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西部开发中的三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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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农村问题(1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走上了一条独特的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对实现农村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此后,在逐步理顺农村基层各种组织相互关系的情况下,以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为重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的阶段。1992年8月,中央有关部门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交流了各地加强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村级组织建设的任务。1992年8月,中央有关部门又召开会议,推广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通过健全制度来推进村级组织建设。这两次会议,对推进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村级组织建设要达到“五个好”的目标,并要求力争在三年内把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的基层组织整顿和建设好。在对村级组织建设提出系统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对乡镇组织建设的要求也进一步具体化。1997年10月,中共中央提出乡镇党委建设要达到“六个好”的目标,并要求各地要把整顿后进乡镇党委作为重点进一步抓好。1998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验交流暨表彰会议,对三年来以整顿后进村为重点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行了总结。会议认为,按照“六个好”和“五个好”的目标要求,经过整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有力地推进了农村的改革、发展和进步。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农村基层组织的结构和功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98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改革20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取得的成就和积累的经验进行了认真的总结,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这标志着中国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进入以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阶段。

二、村民自治:对新时期农村政治发展的推进与创新

实行村民自治,其实质是广大农民群众根据国家法律自主选举自治机构的成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制定自治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者的统一,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密切农村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工程。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

村民自治是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发展基层直接民主的好形式,是切实保证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通过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赋予的职责,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二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凡是关系群众利益的事,由群众当家,依法办理。这种代表民主和直接民主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我国13亿多人口,9亿在农村,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广阔的农村区域,众多的农村人口,以及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这个农业大国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没有农民的广泛参与是不可能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我国的整个民主政治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搞好了,农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就有了广泛而巩固的群众基础。

村民自治不仅大大推动了我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而且对于原有的民主理论也有所突破和发展。具体表现为:

(1)村民自治,突破了关于民主的本来意义,使民主的涵义扩展到了社会民主以及民主的管理方式、民主的工作作风、民主精神、民主观念等各个方面。从民主的本义上说,民主首先是指政治民主,它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形态、一种国家制度。但是,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在本质上并不具有国家形态或国家制度的特征。根据宪法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生活在农村中的广大劳动人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农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这种自治组织是以国家和社会相分离为其存在背景的,正是因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培育了与国家相分离的农村社会,村民自治才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这说明,农村基层民主是社会民主的一种具体形式。

(2)民主的发展只有与一定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才能有长久的生命力和持久的活力。传统的民主理论认为,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主要是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或者是古代城邦的产物,或者要等到社会高度发展后才能谈得到。而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则表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我们也可以在经济文化还不发达的农村,通过农民的直接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现直接民主。

(3)影响民主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各种因素起作用的条件也是很复杂的,必须用系统的眼光做出科学的分析。传统的民主理论认为,民主的发展必须以公民受教育程度提高为前提,国外一些政治学家甚至认为,在政治学研究中真正称得上是规律的只有一条,即公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投票率也越高。这种说法,在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实践面前就显得苍白无力。可以说,农民是我国受教育程度最低的一个社会群体,在我国存在的大量文盲和半文盲人口中,农民占有相当比重。但是,农民爆发出的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却是中国任何一个阶层也无法比拟的,农民创造的基层民主形式,却渗透着现代民主的精神和价值。

从总体上看,村民自治体现出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广泛性和群众性。由于社区自治是按居住地点所形成的自治组织,因而涉及的成员特别广泛,除了法律特别排除的极少数人之外,几乎涉及到每一个人。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可以进入一定的社区自治组织之内。这一点对于农村居民特别重要。在城市生活中,由于组织形式繁多,城市居民的大量生活内容是在其他组织中发生的,因此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相对不显著。而在农村,由于其他组织形式缺少或衰落,则使社区自治组织成为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它的活动涉及农村居民生活的诸多方面,成为村民最关心也最容易进入的组织。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组织乡村居民,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管理一个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村民,都可以参加村民会议,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充分说明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广泛性和群众性的特点。二是不可选择性。在农村中,每一个村民的生活地点都是相对固定的,他在什么区域居住和生活,就只能参加那个区域的村民自治组织,而不能随意选择。这一点是与其他自治组织很不相同的。其他自治组织对人们没有这样的约束力,人们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可以选择参加这个组织,也可以选择参加那个组织,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则不能这样。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在这个规定中,强调了村民委员会的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特点。实际上,这也就是基层民主的特点。所谓基层性,是说村委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直接对村民负责的组织,在村委会和村民之间不存在中间环节和层次,村民委员会处于农村组织体系的最下一层,与村民具有最经常最直接的联系。所谓群众性,是说村委会职权的基础是社区成员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包括了绝大多数的社区居民,是最广泛的组织形式。所谓自治性,是指村委会的工作决策和工作内容,是由社区居民讨论决定,从议案的产生到议案的实施,都取决于村民,服从于村民,并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不受外来力量的非法干涉。

三、西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中的问题与困难

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巩固农村经济改革的成果,要求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仅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使广大农民的权益和愿望得到尊重的根本途径。

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至今,全国农村村委会普遍进行了三次换届选举。福建、河北、黑龙江、内蒙古、天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完成第四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西部农村村民自治同全国一样,发展迅速,效果明显。比如,从1998年3月份起,甘肃省分期分批开展了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在农村普遍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甘肃省确定了张掖市、金塔县、皋兰县、陇西县和民乐县作为推行村务公开的联系县。与此同时,甘肃各县(市、区)都制定了实施方案,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乡村进行试点示范,推动面上的工作。目前,甘肃已经有60%以上的村推行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西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农村人口素质不高,以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西部农村在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1.对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缺乏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我国农村也产生了很多矛盾和问题,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农村管理体制不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村民自治充分体现了农民的政治意愿,反映了不断变化着的时代要求,对于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密切干群关系,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由于西部农村的特殊性,很多农民群众对这一农民自己的伟大创造还缺乏深入的理解,特别是对于村民自治方面的基本知识缺乏了解和掌握,这自然影响了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村民自治的实际效果。根据对甘肃省皋兰、定西和灵台三县村民自治的调查,总体上看,在所调查的9个村中,只有5%的村民能够说出1至2条《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25.7%的知道村民小组职责,32%的了解《村干部行为规范》,仅有10%的村民了解村务公开的程序。即使是村干部,对上述内容了解的比例也不是很大。73.7%的村民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不予评价,其原因在于他们不了解内容。从干群层面上看,31位村干部认为《干部行为规范》能够完全执行,占总数的77.5%,38人对村委会的工作表示满意,占95%;而普通村民对这两方面的评价分别是19.6%和56.5%,认识上的差别很大。另外,以性别分类考察可以发现,与男性比较,妇女对民主的认识和对村务的了解、参与程度处于更低的水平。在调查的9个村委会中,有7个村委会中有妇女干部,占77.8%;就职位看,以上所有妇女干部都只担任妇联主任,工作仅限于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事务。在问及是否愿意选举妇女主持村委会的工作时,72%的被调查对象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其中女性的否定比例更高,占女性被调查对象的81.3%。

2.民主选举过程不够完善

在民主选举方面,选举的准备工作和选举程序、选举方式能够体现“村民民主权利,坚持民主、竞争和择优”相结合的原则,但在候选人的确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主选举就是由村民直接选举和罢免村委会干部,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每三年换届一次。民主选举是要选出一个群众拥护的村委会领导班子,它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村民自治最重要的环节。在民主选举方面,各地创造了很多方式,比如“海选”提名方式,用预选提出正式候选人,公开竞选,设立秘密划票间,等等。目前,西部农村村民自治在选举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农民最不满意的问题就是候选人的确立。根据对甘肃省皋兰、定西和灵台三县村民自治的调查,在所调查的9个村中,总体上看,多数村民对选举前的准备工作和选举程序、选举方式表示满意,认为能够及时召开大会(或流动票箱)选举。其中65%以上的村民了解选举程序和选举方式;70.7%的村民认为任期期满能够及时选举;有59.3%的村民认为在选举的过程中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54.7%的村民认为选举能够体现“村民民主权利,坚持民主、竞争和择优相结合”的原则。但在对候选人确立的问题上,村民的满意率仅为37.2%,有31.7%的村民认为候选人是由上级确立的,不能完全代表自己的心声。另外在候选人中村级公众人物与能人之间有距离。候选人往往是往年公众人物的延续,并非村民心目中的能人。其原因在于农村中那些各方面素质较高的所谓“能人”因忙于自己的事务,在本村中居住时间很短,村民对他很不了解;另外,黄土高原农村由于交通不便,村民之间存在信息阻隔,造成村民并不了解全村人中谁更适合或更有才德来担任村干部。这几方面的原因,使得村民在推举候选人时显得束手无策,也造成了村干部连选连任情况多有发生。

3.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方面,村民参与决策和管理村事务的愿望不十分强烈,积极性不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解决实质性的问题不多,村民会议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