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大秦帝国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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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倚天把剑(2)

当时反对变法的集团中有两个代表人物,一个叫甘龙,一个叫杜挚(zhì),他们都是秦国很有影响的大夫级的人物。在廷议时,商鞅紧接着秦孝公的话,直截了当地指出:“若要变法,就不要怕有人反对,而要使国家富强,就必须变法。只要能够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就不要被旧的习惯和制度捆住手脚,更没有必要完全遵守老规矩。”秦孝公一听,当然连声叫好。可是,守旧的大臣们害怕改革会使他们失掉特权和统治地位,不愿放弃既得利益,所以就跳出来反对。甘龙是秦王室的老臣,威望很高,他反对变法,但却不挑明了说,而是引经据典,动摇秦孝公的决心。他说:“贤能的圣人不易民而教,聪明的人不改变法度而治理国家。因民而教的结果,是不用劳心费力就能取得成功,沿用已有的法度而治理国家,官吏们驾轻就熟而人民安定,不会出现乱子。如果要改变法度,不按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办事,变换礼俗来治理人民,恐怕天下的民众对君王您就有看法了,国家就会因此而不安定了。”

商鞅是何等聪明的人,他不但听出了甘龙话中的弦外之音,而且很快就想出了反驳的理由和方法。他认为只有公开坚决地驳斥甘龙的守旧言论,才能坚定秦孝公变法的决心。所以,他紧接着就毫不客气地批驳说:“您所说的这一套,都是世俗之言。那些平常人都安于旧的习惯,学究们局限于那一套老调子。其实,考察三代圣君之所以称王天下,就是因为他们各自的礼俗制度不一样,五霸之所称霸天下,是因为他们各自的法令制度不一样。所以聪明的人制定法令,愚蠢的人受制于旧的法令制度,贤能的人变更礼制,无所作为者拘泥于礼制……”。

甘龙被商鞅反驳的无话可说,另一位守旧派的代表人物杜挚沉不住气了,急急忙忙地说:“没有一百倍的好处,就没有必要变法,没有十倍的功效,就没有必要变更制度。遵守古法不会有错,依照旧礼办事不会出现偏差。最好不要轻举妄动,以免得不偿失!”对于这套陈词滥调,商鞅更是不客气,他反问道:“治理天下不能只按照一个道理,为了国家富强兴盛,不一定非要效法以前那一套不可。况且各个时代不同,效法哪一个古人呢?历史是不断前进的,你遵循什么时候的礼法?”接着,商鞅又列举了汤武之王不修古而兴,殷夏不易礼而亡的史实,说道:“变法要有决心,违反古制,不一定受到非议;四平八稳,因循守旧,也不值得赞扬。”商鞅的这番话,说的甘龙等人无言以对,而秦孝公却暗暗叫好。因为,商鞅的这番话扫清了变法道路上的思想障碍,也廓清了秦孝公的改革思路,使得他的变法决心更加坚定。

这次廷议结束时,秦孝公明确宣布,对于变法之事,不再持有怀疑态度。会后,先是让商鞅以客卿的身份筹备变法工作,不久,就任命商鞅为大庶长,把变法的大权交给他,让他制定颁布法令,开始变法。

商鞅根据秦孝公的指示,殚思竭虑,大刀阔斧地开始变法,开始了他一生中最为辉煌的人生篇章。

①据《史记·商鞅传》。

②《吕氏春秋·长见篇》、《战国策·魏策》皆作“御庶子”,存疑一。

③《商君书·更法》。

§§§第三十二节商鞅变法——奖励耕战重农抑商

秦孝公和商鞅都是大智慧人。他们在制定变法方案的时候,很自然地会考虑到变法决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所以,秦孝公和商鞅就把变法分为两个阶段,次第推进,逐步深入。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三年),商鞅先后颁制了一系列奖励耕战的法令。商鞅认为,要改变旧制度,建立新制度、新秩序,不但要让人们转变观念,而且还要人们真信真行。而要人们真信真行,作为制定和推行新法的人,就一定要取信于民。为此,商鞅想出了一个“徙(xǐ)木赏金”的办法,取信于民。

一天,商鞅让他手下的官吏在栎阳城的市场南门外立了一根3丈长的木头,并且当众宣布:国中之人,无论是谁,只要能把这根木头从南门搬到北门,就赏给他10金。可是大家都不相信,移动一根木头,就能得这么多金子的奖赏,所以很长时间里无人敢动。中午过后,商鞅又宣布,将奖金再增加五倍。这么一来,大家更疑惑了,但也有人认为不妨一试,于是就有一个人大着胆子把木头杠到北门口。商鞅见状,立即当众赏给他50金,表示令出必行,决不相欺。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徙木赏金”,又叫“徙木立信”。这件事情一经传开,商鞅执法如山的信誉就立了起来。

这时,商鞅就按拟定的变法方案,从容不迫地实施变法的法令了。

商鞅颁布的改革法令虽然很多,但总括起来,主要内容有四点:

一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这条法令的核心是废除奴隶主贵族世袭世禄制,按军功确定爵位和等级。其具体规定是,将秦国的爵位定为20级,凡民众立军功的,均按功劳大小赏赐。例如凡在战争中斩获敌首一个,可以赏爵一级,赐田百亩,如要做官,可以做相当于50石俸禄的官。同时,还可以役使一人为“庶子”(相当于农奴)。20级爵是封建等级制,授予种种特权,如耕地、住宅,高爵可获300家“税邑”,并可以减刑,这样一来,提升官爵就和立军功结合起来,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即便是宗室贵族、富商巨贾,若是没有战功,就不能担任政府官员。①此外,因战功而取得爵位的人,如果在战争中死去,他的爵位也可以由他的父兄或家人继承。相反,对于因个人或家族私事而参与“私斗”的行为,则予以严厉禁止,如有违犯,严惩不贷。

奖励耕战,严禁私斗这条法令,使得秦国的贵族平民,无论何人,若想求得富贵,只能走耕战一条路,其他路径全被封死。宗室特权被严格限制,经营商业还要受到惩罚,努力耕织有奖,作战立功晋爵,这就对所有秦国人打通了上升道路,提供了上升机会,使秦国所有的人都有了希望,从而达到了鼓励人们为秦国所进行的对外战争服务,实现扩展领土、兼并别国的目的。

二是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秦国地广人稀,荒地较多,所以商鞅将奖励开垦荒地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点。《商君列传》中记载其具体内容为:“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拏。”这段话里的“本”指的就是“农业”,“末”指的就是“商业”,“复其身”就是免除徭役,“收拏”则是把从事商业和不好好劳动的人和他的妻子、子女都没收到官府里当奴隶。

商鞅制定这条法令的目的是什么呢?目的很简单,就是把解放奴隶作为奖赏,把贬为奴隶作为惩罚,推行重农主义。具体的措施是,提倡民众从事耕田和纺织等生产活动,凡努力从事农业生产,使粮食和布帛产量超过一般产量的,可以免除本人的劳役和赋税;不安心务农或游手好闲而贫穷的,全家罚做奴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包括贵族富商子弟,一律送往边疆垦荒。这样一来,如果要想在秦国得到富贵,享受荣华,只有力耕、力战两条路可走,其他的路都被堵得死死的。

三是实行“编户制”和“连坐法”,轻罪用重刑,也就是用苛刑峻法治理人民。“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②,商鞅把李悝的《法经》在秦国公布实行,将“法”改为“律”,并且增加了连坐法。实行“壹刑”,所谓壹刑,即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犯了法的都一样“罪死不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外,商鞅还规定,凡秦国境内居民无论男女老少都要登记在户籍簿上,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相互告发,一家犯法,周围九家都要受牵连。检举坏人和杀敌人一样有赏,窝藏坏人和投降敌人一样处罚。外出必须携带凭证,没有证件各地不准留宿。盗人牛马之轻罪重判为死刑。“什伍”原本是古代军队的基层编制单位,商鞅“令民为什伍”,也就是用军队的编制形式组织民众,使之平时生产劳动其中,战时则以此建制进行作战,实际上形成了农战合一的军事组织制度,把民众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和军旅之中。秦国在秦献公之时,已经实行编伍制度,连坐之法,但商鞅在此基础上所实行的,远比秦献公之时的要严酷得多。此外,商鞅还制定了很多残酷的刑罚,如腰斩、砍头、车裂、凿穿头顶、抽去筋骨、在锅中烹煮等。这些刑法的目的是对人民实行专制统治,镇压人民的反抗,但在当时却有很强的积极意义,即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反抗,巩固了地主阶级专制统治。

四是焚烧儒家经典,实行愚民政策,禁止游宦之民。商鞅认为:“民愚则易治”,所以要把儒家经典烧掉。《商君书》中的《定分》和《靳令》将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礼乐定为六种有害于社会的“六虱”,都明令予以取缔。虽然商鞅也是由游说而当官的人,但他却反对游说之士,认为其不事生产,徒以口舌之能而求食于诸侯,属于寄生的“惰民”,所以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商鞅的这些法令颁布以后,给秦国社会民众心理带来极大的震撼和变化,造成了民众好战、重战、乐战的心态与功利主义的价值观,正如《商君书》中所说的那样:“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也”,“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就连妇女儿童也“皆言商君之法”,可见商君之法,深入人心。这种民众文化心理的变化,给秦国带来勃勃生机,士兵力战于阵,农人力耕于田,妇女力织于室,人人畏法,个个尊令,短短数年,秦国的国力大大增强,士气民风为之一新。

①《史记·商君列传》:“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②《商君书·赏刑》(卷十七)。

§§§第三十三节迁都设县——六项改革移风易俗

公元前352年,商鞅因为变法有功,被秦孝公提拔担任了秦国最高的官职——大良造。成功在前,大权在握,这时的商鞅志得意满,放开手脚进行第二次变法。这第二次变法,改革力度更大,把秦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这时,有一个叫做尸佼的晋国人(也有人说他是楚人)来到秦国,以客的身份在商鞅手下做事。这个尸佼是个坚定的法家,对商鞅的变法举措非常欣赏,于是就以弟子的身份参与商鞅的变法,凡商鞅谋事、计划、立法、理民,他都积极参与。在商鞅进行的第二次变法中,尸佼提出了“令名自正,令事自定,赏罚随名,民莫不敬”的主张,要求确立并根据法律制度进行统治。尸佼的主张与商鞅的变法理念相得益彰,所以第二次变法较之第一次变法更具法治意义。

商鞅的第二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有六条:

第一是废除了奴隶主的土地制度——井田制,“开阡陌封疆”。阡陌是每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是每一顷田的大田界,所谓“开阡陌封疆”就是废除井田制,将一百步为一亩变为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的大亩。早在春秋之时,晋国的赵氏之族就已经废除井田制度,改亩制为大亩。废井田开阡陌的意义在什么地方呢?它的意义就在于,这一改制,是确立并承认了地主和自耕农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同时还有一系列奖励垦荒的优惠政策,如招请移民给予优待,凡从事垦荒者,九年不收田赋,这一下大大提高了地主和自耕农的政治地位和生产积极性。所以此举一出,得到了广大自耕农和地主的热烈响应。

第二是普遍推行郡县制,设置县级官僚机构。秦国设县虽然很早,但当时

的设县带有强烈的军事占领性质,并不是完全的政权组织形式。商鞅的第二次变法,在第一次变法取得的成就基础上,把许多乡、邑、聚、合并为县,并在此基础上设置41个县,每县设县令一人,为一县之最高行政长官,下设县丞一名,主管民政,设县尉一人,主管军事,并有若干领取定额俸禄的小吏,建立乡、县地方政府系统,归中央统辖,从而建立起封建统治体系。应该指出的是,商鞅所推行的县制,并不自商鞅始,也不自商鞅止,商鞅推广县制,是与春秋以来秦国始终把县作为主要统治形式的传统一脉相承的。

第三是颁布标准的度量衡器,统一度量衡制度。据考古发掘证实,公元前344年秦国开始实施度量衡标准器,全国使用统一的尺、寸、升、斗、斤、两。据传世的商鞅方升显示,其时的一升为198.574立方厘米,一寸为2.305厘米,一尺为23.05厘米。①

第四是迁都咸阳,修建宫殿。公元前350年,商鞅主张并且主持把秦国的都城迁往咸阳②。这时,秦国和魏国的斗争取得了一系列胜利,秦国的战略目光已经不限于河西之地,而是移向了函谷关以东的远方。栎阳比较偏北,向东发展受到限制。咸阳位于秦国中心点,南临渭河,特别是从咸阳浮渭河而下可以直接进入黄河,“据天下之上游”,有居高临下、高屋建瓴之势,利于向东发展;而当时的雍都偏在一隅,交通不便,而且秦国的旧贵族大多盘踞于此,盘根错节,不利于新法的实施。迁都咸阳,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军事上、政治上,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五是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在宗法制度下,“昆弟之义无分”,也就说,父子兄弟聚族而居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事实上,秦俗也是如此。商鞅为了激发民众的生产活力,在变法中对秦国的家庭制度实行了严厉的分户析居的改革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必须分居,不分居者要承担双倍的赋税。此举意在变大家族为小家庭,把家庭单位强令分析到最细小程度,彻底否定了宗法制度,以期达到增加生产、增加人口的目的。陕西关中地区民俗里的“生分”一词,就是从这儿来的。

第六是移风易俗。商鞅变法中规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也就是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必须分室而居。秦人与戎族相处时间甚长,所以存在着一些陋风恶俗,商鞅“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③应该说明的是,其时,秦国习俗不强行禁止再嫁,一方面提倡妇女贞操,主要是为了巩固完善一夫一妻制新型小家庭制度的社会成果,与儒家宣传的鲁文化中所说的“男女有别”、“父子有别”是完全不同的,儒家是要在维护宗法制父家长“隶子弟”的局面,也就是在不拆散父家长大家庭的前提下去讲“别”,而商鞅则是首先要拆散大家庭、分户异居的前提下实现“父子有别”、“男女有别”,具有社会革命的性质。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鞅“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的家庭结构改革的意义极其深广,比如,秦国自商鞅之后没有出现能够左右国家政权的豪门巨族,没有出现类似三家分晋的局面,都是缘于此法令的颁布实施。

除此而外,商鞅在第二次变法中对盛行于战国之际的血亲复仇、游侠刺客、私斗之风也给予了严厉的禁止,颁布“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通过“重刑而连其罪”的措施,使民众不敢私斗。商鞅所颁布的法律条文现在虽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从稍后的秦简《法律问答》所载的关于惩治斗殴的十二款条例,就可见其法之严厉。此法执行之后,秦国的民情风俗为之一变,《史记·商君列传》中描述其时秦国的民众“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