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俄罗斯企业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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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理论与历史(7)

面对工业和建筑业改组造成的被动局面,苏联一方面采取补救措施克服地方主义和分散主义,另一方面展开了理论上“摸索管理方面的新形式”的探索,这就是围绕利别尔曼建议展开的大讨论。这次讨论也直接成为苏联从1964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试验的理论起点。

1.围绕利别尔曼建议展开的讨论。这次讨论的背景是1961年10月召开的苏共中央二十二大。在这次大会上通过的《苏共纲领》中强调:“在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范围内,地方机关和企业的经济独立性和权限将进一步扩大,来自下面(从‘企业’起)的计划和建议,应在计划工作中起日益增长的作用。”“在共产主义建设过程中,经济领导将依靠对高生产指标的物质刺激和精神刺激。对劳动的物质刺激和精神刺激是争取共产主义斗争中的伟大创造力量。”“必须根据商品货币在社会主义时期所特有的新内容,对商品货币关系充分加以利用。在这方面,运用经济核算、货币、价格、成本、利润、贸易、信贷、财政这些发展经济的工具起着巨大的作用。”在苏共二十二大上,赫鲁晓夫所作的《关于苏共纲领》的报告也指出:“为了更好地完成计划,应该给予‘企业’以更多的可能性来支配利润,更广泛地利用利润来奖励本集体的良好工作,来扩大生产。研究和采用集体刺激的形式,使每个工作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的不仅是自己的工作成果,而且是全部集体劳动的成果,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

在苏共中央二十二大之后,1962年9月9日,哈尔科夫工程经济学院教授利别尔曼在《真理报》上发表了《计划、利润、奖金》一文,主张扩大“企业”权限,主要根据盈利率指标建立一种新的计划,评价“企业”工作和物质刺激的制度。利别尔曼指出:“现在的‘企业’计划是按照所谓‘报告基础’,即已经达到的水平来规定的。……占便宜的是工作不好的企业,而认真挖掘和利用潜力的‘企业’反倒很紧张。在这种条件下,为什么还去争取更好地工作呢?设法搞到一个‘好的’计划不更简单吗?现在应该改变这种办法了!”利别尔曼认为,现行的计划制度不是奖勤罚懒,而是鼓励落后;它造成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对立,造成“企业”在国家计划面前讨价还价,生产效率低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一种新的计划制度、评价“企业”工作制度和物质刺激制度。做到:“凡是有利于社会的,也就应当是有利于每个‘企业’的”,使“企业”自觉地关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达到最大的社会经济效果。他的建议是:

第一,扩大“企业”计划权限,国家把各类控制数字只下达到国民经济委员会(苏维埃执委会和主管部门)。减少国家下达给“企业”的指标,只规定按产品品种的产量指标和交货期限,其他计划指标全部由“企业”自行编制。 第二,根据盈利率(利润与生产基金之比)规定各种奖励的统一基金并为各部门以及同一部门的各类“企业”统一批准随盈利率变化而变化的奖金比率表,作为长期使用的定额。

第三,制定从“企业”利润中提取的奖励基金的使用办法,扩大“企业”把奖励基金用于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方面的权限。

第四,规定灵活的制订新产品价格的原则和程序,以便使新产品既对生产单位有利又对使用单位有利,从而对整个国民经济都有利。

围绕利别尔曼建议,在苏联展开了全国性的大讨论,并且根据勃列日涅夫在1962年11月中央全会上的讲话精神,1963年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来研究和总结这次讨论中提出的问题。由科学院、计委、有关“企业”、《真理报》和其他机关报的编辑部、某些经济研究所和高等院校组成的专门委员会(经济核算和生产的物质刺激科学委员会)总结了报刊上发表的1,000多篇文章的意见和建议,在1964年初写出了综合报告。综合报告的建议是:改进计划、评价和刺激“企业”工作的价值指标和实物指标体系,采用新的指标;改进对“企业”的计划领导;采取刺激“企业”的工作方法,使“企业”关心接受并完成高的计划任务;提高利润在“企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改进奖励基金形成的办法,提高奖金的作用,采用新的奖励方法;改进有效利用固定基金、迅速掌握生产能力的计划和刺激;改进提高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质量方面的计划和刺激;利用奖励制度、新产品试制基金等办法,以加强对加速采用新技术、科学成就、各种进步的新产品的刺激;采用和发展科学的劳动组织的措施等等。

2.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根据综合报告的建议,苏联于1964年的下半年开始分三个方面陆续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

(1)“新计划制度”试验。苏联决定从1964年7月1日起在缝纫工业的两家联合公司(莫斯科市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女布尔什维克”缝纫联合公司和伏尔加一维亚特国民经济委员会的“灯塔”缝纫联合公司)试行新计划制度。根据这个制度,公司直接根据商业组织的订货和同它们签订的合同编制年度和季度生产计划,公司有权确定产品产量、销售额、所需要的材料、工资基金和人员编制计划,以及原料、辅助材料和成品的储备定额。此外,还有权独立制定产品价格。在这里,按订货销售的产品量和盈利率成为主要的计划指标。在此基础上,从1965年初开始,在400家轻工业联合公司和“企业”、莫斯科的三个汽车运输“企业”和列宁格勒的两个汽车运输“企业”扩大试验。在汽车“企业”的试验中,上级只给它们规定一个计划指标,即上缴预算的利润提成额,其他一切计划指标,如运输指标、劳动指标、成本指标等均由本单位领导人自己决定。

(2)“新的劳动报酬和奖励制度”的试验。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劳动和工资委员会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决定从1964年起,在莫斯科、顿涅茨、德涅伯、哈尔科夫以及其他一些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大约80个工业“企业”中试行对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新的奖励制度,拟定并批准了各个工业部门的标准奖励条例。新制度把盈利作为给“企业”规定奖励基金额和支付奖金数额的主要指标。当盈利提高时,国民经济委员会可以提高“企业”的奖励基金额,最高可提高25%;当盈利下降时,“企业”的奖励基金额也要相应地减少。对未完成利润计划的“企业”领导人,国民经济委员会有权全部或部分地扣发他们的奖金。此外,当“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受到居民欢迎时,国民经济委员会可以给它们增加奖励基金额;反之,当“企业”的产品销售情况不佳时,减少它们的奖励基金额。这样,利润成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用于文化和生活福利建设的资金)的唯一来源。利润越多,奖励基金也就越多。

(3)预算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试验。从1965年起,苏联在中伏尔加国民经济委员会化学机器制造厂、中央黑土地带经济区机器制造厂、吉尔吉斯国民经济委员会房屋家具厂、立陶宛国民经济委员会日用冷藏器厂试行基本建设的长期贷款以代替预算拨款制。试验“企业”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所需的投资一律改为银行直接贷款制;贷款的数目不超过建筑工程预算造价;贷款由“企业”建成后获得的利润来偿还;还贷期限根据建设期限和投资回收期限而定;贷款利率为:计划期内年息0.5%,逾期为1.5%,如果建筑工程提前竣工,利息降低25%。基本建设实行贷款制后,如果超额完成建设计划,建筑单位还可以从银行获得奖金。

二、勃列日涅夫时期的企业制度变迁

勃列日涅夫执政后,在调整赫鲁晓夫时期的一系列经济政策的同时,积极酝酿新的经济体制改革,以解决当时的种种经济问题,加速经济的增长。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于1965年9月通过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完善计划工作和加强工业生产的经济刺激》的决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勃列日涅夫执政初期苏联经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当然,这些拟议中的改革,并未进行到底)。在勃列日涅夫执政的18年里,从开始主张改革到后来转为修补与完善,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前后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期主要是克服经济混乱局面,恢复部门管理体制,全面推行计划工作和经济刺激新体制①

针对当时工业管理和计划体制方面的主要问题:经营管理的行政方法,“企业”经济核算徒具形式,给“企业”的指令性指标太多,原有的刺激办法在职工关心集体工作成果、提高盈利率、改善产品质量方面失灵,地区原则造成的地区壁垒等等,苏联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的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方向是:

1.恢复部门管理体制,加强经济的集中领导。1965年9月,苏联通过了相应的决议和法令,决定在工业和交通系统重新恢复三种部,即全联盟部、联盟兼共和国部和共和国部。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部门均由全联盟部管理,这些部门的“企业”都直属中央,机构设置为:部一总管理局一“企业”。对某些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消费品部门,设置联盟兼共和国部,这些部门的“企业”15%一20%直属中央,80%一85%由加盟共和国的同名部管理,机构设置为:苏联联盟兼共和国部一共和国联盟兼共和国部一总管理局一“企业”。只有地方意义的工业汽车运输业等,由地方工业部管理。机构设置为:部一总管理局一企业。由此,苏联工业又改为部门管理,各专业部成了工业管理的主体。当然,在改革中,为了避免简单地回到原来的部,除了机器制造业部门,其他工业部门均设置联盟兼共和国部,这种部的下属企业只有少数大型企业直属全苏联盟兼共和国部,其余均由加盟共和国同名部管理,以体现兼顾地区管理的原则,只不过,时过不久,又把黑色冶金、煤炭、化学和石油工业部改为全联盟部,进一步加强了集中管理。

2.在坚持计划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企业”自主权。在计划制定方面:由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从20多项减少为9项;“企业”可以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和供货合同,制定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季度计划,可以为车间、科室和工段规定计划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当然,“企业”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仍由国家集中下达控制数字。在产品供销方面:“企业”的生产资料虽然仍有95%由国家集中管理,但下达的物资调拨量只规定大类品种的产品供应量,具体品种、数量、规格和供货期限则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加以规定,5%的通用物资允许“企业”自由选购;“企业”有权自行出售按调拨单销售不出去的产品。在利润分配方面:“企业”的利润留成额略有增加,从6%提高到17%,但留归“企业”支配的那部分利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方向和办法使用,“企业”并无自由支配权。在财产权方面:上级机关只规定流动资金总额,而具体使用由“企业”自行决定(而改革前上级规定使用细则);大修理基金全部留归“企业”自主支配,既可用于大修,也可用于更新,上级只能抽调10%作为集中性大修理专用后备金(改革前,大修理基金只能用于大修理,上级还有权对其重新分配)。基本折旧基金的15%—45%留归“企业”支配,用于非集中性基建投资,其余部分上缴国家。“企业”可以把暂时不用的房屋、仓库、设备、运输工具等出租给其他“企业”,多余不用的生产资料,在上级机关拒绝重新分配时,“企业”有权出售并支配所获款项。在劳动工资方面:“企业”经理有权确定本“企业”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劳动力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和“企业”自行招收相结合,并允许自行流动。“企业”经理有权解雇工人,有权对工作人员实行奖励和处分。“企业”在规定的工资基金范围内,根据标准条例确定各类工人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或包工工资,确定奖励的指标、条件和数额。(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扩权措施一方面很不彻底,另一方面多数也仅仅是停留在条例上,未在实践中彻底实施)。

3.以利润留成设置“企业”经济刺激基金。经济刺激基金包括三项内容:物质鼓励基金、发展生产基金、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物质鼓励基金来源于利润提成和工资基金提成,另外还可以从鼓励加价和销售优质消费品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补充该项基金。该基金依据基金形成指标提取,而指标本身则随着不同时期的刺激重点不同而不同。物质鼓励基金以日常奖励和全年总成果奖的形式加以使用(因形成和使用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总成果联系不紧、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企业”领导人的“自我奖励”,该基金的刺激作用不理想)。发展生产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第一,利润提成。来自利润提成的发展生产基金占该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二,固定基金折旧提成。折旧提成分为两类:一类用于大修理,另一类用于完全更新设备,称基本折旧。基本折旧的15%—45%留给“企业”,列入发展生产基金,大修理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大修理和更新设备。第三,出售报废财产和多余财产的进款(来自利润的部分太小,对改进“企业”工作的刺激作用有限)。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也是依靠利润提成建立的,提成额在不同的部门和“企业”各不相同,其数额大体相当于“企业”工资基金的3%—5%。它是“企业”的集体福利基金,是改善职工劳动和生活条件的主要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新建、扩建和修理“企业”职工住房和文化生活设施,购置有关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支付文化教育、体育运动、医疗卫生和生活服务措施的费用。设立该基金的目的是使“企业”工作人员从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角度关心“企业”集体的生产成果。

4.以经济方法完善“企业”管理。第一,1965年的改革规定,“企业”要实行经济核算,要完成利润上缴任务并提取经济刺激基金,因此,“企业”必须有盈利。盈利的重要性要求进行价格改革。1967年,苏联调整批发价格,其原则是使工业品批发价格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必要劳动消耗,保证生产费用和流通费用得到补偿,保证每个正常工作的“企业”获得数额不少于支付基金付费和建立各项基金的利润(通过这次调价,各部门可以得到大体相同的盈利率,亏损部门和“企业”有所减少)。后来,苏联再次调整工业品批发价格,以加强价格杠杆对科技进步、产品更新和资源节约的影响(但消费品零售价格长期不变,仍然是计划价格体系,价格缺乏弹性,仍然是一种消极的计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