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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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妇女在工厂、商场、超市等场所遭遇非法搜查怎么办?

董某等6人是于今年4月同其他50名女工一起被招至某制衣厂工作。7月某天,董某等人因待遇太低,来到该厂办公室要求辞职,该厂老板赵某坚决不允,诬称打工妹偷拿了工厂产品,强行对6名打工妹进行人身搜查,并将6人赶出厂房。雨夜中,6名人生地疏的女孩子在街头徘徊了三个小时后经人提醒报警求救。

非法搜查女性身体,是指具有搜查权的机关未办理法定手续,未经法定程序,或没有搜查权的机关、人员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检查的行为。

在我国,拥有搜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搜查。而且,搜查女性身体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这是为了对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对非法搜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被搜查的女性可以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现实生活中,由于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出现了一些非法搜查女性身体的情况,例如,超市中保安人员怀疑女性盗窃商品,而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等等都属于非法搜查,侵犯了妇女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对非法搜查女性身体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