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俄罗斯企业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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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背景与环境(3)

根据历史经验和改革的实践,俄罗斯从1996年起建立了负责联邦预算执行的国库总局。该局设在财政部内,局长由一名副部长兼任。在各地区成立国库分局等机构。国库局的职能不仅是对预算收支进行登记入账,还要检查财政支出和报表(是否遵守财政制度),因此,国库局还起着财政监督的作用。

截至1998年10月1日,俄罗斯已经在89个联邦主体中的87个建立了地区国库分局。其中84个联邦主体的2203个国库机构的账户上计算了联邦预算收入。尚未建立国库局的地方,预算收入仍由税务局管理。计划在2000年前每个联邦主体都过渡到国库局制。根据1998年年底的数据,在全俄49289个预算单位中,已有91.6%的单位在联邦国库机构内开立了分账户。在分账户的框架内,这些单位对划入的预算拨款在规定的额度内加以使用。

定立国库制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提高预算资金的管理效率。

二、俄罗斯的税收制度

(一)新税收制度的确立

俄罗斯在建立新的税收制度的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课税的有关原则给予了充分的考虑。从1992年1月1日起,俄罗斯实施了1991年12月27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后来又从课税机制和税收结构方面对该法律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但是,即便如此,税收的公正性原则仍不止一次地遭到破坏,所作的修改经常是事后才通过法律程序并用法律文件予以确认。

法律规定的课税对象是:利润(收入);销售商品、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等的价值;使用自然资源;法人和自然人财产;财产转让(赠与,继承);有价证券交易;某些活动种类;法律规定的其他征税对象。纳税人总数以法人(商业性质和非商业性质的)数量、作为非法人经营者在税务机关注册的公民人数和按获得的工资缴纳所得税的公民人数为准。根据俄联邦国家税务局的统计资料,截至1997年1月1日,在俄罗斯注册的法人纳税人总数在2,625,000个以上,其中2/3(66.4%)是现有企业,而其余的法人实体实际上并不存在,也就是说,他们不提供报表、不照章纳税。俄罗斯正在对这类企业立案侦查。

就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而言,俄联邦总统令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1)简化税制,削减税收总数,确定详尽无遗的并允许在俄联邦领土上使用的税收清单;(2)依靠削减税收优惠的数量创造平等的课税条件;(3)将实际捐税负担推行到现实中最容易偷漏税的领域,以此来扩大税基;(4)(根据预算外基金提成)拉平对工资和其他收入的课税水平;(5)确定适合地区和地方税收的边际税率;(6)降低罚金和滞纳金数额;(7)在编纂的税法典中严格界定纳税人和税收机关的相互关系,以便消除公民法和税法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二)主要税种的确立

俄罗斯税制结构的建立采用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复税制”原则。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俄罗斯建立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不是在分配领域征税,而是在生产流通环节征税。

俄罗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确立的主要税种有:

1.增值税。增值税是将商品(工程、劳务)生产的各个阶段所创造的部分新增价值征人预算的一种形式,其前身是前苏联时期设立的周转税。与周转税相比,增值税具有征收范围广的特点。(1)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具有法人地位、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各种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包括合资企业、各类公司和私营个体企业;具有独立账户并独立销售商品(工程、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的分支机构;在联邦境内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法人。(2)增值税要求产品从加工、生产、批发到零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缴纳新税。(3)增值税采取价外税的形式,其税金不包含在产品销售价内,即不由售方缴纳,而由需方缴纳。

1992年初开始实行增值税时,规定有三种税率:绝大部分商品和劳务的增值税率为28%,消费品的增值税率为21.88%,食品的增值税率为15%。俄联邦自1993年1月起,除了食品和一些规定的儿童食品(税率为10%)外,把应税商品的增值税率下调至20%。1999年又进一步降至15%。增值税率的下降,使增值税收入在俄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由1992年的11.1%下降到了1993年的6.7%。

2.企业所得(利润)税。俄罗斯从1992年1月1日开征企业所得(利润)税。企业所得(利润)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利润的一个关键性税种。应税利润是企业的总利润,包括:企业销售产品(工程、劳务)的利润,销售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利润,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企业销售产品(工程、劳务)的利润是指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销售进款与列入产品(工程、劳务)成本的生产和销售费用之间的差额;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利润,按这些财产的销售价格与根据通货膨胀指数计算的其原始价值或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拥有的股息、利息、亏损补贴、财产租赁等收入。

1993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2%。1994年,税率和征税机制都发生了变化,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两部分。上缴联邦预算部分的税率为13%,而上缴联邦主体预算部分的税率最高限额为25%,联邦主体立法机关可以在此限度内自由规定税率。1995年,对上缴联邦主体预算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限额又进行了修正,规定为22%。另外,对银行、交易所、中介机构等规定了较高税率,其上缴联邦主体预算的税率最高限额规定为30%。因此,这些机构的总税率可达43%。该税率在2000年通过的新《税法典》里降为30%。

在企业利润税的征收方面,俄联邦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依照俄联邦法律的有关规定,下述资金应从应税利润中扣除: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仅限于生产领域企业)和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企业用于维持列入其资产负债表的卫生机构、教育机构、文化体育机构、学前幼儿机构、儿童休假营地、老人和残疾人养老院费用,在地方政权机关规定的定额限度内的部分;企业在应税利润总额5%限度内的慈善捐款;国有企业用于偿还国家专项贷款的资金等。另外,在企业出现亏损时,在此后的5年内企业用于弥补亏损的那部分利润可免征企业利润税,但是企业的储备基金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弥补亏损。

3.消费税。消费税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购买者支付的间接税。消费税的征收对象通常是短缺商品、高盈利商品、民用商品和国家垄断商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1993年取消了巧克力、鱼子酱、某些贵重鱼类食品和海产品,以及细瓷器制品的消费税,但同时对进口商品、载重量在1.25吨以下的小型货车开始征收消费税。1994年又开始对汽油、小汽车用轮胎、猎枪、快艇等开征消费税。从1996年起,采取了缩小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方针,取消了水晶制品、裘皮服装、皮革服装、载重汽车的消费税。目前,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有:酒类制品、烟草制品、小汽车、珠宝制品、钻石、石油、天然气和某些矿产原料等。消费税的税率为商品自由批发价格的10%—90%不等。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前苏联的居民所得税和独身、少子女税演变而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者是居住在俄罗斯的自然人,不管其是否具有永久住址。其范围包括:俄罗斯公民、居住在俄罗斯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征收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一个日历年内获得的总收入。对于具有永久住址的自然人来说,其总收入包括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对于无永久住址的自然人来说,其总收入是指其在俄罗斯境内的收入。同时,纳税人的总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收入(本国货币收入和外汇收入),同时也包括其实物收入。

自然人所得税按累进税率征收,税率表按复合累进制制订。其方式是,将收入划分为若干段,对每段规定不同的税率并逐级提高,但是对每段收入征税时,只按对该段规定的税率征收,提高的税率只适用于超过该段部分,而不适用于全部收入。由于转轨以来俄联邦通货膨胀比较严重,各收入段的划分标准经常在变动,即各收入段的起征点随收入的不断增长而提高,但基础收入段的税率,基本保持在12%,多年未变。到2000年,新的《税法典》将个人所得税改为统一税,税率为13%。

5.关税。关税是纳税人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缴纳的强制性缴款。征收关税的目的是,促使进口商品结构合理化,保护国内商品生产者,使外汇收支和商品进出口保持最适当的比例,促使商品生产和消费结构发生良性变化。俄罗斯的关税多次调整,而且调整的幅度比较大。进口方面的关税变化主要表现在:1992年6月以前,俄罗斯对所有进口商品免征进口税,其目的是为了尽快缓解国内市场上商品十分短缺的困难。但是由于海关监管无力,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充斥消费品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俄联邦又从1992年6月起对免税的商品重新开征进口税。还将14种商品的进口税率由5%—25%上调至15%—50%。1993年2月起,对部分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对某些特定商品征收消费税(烟、酒、高级服装、汽车、珠宝等)。1993年4月,俄罗斯开始对国际上通用的协调税目所规定的94类商品实行新的统一进口税率。1993年8月,俄罗斯新的《海关税法》生效,开始对进口商品采用国际上通用的三种税率征税,即(1)按应税商品报关价值百分比规定的从价税率;(2)按单位应税商品征收一定金额税收的从量税率;(3)将上述两种形式结合起来的复合税率。1994年3月15日,俄联邦再次大幅度提高几乎所有同俄竞争的进口商品的税率,平均增幅为6个百分点,即由1993年的平均7%—8%提高到13%—14%。在出口征税方面,俄罗斯从1992年9月开始多次上调战略原料出口税税率,以消除在战略原料、燃料出口中的低价恶性竞争和倾销现象。到1993年下半年,俄罗斯的出口秩序明显好转,而且能源及原材料的国内批发价格也已接近或超过国际市场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出口换汇,俄海关从1993年11月1日起实行新的出口税税则,全面下调战略性产品的出口税率。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实施对机电产品(如各类机床、电机、卡车等)出口减征或者免征基础税。

可以看出,俄罗斯建立的以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的主要功能是为政府组织预算收入。由于间接税主要是对商品课税,具有税源充裕、征收方便的特点,故能较好地实现组织收入的功能。正因为如此,俄罗斯依据本国国情选择了这种税收结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间接税为主体,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一是税负易于转嫁,二是对经济的调节功能较弱。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则能有效地避免这些弊端。但俄罗斯的税收结构调整很可能要经历一个“从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到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再到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的漫长发展过程。

(三)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分税制

为了落实财政体制改革中从西方引进的预算联邦主义原则,像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俄罗斯采用分税制来处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权分配关系。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分税制有两种类型,即彻底分税制和适度分税制。在税种的结构方面,前者只设中央税和地方税,不存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而后者既设中央税和地方税,又设共享税;在税收立法和管理方面,前者中央和地方均具有这些职能,而后者的这些职能一般集中在中央,地方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多数国家都采用了适度分税制,俄罗斯也不例外。不过,与发达国家的适度分税制相比,俄罗斯的分税制具有浓厚的本国色彩。如在增值税、利润税等这样的一些联邦和地方共享税的分配上,采取的不是附加式(正税归中央,附加税归地方)和分征式(同一种税,中央与地方各按一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而是分成式,即对同一税种,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例如将20%—50%的增值税划拨给地方预算;将22%的利润税划拨给地方财政(其中12%归联邦主体,10%归地方)。总之,完全意义上的适度分税制并没有落户于俄罗斯,代之而立的是一种俄罗斯转轨经济所特有的分税、分成加补贴的混合税制。

按照依法确定的税收支配权限划分,俄联邦的税收(包括非税收入)可划分为三级,即联邦税、地区税(联邦主体税)和地方税。联邦税的税种、税率、征收对象、纳税人、优惠办法、上缴预算的程序等事宜,均由联邦法律(《俄联邦税法纲要》)规定,而且在联邦内t所有区域征收。属于联邦税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针对个别种类的商品)、企业和组织利润税、有价证券业务税、关税、自然资源使用税、矿产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水利设施使用费、自然人所得税、道路基金税、使用“俄罗斯”和“俄联邦名称”税、印花税、国家规费、财产继承和赠与税、博彩税、办理出国手续费、个别种类交通工具税、特别税①等;地区税包括:企业财产税、木材收入税、水源付费、销售税、教育税、环境污染税等。在地区税中,企业财产税、木材收入和水源付费,均由联邦法律规定,并在全联邦范围内征收。教育税是否征收,由地区政权机关自行决定。地区所征收的税种的最高税率由联邦法律规定,具体税率由地区法律文件加以规定;地方税包括:自然人财产税、土地税、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注册收费、广告税、酒类商品经营许可证收费、使用地方标志税等22种。地方税可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在全联邦范围内必须征收的税种,如土地税、自然人财产税等。第二类是其他税种,是否设立这些税种,由地方政权机关决定,而且仅在决定开征这些税种的地方政权管辖的领土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