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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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典范大全(11)

第六十四条各级职员均有值夜及假日值班之责(其值夜及值班之日程表另定)。如因事不能到班者,应事先委请代理人,或与他人调班,凡无故不到者,均以旷职列入考绩,值夜及假日值班者,于翌周内分别给予轮休。

第六十五条各级职员每日应办之事项,必须当日办理清楚,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理完竣,仍应加班赶办,如系有时限之事项主管命令加班,不得借故推诿。

第六十六条除办理本公司之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之名义,凡对外传播、发表、公告等事业,非经本公司签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十七条本公司职员不得兼营其他事业,亦不得对外泄露业务机密。

第六十八条各级职员的言行操守,应诚实、廉洁,不得有放荡奢侈的行为,对公司之财物应爱护运用,不得浪费或任意毁损。

第六十九条各部主管就其范围内所属职员,依其工作之适应性、能力、学识等实施工作轮调,以资随时训练人才及储备人才。

第七十条本公司职员由本公司免费供膳,单身者供宿。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职员每天以工作7小时为原则,每周工作5天。

第七十二条本公司各级职员之工作时间如下:上午8时半至12时,下午2时半至6时。

第七十三条在规定之工作时间内非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十四条本公司各级职员必须遵照规定,于上班前签到或打卡,下班后签退或打卡。

第七十五条上班之时间以工作所在地之时钟及打铃为准。

第七十六条逾规定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签到或打卡者为迟到,15分钟后为旷职,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签退或打卡者,无论时间之长短以旷职半天论。

第七十七条凡迟到原因为交通事故者,可取具证明或同一方向共同迟到之同事签证,得签请注销迟到记录,但乘坐公司交通车者,不在此限,迟到4次于年终奖金内扣减300元。

第七十八条凡因不可抗力之灾变,阻碍无法上班有事实证据者,可以电话报备,并请同事代填请假单,则不以旷职论。

第七十九各级主管如因公必须外出半日以上者,应取得上级主管之同意方得离开,否则以旷职论。

第八十条凡迟到4次以旷职两小时论,旷职在两小时以内者,均以两小时计算,超过两小时以半天论,上下午应分别计算。

第八十一条除经事先报备,请假及特殊事故外,其旷职记录概不得借任何理由申请注销。

第八十二条凡代人及委人签到或打卡者,一律以旷职1日论。

第八十三条凡签到或打卡而不到勤者,记大过一次。

请假。

第八十四条本公司各级职员请假,均依本规定办理,并按请假之事实分为事假、病假、公假、婚假、丧假、产假及特别假七种。

第八十五条各级职员请假均应依规定填写请假单,必要时得附有关证件,经由各单位主管签字核准后,交人事部门登记。

第八十六条任何假别其请假时数以半小时为起讫单位,凡不足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而不足1小时者,以1小时计,以此类推,并以8小时为1日计。

第八十七条职员请假不得托人以口头为之,均应亲自先行办理请假手续,但因患疾病或特别事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由本人或其家属于事后3日内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以旷职论处。

第八十八条凡请假之前1日已连续工作满5日者,其应得之轮流公休可照休,凡轮流公休在请假期内,或在请假期之后,均列为请假日计算。

第八十九条各级职员请假必须有职务代理人,并经职务代理人签章方可,若其职务重要,假期较长者,应请主管派人代理。

第九十条凡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而需要请假者,得依本节之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同一部门内职员请事假每天不得超过1/3。

第九十二条职员服务满1年以上者,全年事假累积以6日为限,其超过之天数,及未达限定之天数均于年终奖金内按每天增或扣其底薪1/30,列入年终考绩计算。

第九十三条申请事假之手续,依第一节办理,但特别事故经核属实不受此限。

第九十四条服务未满1年者,其事假之天数,按到职之天数比率计算。

第九十五条本公司职员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

第九十六条病假连续在3天以上者,应附医师出具之证明,否则以事假论。

第九十七条本公司职员凡服务满1年以上,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6天,其超过之天数及未达限定之天数均于年终奖金内按每天增或扣其底薪1/60。

第九十八条到职未满1年者按其到职之天数比率计算。

第九十九条凡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者,得签请总经理核准后给予特别病假,以6个月为限,薪资照发。如6个月仍未痊愈,得停薪留职6个月,期满仍未痊愈,作为自动辞职。

第一百条凡经核准之特别病假,其假期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百零一条人事管理部门对所附之医师诊断证明有疑问时,可由公司指定之医院再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凡本公司职员结婚,可请婚假9日,期满不得继续以特别假或事假为之。

第一百零三条婚假期中遇有例假,亦作婚假计算,不得请求补给假。

第一百零四条凡合法之再婚,亦得享受本节之给假。

第一百零五条凡经核准之婚假,均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百零六条本公司职员的直系亲属承重祖父母、父母、配偶、配偶之父母、子女丧亡,可请丧假9日,唯3岁以下之子女丧亡可准丧假4日。

第一百零七条凡本公司职务的旁系亲属外祖父母、叔伯、及胞兄弟、姐妹的丧亡得准丧假4日。

第一百零八条凡经核准的丧假,均不列入考绩,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百零九条凡在本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之女性职员,因生育可准产假66天;如系小产凡在3个月以内给休养假9天,3个月以上给假30天。

第一百十条凡经核准之产假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百十一条凡本公司男性职员因兵役检查、教育召集、点阅召集,均得依规定之日期给予公假。

第一百十二条凡因政府指派之私人劳动、证人、鉴定人之出庭需要请假者,得请私事公假。

第一百十三条凡参加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者,得请私事公假。

第一百十四条任何公假或私事公假,均需缴验有关证件,否则概以事假论。

第一百十五条凡经核准之公假及私事公假,均不列入考绩,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第一百十六条本公司职员按其服务年资,每年给予一次特别休假,其休假之天数如下列规定:

(一)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假8天;

(二)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给假11天;

(三)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假15天;

(四)服务满10年者,每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一百十七条特别假之年资计算,以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1年,中间到职不予计算。

第一百十八条凡在前1年度内,事假、病假合计超过26日者或有记大过之处分者,或留职停薪者,均不予特别休假。

第一百十九条特别休假之核给,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于每年初排定,呈请总经理核准后,依次分别休假,但遇有事情需要可临时变更其休假之顺序。

第一百二十条特别休假请准后,始得休假,如因紧急事故,主管可令其缩短或取消休假,俟后再行补假。

第一百二十一条凡未休假或因事实需要奉令照常工作而补假者,得按其未休假之天数,按月之底薪被除以30于年终发给代金。

第一百二十二条申请特别休假,如因业务上之需要而又无人代理,致无法休假者,可比照前条办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凡请事假、病假,超过规定日数者,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第一百二十四条凡经核准之特别休假,不列入考绩记录,亦不影响年终奖金。

考核。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司各级职员之考绩,除副经理级以上依公司章程办理外,其他职员分为期中考绩及期末考绩两种,期中及期末考绩之平均数为年度考绩。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公司考核各级职员成绩之记录,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之重要依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职员之考核成绩记录,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总经理以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办考绩之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之立场评议,不得泄露或徇私,违者分别惩处。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公司编制内各级职员遇有出缺或公司扩编增加员额时,凡考绩优异人员,概应予优先递补。

第一百三十条本公司考核工作为组长考核一般职员,主任考核组长及副组长,经理考核主任、副主任,经理级人员由副总经理考核。

第一百三十一条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级主管对所属职员平日之工作、能力、品德、学识、服务精神随时所做之严正考核,并记录于期中及期末考绩表内,作为年度考绩计算资料。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公司各级职员期中考绩应于当年7月1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绩应于翌年元月1日以前完成之。

第一百三十三条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视其原因、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级、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之奖励,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对本公司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贡献,并经采行而获显著绩效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故,冒险抢救,保全本公司重大利益者;

(三)对有危害本公司产业或设备之意图,能预先觉察,并妥为防护消灭,因而避免损害者。

第一百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之轻重,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降级等处罚,并列入考绩记录:

(一)行为不检,屡戒不听或破坏纪律情节重大者;

(二)遇特殊危急事变,畏难逃避或救护失时,致本公司或公众蒙受重大损害者;

(三)对可预见之灾害疏于觉察或临时措置失当,致本公司遭受不必要之损害者;

(四)对本公司之重大危害,因徇瞻顾或隐匿不报,因而耽误时机致本公司遭受损害者。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事部门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各级职员之勤惰及奖惩资料填妥送请总考。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考绩:

(一)到职未满半年者;

(二)留职停薪及复职未达半年者;

(三)已征召入伍者;

(四)曾受留职察看之处分者;

(五)中途离职者。

八、娱乐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章,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章行之。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员而言。

雇佣及解雇。

第三条本公司雇佣员工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佣。

第四条本公司雇佣员工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40天为限。

试用期结束,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接受解雇,不得提出异议。

第五条凡试用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佣:

(一)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

(二)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者;

(三)视力非正常者;

(四)未满18岁者;

(五)通缉在案者;

(六)受禁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

第六条新进员工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

(一)保证书;

(二)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

(三)个人资料表;

(四)身份证及户口簿;

(五)最近2寸半身正面照片3张;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表格。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雇职员,并依《劳动法》的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者;

(二)因不可抗力停业在1个月以上者;

(三)员工对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时。

第八条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员工时,均于事前预告之,其预告之期间依下列规定:

(一)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于10日前预告;

(二)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于20日前预告;

(三)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第九条员工接到前条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前条规定预告,而即时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者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的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