存在着两面性,它既有反抗封建统治者的积极一面,同时也有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一面。
在湖南,秘密社会兴于清朝嘉庆、道光年间,并对清中叶以来湖南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到近代,秘密社会在湖南进一步扩展。至抗战前后,秘密社会的势力在湖南广泛蔓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沿海及华北、华中各省的工矿企业和难民大量内迁湖南,其中的秘密社会成员到湘后,继续在湖南进行活动,并发展自己的组织。这一时期,湖南新增了不少的新的秘密社会派系。如祁阳县洪帮的小金龙山,就是由来湘的川籍国民党军官范春湖与内迁祁阳的一个工厂的包工头湖北人李云山纠集当地人建立起来的,后来发展到万余人;又如1940年,湖北人李典章以经商为名来永顺县盐井、万民一带传教,在西库建立玉根教;1942年,一贯道由云南昆明传人衡阳,如此等等。其次,抗战时期,由于日军对湖南不断发生大规模的军事进攻,尤其是1944年占领湖南的大部分地区后,国民党不断败退,从而形成了一个权力“真空”,一些秘密社会借机发展自己的势力,并成为主宰乡村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