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俄罗斯企业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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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重建与现状(17)

正在执行的重组计划就其现实的可行性来看,是相当可疑的。“俄统一电力”公司目前由70家子公司(电力股份公司)组成,在其中的35家,它拥有25.5%—50%的股份,在另外的两家(Bashkir—energo OAO&Novosibirsk—energo OAO)其股份少于25%。所以,“俄统一电力”公司的参与股在近一半的地区公司里是不足以保证它们的董事会决定进行重组的,包括决定将它们的生产能力转移给新创立的公司。由于还没有颁布相应的法律,分离网状公司,以便让其作为独立的开放型实体运作的问题也是无法解决的。

(三)重组需要的条件

重组要获得成功,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1)生产性公司降低成本的激励,这种激励可以通过在全国制定统一的电力价格获得;(2)停止交叉补贴;(3)建立地区性电力生产、销售和分配的大公司(尽可能在联邦区水平上组建公司);(4)公司财务和交易的高度的透明性;(5)在新建的公司,对于在企业中服务的股东要按比例分配股份,这应该成为公司建立的基本条件;(6)在改革进程中,尽可能地推迟出售生产和销售公司的所有股份。

(四)小股东的权益受到威胁

1999年10月29日,“俄统一电力”公司董事会依据政府决议的要求,做出了相应的决定,但这个方案是不利于小股东的。在国家的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针对极其粗糙的、考虑不周的重组计划,小股东或他们的代表反复向董事会提出了很多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在把“俄统一电力”公司拆分成许多小公司的构想中,他们的利益受到极大的威胁;同时,以“人为的价格”(低价)出售(或者捐赠)“俄统一电力”公司和它的子公司所有的财产的可能性,也是对小股东利益的一个现实的威胁。

在仔细研究了“俄统一电力”公司重组的构想之后,大多数小股东认为:有关重组的方案使他们的权利面临被损害的很大风险。虽然遭到了投资者的严厉批评,政府规定的某些条款还是被吸收到了公司的重组计划里,代表小股东利益的投资者权利保护协会不得不数次致信给俄罗斯政府,建议对它1999年6月19日做出的829号决议做适当的修改;同时致信给“俄统一电力”公司董事会,要求废除它于1999年10月29日做出的第63号决定;他们也致信给世界银行,要求他们改变有关参加“俄统一电力”公司的地区公司财产私有化的SAL一3贷款条件。然而,这些要求没有得到积极的回应。在这里,国家被行政当局代表了,而且它在“俄统一电力”公司董事会的绝大多数代理人都于1999年同意了一组重组公司的方案,而正是这些方案把公司小股东的利益放在了一个非常明显的危险境地。

投资者权利保护协会一直在争取为修改“俄统一电力”公司的重组构想与公司管理层展开谈判,以便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公司的高级行政机构公开承认,与小股东相关的网状组织的安排不是很有效的。结果是,公司的经理委员会主席(总裁)与投资者权利保护协会的领导人联合签署了一个备忘录。小股东的要求是合理的,然而,公司的经理层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包括没有满足这种要求,即“俄统一电力”公司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创建的所有权模式应该反映控股公司自己的所有权结构。管理层也还在继续出卖“俄统一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产(例如廉价出售雅库兹克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给韦利尤伊?哈德卢)。一些小股东拒绝继续参加与管理层的谈判,而是开始与董事会主席(董事长)瓦劳沈(国家的代表)商谈。这一步骤是小股东争取与控股者达成协议的一个尝试。当然,这种商谈的意义还不明显,因为个人不能代替国家代表的专门小组。而且,只要伤害股东权利的第829号政府决议仍然有效,情况就不会有什么实质性变化。

1999年6月,国家代表之专门小组的解散反映了包含在重组计划中的矛盾和冲突。另外,小股东对重组计划的不满说明董事会在公司的决策中没有充分地考虑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对董事会的要求是,加强董事会自身的权力,以便抑制和防止经理委员会享有过多的权力,特别是操作重大交易和代表子公司的权利,这是完全正确的。

二、国有大企业的私有化

由国家百分之百控股的国有大企业,在现金私有化和个案私有化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条件下把一定比例的股份通过拍卖竞标,卖给外部投资者。这一方面看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非国有化),另一方面看,企业除了国家外,有了其他的股东,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变化;竟买成功的投资者往往都以契约的方式承诺了比如为企业注资、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管理等义务。也许许诺的义务不一定能百分之百地得以实践,但只要是多少履行了一些这样的义务,企业的情况就要比原来好。从一定意义上看,企业重组的根本要求——增加投资和改善管理也就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比如,1995年2月,别列佐夫斯基等三人集团购买了51%的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的股份,获得了公司的控股权。这一方面看是西伯利亚石油公司非国有化了,另一方面,这种非国有化确实使该企业的投资和管理都发生了积极的变化。2001年俄出售的国有资产为99.9亿卢布,出售土地1.2亿卢布,国家股的红利为64.78亿卢布,出租不动产收入48.96亿卢布。2001年较大的私有化方案有出售库兹巴斯煤业公司、俄罗斯国家保险公司、诺尔西(北方)——奥伊尔石油公司和其他一些公司的国有股份。俄政府2002年决定出售350亿卢布的国有资产,比去年增加2.3倍。准备出售一些大石油公司的国有股份,比如斯拉夫石油公司的9.68%的股份(国家还保留5.53%的股份),卢科伊尔石油公司的5.9%的股份。新的“私有化法”即将实施,政府将有一个新的私有化补充计划,打算将国有股不足25%的500家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出售,还将出售1500家联邦一级的国有独资企业。目的是为了找到“能够带来效益的所有者。”

三、企业联合形成垄断型大工业企业集团

以增强企业实力、争夺市场份额甚至实现国内市场垄断为目的的企业联合,是企业重组的另一种形式。

1995年12月,别列佐夫斯基等三人集团购买了51%的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的股份,获得了公司的控股权。这时候的西伯利亚石油公司产油量为俄罗斯第六,其控制的石油储藏量为俄罗斯第八。1998年初,西伯利亚石油公司与尤科斯石油公司实现联合,组成“尤科西”集团公司,其中尤科斯占有60%的股份,西伯利亚占有40%的股份。这样一来,其32亿吨的储藏量居世界首位,开采量俄罗斯第一,仅次于荷兰壳牌公司和埃克森公司,国际上排名第三。2000年初,西伯利亚石油公司又与西伯利亚铝业公司实现联合,组成俄罗斯铝业集团公司,标志着寡头垄断帝国的形成③。

这种联合,从原企业来看,没有什么变化,但我们从新组建的集团公司来看,出现了一个与原企业有关但又不同的新企业,它在资本结构和规模、组织机构和管理层组成、业务活动的内容和范围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它当然是一种企业重组。

另外,在控股公司的范围内,母公司以自己的股票置换子公司的股票,也被认为是一种具有“整合”色彩的企业重组。例如,西伯利亚石油公司就进行了所谓股份整合:把分公司股份转换成统一的西伯利亚石油公司股份。西伯利亚石油公司将分公司股份完全转换成总公司统一股份的目的是统一它的资本力量,加强它的垂直管理型联盟。这种股份转换的努力已经持续了几年的时间,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条件逐渐具备了。转换完成之后,西伯利亚石油公司将是它的子公司的唯一所有者。为了实现统一股份的目的,西伯利亚石油公司在1999年增加了股份,这些新增股份在其子公司的股东之间分配,以置换他们在这些子公司的原有股份。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增加股份的尝试因其注册被拒绝而未能成功。另一个以子公司股份交换母公司股份的活动开始于2000年6月,2000年年底,西伯利亚石油公司宣布股份转换即将完成。在计划的结构调整之后,子公司将变成有限责任公司或美国式私人公司,子公司的股份将丧失流动性并从证券市场上消失,交易的将只是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的股票。

四、金融工业集团

俄罗斯的金融集团是在国家扶植下工业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资金联合和合同关系基础上建立的企业集团,是集生产、销售、金融活动于一体的大型经济组织。根据俄罗斯《建立金融工业集团》联邦法的规定,俄罗斯的金融工业集团是加入集团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依据建立金融工业集团的条约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联合起来的法人的总和。从经济形态上说,它是一种控股公司,即拥有一系列生产性和金融信贷性子公司控制股的母公司。但是,由于俄罗斯的法律存在着相互矛盾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也建立了一些非控股型的企业集团,或母子公司不存在依附关系或依附关系颠倒的企业集团。同时,俄罗斯的金融工业集团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

俄罗斯的金融工业集团是以企业重组的一种特殊方式进入本文的讨论视野的,所以,我们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工业企业获得金融资本及其随之发生的变化。

金融工业集团是在俄罗斯实行大规模私有化的基础上出现的。

(一)无偿私有化时期的金融工业集团是工业企业主动重组的结果。

在大规模无偿私有化的过程中,企业的领导人利用私有化法赋予的掌握公司化企业更多股份的权利和所处的领导地位,收购职工手中的私有化证券和股票,逐步把企业置于自己的掌握和控制之下,一些企业领导人在短短的时间里摇身一变成了工业巨头。在经济急剧下降、投资出现危机、证券市场不发达的背景下,为了发展壮大自己,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寻求金融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支持和帮助。“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等燃料动力和原材料系统的金融工业集团就是典型的以工业资本为主体,吸纳金融资本而建立的“工业主导型”金融工业集团。

(二)现金私有化时期的金融工业集团是工业企业被动接受的结果。

在俄罗斯,大规模私有化、经济自由化和国家实行全权委托银行制度过程中,一些金融资本和商业资本机构靠投机、掠夺和超额利润聚敛了巨额财富,这些资本合乎本性地通过各种渠道以经营伙伴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地购买私有化企业的股份,参与大公司、大企业的经营活动。这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国有股份抵押贷款”。在现金私有化阶段,政府急需通过私有化出售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为国家财政筹集资金,但拍卖国有企业及国有股份的进展并不顺利,收效甚微。著名的寡头波塔宁提出了一个“以股权换贷款”的建议,引出了国家通过以国有股份作抵押的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筹措财政资金的模式。从一般意义上看,这是国家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国家可以从银行取得急需的贷款,银行起码能获得发放贷款的好处——利息。但联系俄罗斯的具体情况,国家不可能按期归还贷款,所以银行利益实际上在于能获得非利息收益,那就是对国有企业股份的控制权以至所有权及这些权力带来的好处。博弈的双方都明白这一点,所以游戏的规则是银行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得与政府做交易的权力,获得交易权的金融机构应向政府提供与政府抵押的股份相当的贷款。政府方面主持交易权拍卖的是国有资产委员会,交易以国有资产委员会、相关的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契约予以确认。合同期为三年,但在一年后,如果政府不能归还贷款,则有关金融机构有权在市场上出售国家抵押的股份,不出售时,金融机构则自动拥有这些股份。1995年11月17日,波塔宁集团以1.71亿美元的贷款实现了与政府的交易,得到的是“诺里斯克镍业”的38%的股份抵押,紧接着在1996年年初,波塔宁集团又以向该企业投资10亿美元的许诺获得了51%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份额控制权。在实现了与政府的交易以后不久,波塔宁集团就撤换了原来的执行总裁,安排自己人出任总裁,而且在董事会中安插了3名自己的代表。因为这一切都是在一年之内进行的,事实上并不合法(只是为政府提供了贷款,还没有取得股东的身份),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原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反对,甚至提出了法律诉讼,但政府知道自己不可能按期归还贷款收回抵押的股份,因而并未支持原公司领导人的行动。波塔宁集团以同样的方式在1995年12月控制了“辛丹卡”石油公司51%的股份抵押,紧接着在1996年9月12日,波塔宁集团以1亿美元的贷款和在以后几年里为该公司投资3.261亿美元的许诺获得了“辛丹卡”34%的股份控制权。仅仅1995年,波塔宁集团以3.57亿美元的贷款就获得了十几家企业的控制权。在俄罗斯,著名的七大银行就是以金融资本为主体建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工业集团。

(三)金融工业集团具有某种官方色彩

政府通过颁布法律、命令参与了金融工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前后出台的2个联邦法律、5个命令、11个政府决议和指令与金融工业集团的成立和发展有直接关系。在政府的直接推动甚至指定下,许多政府要员实际控制的或背后支持的大工业企业、金融和商业机构纷纷走上了建立金融工业集团的道路。)第四节企业重组中的问题

俄罗斯的企业重组最重要的任务是管理领导体制的改变和通过资本投资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但这方面的问题不少,主要的有:

一、进入企业生产领域的资金不足

私有化以后的企业急需资金,但是在证券私有化过程中,公司出售股份除了得到一群“名义股东”外一无所获。同时,既有的制度安排也为排斥外部资金提供了可能(争夺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