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佛教艺术与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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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吐蕃佛教文化中的儒家文化——以唐蕃关系为主线(2)

唐政府同样也派一些精通儒学的人作为人蕃使节,如皇甫惟明、崔琳、崔光远、杜鸿渐、崔汉衡等,到吐蕃进行各种外事活动,这同时也带去了儒家的思想和礼仪。唐蕃使者的频繁来往,是儒家文化传人吐蕃的一个重要桥梁。据《新唐书》载,皇甫惟明曾上言劝玄宗与吐蕃约合:“惟明曰:‘……今河西、陇右赀耗力穷,陛下幸诏金城公主许赞普约,以纾边患,息民之上策也。’帝采其言。敕惟明及中人张元方往聘,以书赐公主。惟明见赞普言天子意,赞普大喜,因悉出贞观以来书诏示惟明,厚馈献。”从这条文献记载可以看出,公主在世时,唐政府一直以此为唐蕃交往的桥梁,经常以探望公主为名,与吐蕃之间进行各种方式的交流,当然在这时主要是政治和军事上的外交活动。但是我们也看出吐蕃对唐政府赐的“书”是非常重视的,“悉出贞观以来书诏示惟明”,这说明自贞观八年(634)以来,唐蕃之间的外交文书,特别是唐政府给吐蕃的一些诏书、文件,吐蕃都非常完好地保存着,这说明了吐蕃政权还是非常愿意和唐保持友好关系的,并且也特别渴望学习唐朝的一些先进文化。虽然有“儒者”为其“典其疏”,但是吐蕃保存这么多唐政府给他的“书”,一方面是为了保留两国交好的证据,以夸后世;另一方面也有模仿大国诏书格式,学习大国政治礼仪制度的想法,这从吐蕃上大唐的各种“书”、“表”中就能看到。

第三,敦煌文书中所反映的唐蕃文化的交融。从代宗广德元年(763),吐蕃陆续攻陷河西诸州,德宗贞元二年(786),河西最后一块重镇敦煌失陷,一直到宣宗大中二年(848)张议潮收复瓜沙,吐蕃统治整个河西地区的时间将近百年,但其在河西地区的统治所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就佛教而言,河西在吐蕃占领之前,就已是佛教东传的必经之路,得地利之便,敦煌地区的佛教早已非常兴盛。吐蕃社会此时正处于所谓佛教的“前弘期”,在这种背景下,吐蕃佛教和敦煌地区的佛教以及当地的传统汉文化必然会产生碰撞,相互影响。

首先,吐蕃文化和以儒学为主的汉家文化通过佛教进行深广的交流。吐蕃占领敦煌初期,虽然对汉文化进行排斥,但对佛教却极为热衷,在这种情况下,儒家文化利用其开放性和包容性,披上了佛教的外衣,得以在寺院的庇护下保留下来,寺院也就成了当时主要的文化场所。此时敦煌的“寺学”非常发达,藏经洞中发现的许多文书都是寺院的学生在上课时所做的笔记。所学的内容有佛经,更有许多传统的儒家经典如《论语》、《孝经》、《太公家教》等。在这一时期,人们对文化的渴求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对佛教的崇拜,佛教也因此得到了空前发展。佛教的发展,使寺院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在河西地区的最后堡垒的地位更加巩固。这时的吐蕃社会,正处于佛教的形成时期,自然地对敦煌佛教界产生一种亲近感,也必然会吸取适合他们的敦煌地区佛教的内容,而这时敦煌地区的佛教世俗化程度已经很深,其教义义理中,融入了大量的儒家思想的伦理道德,吐蕃佛教吸收汉地佛教的内容,必然也就吸收了部分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内容。吐蕃占领敦煌后,在寺院设立“译场”、“经场”,把大批的佛经、儒家经典、诗歌等译成藏文,并在寺院里设学校,同时讲授佛经和儒学。敦煌的各级蕃汉官吏、部落头人、望族子弟和民间缙绅等,都通晓吐蕃文。语言上的互通,大大推动了吐蕃文化与中原传统文化的交流。比如,吴法成,是此时敦煌地区著名的译经大师,精通蕃、汉、梵三种文字,P.4640《吴和尚赞》中云:“一宗外晓,三藏内持;叶流宝字,传译唐书”,其传译的“唐书”,不仅仅是汉地佛经,如前所述,应该还包括儒家经典、诗歌等。可见他是一位汉地佛教、传统汉文化和吐蕃佛教相融合的代表人物。再如,王锡向吐蕃赞普上的两道表章中,除了引用《礼记》、《周易》等儒家经典外,还同时用儒家的王道理论来劝说赞普。可见,吐蕃赞普对汉族的传统文化也不陌生。

其次,吐蕃统治者大量任用汉人为官,使汉文化有机会深入到吐蕃的政治领域。敦煌文书P.t.1089《吐蕃官员星文》中.充分反映出对汉族官吏的任命和调任。在此件文书中,由敕令而决定的沙州官吏的衔位有:刺史的谋士和军械官,万户长、万户巡按使、大都督;从来自吐蕃的人中选择的千户长、副刺史、小都督、汉族巡按使;从来自汉地的人中选择性千户长助理;从来自吐蕃的人中选择小千户长、小刺史和军械官总督、整个沙州地区的战相;从来自汉地的人中选择地方战相等。此外,在一些敦煌文书中也常常提到“沙州部落使阎英达”、“故都督索公”、“侄都督索琪”、“蕃汉判官”等一些在吐蕃统治河西时期任职的汉人。在这些汉人官吏的影响下,吐蕃统治者的政策有所变化,不仅承认和保护原唐朝统治时期敦煌地区的土地和财产,而且禁止吐蕃人抄掠汉人为奴。如敦煌文书P.t.1083《禁止抄掠汉户沙州女子牒》载:

往昔,吐蕃、孙波与尚论牙长官衙署等,每以婚配为借口。前来抄掠汉地沙州女子。其实,乃拥之为奴。为此,故向上峰陈报,不准如此抢劫已属赞普之臣民,并请按例准许,可如通频之女子,可以不配予别部,而在部落内寻择配偶,勿再令无耻之辈持手令来择配。并允其自择配偶。

由此可见,吐蕃统治者任用汉官,主观上是为了缓和民族矛盾,保持当地社会的安定;在客观上,任用汉族官吏,使在佛教掩盖下的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汉传统文化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吐蕃统治阶层.致使其统治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那些出仕吐蕃的汉族落蕃官们,经常劝说吐蕃人罂兵向善,敦煌文书中记载一位吐蕃的将军甚至因此而感到自己罪孽深重,不得不向敦煌的寺院求助,并在寺院里做了一场法事,忏悔自己杀戮太多,希望以这样的方式赎罪。可以说,当时的敦煌汉人充分利用了吐蕃人崇信佛教的特点,通过世俗化了的汉地佛教向吐蕃人灌输带有浓厚儒家思想特点的汉文化。这不仅使敦煌社会日益安宁,也在唐蕃关系的和解上起了积极的作用。

儒家文化的传人,不仅在吐蕃上层统治阶级中产生的重要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吐蕃人民的社会生活。如文成公主在吐蕃时,改变了一些当地的风俗习惯,“公主恶其人赭面,弄赞令国中权且罢之,自亦释氈裘,袭纨绮,渐慕华风。”叫吐蕃上层统治者都为此改变了服饰,可想而知,其统治下的臣民当然更是吸收了汉族礼仪,不仅在举止上,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上。吐蕃人相信生命轮回。进入老年期的藏民,极为关心他自己的来世,常按自己的愿望进行祈祷,家人也为老者提前举行法事活动,并视为孝道。也相信因果业报。在藏传佛教的经曲、故事中,因果报应的故事可谓是俯拾皆是。人们也坚信因果律的普遍性,正如《法句经》中所说:“恶业未成熟,恶者以为乐;恶业成熟时,恶者方见恶。”“善业未成熟,善人以为苦;善业成熟时,善人始见善。”“莫轻于小恶,谓我不招报,须知滴水落,亦可满水瓶,愚夫盈其恶,少许少许积。”这些均与儒家所倡导的“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思想是一致的。

佛教的伦理道德观对吐蕃社会影响颇为深远,是其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基石和重要内容。“善”和“行善”是吐蕃社会的最高道德标准,也是价值判断的核心。提倡行善。“善”除乐于布施等外,就是遵行佛教提倡的“十善法”,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不嗔恚、不邪见,包括了人的身体行为、语言和内在的心理活动。佛教禁止身、口、意三方面的不良行为,同时又从肯定的方面提出了“十善标准”,即不杀生还要放生,尊重一切生灵;不偷盗还要布施,这里布施的最基本含义就是向穷人施舍;不邪淫就是要尊重所有的异性,包括从心理到行为;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不说废话)的同时就要说诚实的话、团结的话、温和的话和有意义的话;不饮酒还要修观认识不净处;不嗔恚还要有慈悲观;不邪见就要树立正确的观念,皈依正法(即佛法),排除心中的杂念,不信邪教邪说。要多造善业,以求来世善报。“善行”以利他为主,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供养“三宝”、帮助他人、孝敬长者、修路架桥、传授弟子、虔心诵经为众生祈祷、行医救死扶伤、建造佛塔、刻印经书、爱护动物、保护环境、爱护自然等等,皆是善的表现。因此,藏族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规范皆来自于佛教,由此为中心的藏族文化莫不与藏传佛教紧密相关。但是,这些教义内容,又无不与中原传统的儒家文化关系密切。

藏传佛教的教法教人修身养性,净化心灵,佛法治心,似以为“乐”(佛法徒认为佛法是妙音);人法规范人之言行,节制贪欲,人法治躬,似以为“礼”。两者是吐蕃社会早期“安上治民”的两大“科室”,我们将佛法喻为医学之“内科”,调理人的内心世界;人法喻为“外科”,调理人的外在表现。“二法”之功能与我国古代儒家提倡的“乐”、“礼”有异曲同工之妙。以礼乐代表我国古代制度,起自五帝,源远流长,此即现今意义上的法治。

吐蕃统治者重视利用佛教的头面人物,是为了发挥佛教的宗教信仰作用,更有效地统治其人民。同样,利用儒家思想,是因为儒家的忠君、报国、孝道等思想有利于他们的统治。所以,在吐蕃地区,这两种文化均被吐蕃统治者吸收利用,并把他们融合一起,共同为吐蕃统治者服务。

另外,儒学之所以能够在吐蕃得以传播并有很大发展,固然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但这与儒家文化的兼容性、先进性和开放性分不开的。佛教文化和儒家文化也都具有渗透性,他们那种潜移默化的力量,能够接纳或溶人任何文化体系。儒家文化的忠孝观念,在当时来说,也适应了吐蕃统治者的自化及化民的需要。

任何民族要得到发展,总要不断克服自身的毛病和学习周边民族的优点及先进文化。汉民族的先人所创造的儒学,对当时的吐蕃来说,无疑是一种先进的文化。如果说佛教传人吐蕃是对吐蕃文化带来了第一冲击,奠定了吐蕃传统文化的基础;那么儒家文化传人吐蕃,则是对其第二次有力地冲击,大大丰富和发展了以佛教文化为主的吐蕃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