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用制度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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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员工守则

一、员工守则的制定原则。

员工守则作为企业内部约束员工行为的基本规则,在制定前,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凡是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一律无效。所以在制定员工守则时首先要对国家相关劳动人事法规进行了解和学习,不要编制出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无效的员工守则。比如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试用期间员工辞职不发工资,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等等。这些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要广泛征求企业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因为员工守则是企业内部员工规范自己的言行的基本准则,以企业内部员工为主体编制出来的规则更具操作性。因此,必须发动全体员工参与,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如通过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选派员工代表,参与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制定出来以后,还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并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

在《劳动法》或其部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制定其内部规章制度时要坚持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既要考虑员工的利益,又要考虑单位的利益;既要考虑对员工劳动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又要考虑对员工劳动积极性的激励。

员工守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员工的道德规范。比如珍惜公司信誉、严谨操守、爱护公物、不得泄露公司机密等行为规范;

(二)员工的考勤制度。其中有工时制度、上下班的规定、打卡规定等等;

(三)员工加班值班制度。什么情况下加班、加班的报酬规定、值班的安排等等;

(四)休假请假制度。包括平时和法定休假、年休假、婚假、产假和生理假、病假、丧假、工伤假、私事休假等等。

二、员工守则范本一。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事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星期六、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六、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予2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7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8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3个月至7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星期,未满3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工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工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供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资照发;

(三)工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工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其主管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资,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可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10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三、员工守则范本二。

第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以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止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唯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唯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四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1日论处。

第五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四、员工守则范本三。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种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有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

1、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2、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

3、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

4、超过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露;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账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与保证有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