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俄罗斯企业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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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理论与历史(8)

第二,改变利润分配办法,增加留归企业支配的利润份额。另外,改变了利润上缴的方式,利润上缴的方式主要是基金付费(一般为生产基金的6%)、固定(地租)缴款(采掘部门按单位产量缴纳固定的金额,加工部门按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和闲置利润余额上缴(国营工业企业的利润中除去基金付费、固定缴款、贷款利息、按定额从结算利润中提取的经济刺激基金、国家规定的抵拨”企业“的基本投资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所剩的利润就是闲置利润余额,它占工业利润总额的30%,上缴利润的50%)。 第三,加强信贷作用。扩大贷款范围,开始发放基本建设长期贷款,贷款占基建投资的比重从0.2%提高到了8.7%;调整利息,实行有差别的利率政策,根据贷款单位的具体条件利率在0.5%一10%之间浮动;利息从利润中支付;择优贷款,等等。 第四,改善工资和奖金制度。简化工资等级,缩小工资差别:工资级别从五至十五级改为六级或八级,缩小部门之间、工人和领导之间的工资差别;通过利润提成的办法建立物质鼓励基金,把奖金与“企业”的最终经营成果联系起来;实行作业队集体承包的劳动报酬制度。

如果对这一阶段的改革做一个概括的话,那就是:在中央的指令性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企业”的一些权力;采取若干经济方法,以促进“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的发挥;坚持以部门管理为主的原则,改组经济管理机构,力图适应集中计划管理的要求。

(二)第二阶段,完善工业管理,建立联合公司

20世纪70年代初期,苏联开始在工业中普遍建立联合公司。苏共二十四大确立了建立联合公司的基本方针,1973年3月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进一步完善工业管理的若干措施》的决议。决议规定:提高部门生产的集中水平,在把生产和科研设计单位有机地结合在统一的综合体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化和协作,以便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决议明确提出撤销总管理局,取消多级管理制,通过建立联合公司把工业改为二、三级管理体制。

1.建立联合公司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加强生产集中,提高生产效率。苏联有大量不足百人的小“企业”,而且都是“小而全”的“万能型”,很多“企业”以小的规模生产同一种产品,国民经济的专业化水平长期难以提高。苏联想通过建立联合公司,把工艺相同或生产过程密切相关的“企业”加以合并,加强生产的集中,实现较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第二加强科学与生产的结合,加速科技进步。苏联的实际情况是,科研与生产脱节,科研成果在生产中的采用率很低,生产的科技水平提高缓慢,小“企业”科技力量薄弱。苏联认为,建立联合公司,可以实现科研生产的一体化,加速科技进步。

第三,减少管理环节,提高管理效率。建立联合公司,可以取消作为中间环节的总管理局,把原来的四至六级管理改为二至三级管理,即部一生产联合公司(“企业”)或部一工业联合公司一生产联合公司(“企业”)。如此,“企业”的管理职能集中到联合公司,“企业”便只是负责改进工艺、搞好生产;部把一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职能交给联合公司,自己只集中注意力于部门发展的重大远景问题。当然,这也能精简机构,减少管理人员,节约管理费用。

第四,解决总管理局体制下总管理局有权给“企业”规定和下达计划任务,但却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不负任何经济责任的问题。苏联想通过联合公司把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因为,联合公司既是生产经营综合体,又是行政机构,它可以把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两种职能结合起来。联合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行经济核算,与下属“企业”的经营成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可以把责任和权利结合起来。

2.联合公司的类型。苏联在工业部门建立的联合公司分为三种:(1)生产联合公司。生产联合公司是由工厂、科研机构、设计机构、工艺组织和其他生产单位组成的统一的生产经营综合体。凡联合公司中的“企业”,一般都失去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联合公司成为统一的核算单(离主“企业”太远的“企业”,可以保持其经济和法律上的独立性)。(2)科学生产联合公司。科学生产联合公司是统一的科学生产经营综合体,由科研机构、设计机构、工艺组织、试验工厂等单位组成,它是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3)工业联合公司。工业联合公司是行业性的统一的生产经营综合体,它是由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设计机构和工艺机构等组成的,生产联合公司和联合“企业”也可以加入工业联合公司。工业联合公司是三级管理体制中介于部和生产联合公司(“企业”)之间的中间管理环节,相当于原来的总管理局,与总管理局不同的是,它既有领导下属联合公司和“企业”的权力,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联合公司发展相当缓慢,工业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也没有因建立联合公司而得到解决。

(三)第三阶段,70年代未80年代初:完善计划管理体制

1979年7月,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计划工作和加强经济机制对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作用》的决议(简称“新决议”),规定了进一步改革的一系列措施。

1.“新决议”的内容。第一,完善计划体制。把五年计划作为国家计划的主要形式和组织经济活动的基础,重视长期计划的作用,建立长、中、短相结合的计划体系。修改指标体系,增加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从12项增加到17项)。

第二,改进基本建设管理。强调投资首先用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把投资总额指标改为投产数指标,把建筑安装工程量改为建筑商品值;改变基本建设拨款办法和结算办法;在建筑业中推广施工队包工制。

第三,改善物资供应制度。实行物资分级计划管理,供应指标按主管系统下达,调拨量由供委机构统一实现的供应制度。①对建筑业的物资供应,由原来按每百万卢布建筑安装工程量的估算物资消耗,改为按计划进度和先进定额计算和供应物资。

第四,加强对科技进步的鼓励与刺激。在各部建立统一的科技发展基金(由部集中调配);科研组织实行经济核算制,成果使用费只在科研成果验收符合要求以后才支付;对优质产品实行奖励加价,陈旧过时产品以折价予以处罚。

第五,完善经济核算制,加强物质刺激。基本核算单位由“企业”过渡到联合公司;各工业部按规定的利润分成定额参加利润分成;工资总额根据每卢布产品(定额净产值)的工资定额形成;物质鼓励基金的形成指标改为:劳动生产率增长情况、优质产品在总产品中的比重、产品供应合同完成情况和利润额。

2.20世纪70年代中期对改革部门管理新途径的探索。部门管理恢复不久,该体制的原有弊病重新暴露而且日益严重。一是部门林立、机构臃肿。到20世纪70年代末,苏联部长会议直属的部委等中央一级管理机构为102个,其中管理经济事务的占80%。二是部门壁垒割断生产的横向联系,阻碍科技进步。三是“条块”分割,制约经济的综合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苏联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改革部门管理的新途径。

第一,采用专项纲要法,加强部门与地区的联系。专项纲要法就是按照实现某一大型目标的客观要求,制定一整套技术、经济、社会和组织等方面的措施,并规定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实现这一目标中的任务。

第二,组建地区生产综合体,克服部门与地区的分割。作为综合开发新区的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地区生产综合体的特点是:围绕某些资源的开发,建立相关的生产部门;协作部门多,地域广;中央委派一定的负责人和管理机构,组织与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协调工作以抓建设为起点,对某一地区的资源进行群体开发。

第三,建立地区一跨部门联合公司,这主要是指1982年在格鲁吉亚的波提市开始进行部门管理与地区管理相结合的试验。主要做法是把位于该市的中央所属、地方所属和双重隶属的30多家企业联合起来,组成地区一跨部门联合公司。该联合公司实行经济核算,有法人地位,其费用由联合公司的各个“企业”的利润提成解决。该联合公司隶属于市执委会和共和国国家计委。三、戈尔巴乔夫时期的企业制度变迁

对现有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是戈尔巴乔夫执政以后明确提出来的,而且在认识上是逐渐深化的。戈尔巴乔夫认为,苏联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是50年前经济粗放发展阶段形成的,它与经济发展的条件和需要产生着越来越尖锐的矛盾,从运行的角度看,它是一种鼓励浪费的机制。所以,对现有体制必须进行“根本的改革”,而且要与政治改革同步进行。经过几年的酝酿和试验,苏联完成了从根本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构想到制定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文件的过程。1987年6月举行的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根本改革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接着,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并正式通过了这次全会赞同的《苏联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为配合《企业法》,有关计划、科技、物资供应、财政、价格、银行以及中央各部委管理机关的活动等各方面改革的具体决议也相继制定并颁布。这一时期的改革大体上在确定了改革的基本方向后先做了一些试验和初步的改革,然后提出了根本改革的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方向

1.经济改革的基本方向。苏共二十七大确定的经济改革的基本方向,在许多方面吸收了此前理论讨论的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解决战略问题的任务方面,提高集中领导经济的效能,结束中央对下级部门的烦琐干预。(2)扩大“企业”和联合公司的权利和独立自主性,提高它们对取得最终成果所负的责任,为此,必须转向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3)国民经济各级都要转向经济领导方法,改善物资技术供应,改革价格形成,改革拨款和信贷制度。(4)管理必须向现代化的组织结构发展,通过建立部门综合体、跨部门科学技术中心、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公司、地区——生产联合公司,改变管理的组织结构。(5)必须使部门经济管理同地区经济管理合理地结合起来。(6)实现管理的全面民主化,加强劳动集体在管理中的作用。

2.“企业”经济改革试验。1985年戈尔巴乔夫执政以后,把勃列日涅夫之后已经开始的工业中的改革和试验进一步深化,从在原有旧体制的基础上扩大“企业”自主权,发展到“企业”自筹资金的试验。

(1)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中心的试验。根据1983年7月《关于扩大工业生产联合公司在计划工作和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及加强它们对工作成果责任的补充措施》的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在中央所属的苏联重型和运输机器制造部、电机工业部,以及共和国所属的乌克兰食品工业部、白俄罗斯轻工业部、立陶宛地方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