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佛教艺术与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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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天盛改旧定新律令》中的西夏佛教新探(1)

崔红芬

(兰州大学敦煌研究所;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西夏是1038~1227年间存在于中国西北地区的一个以党项族为主体的国家。在西夏统治者的大力倡导和参与下,境内佛教极为兴盛。但由于西夏文献的大量湮没和阙失,使得我们很难得窥西夏佛教的全貌。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寻,学者们在西夏佛教史研究领域已有了一定的突破性进展,但在西夏佛教制度方面却所知不多。1988年,前苏联西夏学者公布了秘藏多年的西夏法典《天盛改旧定新律令》(以下简称《律令》),为研究西夏佛教制度提供了极为重要的依据。《律令》是西夏仁宗仁孝皇帝在天盛年间颁布的西夏文法典。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共20卷,只有律令条文而无案例。该法典为研究西夏的法律、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军事等各个方面提供了大量极为宝贵而丰富的材料。目前,我们所能见到的《律令》,除原文复制本(见上海古籍出版社《俄藏黑水城文献》第8、9册)以外,还有2种汉译本:一种是1988年宁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李仲三根据克恰诺夫俄译本翻译的《西夏法典——天盛年改旧定新律令》(第1~7章),这是克恰诺夫对《律令》翻译和研究成果的四卷本著作之第二本。另一种是史金波、聂鸿音、白滨根据《律令》原件直接汉译、2000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传世法典之《天盛改旧定新律令》。笔者对上述两种译本的前7卷有关佛教方面的条款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发现二者在内容的理解和译读上存在一定差别,现举例如下:

李译本第一章第一条九款:“若与罪干连者先已出家为僧尼并同其家断绝往来,并若此[人]在已行谋反中获罪,则其承嗣人、父母及其他亲属皆缘坐。另在已行谋反中父母获罪时,上述离家出走者,亦不列入共犯,不追坐。”而同一条款内容,在史译本中则是:“应连坐人早已为僧人、道士,已出家与家院不往来,与彼处谋逆后,原主父母、节亲等勿连坐,父母等犯逆罪,亦依前所示出家人勿入连坐中。”二者在缘坐与否上意见相左。笔者窃以为这可能是排版时丢字所致。但以下两条则肯定是理解上的问题:李译本第一章第二十八条:“盗毁大祀神御圣像,或圣旨下,臣等接旨不如法,或贻误圣旨下达,或直呼皇帝名讳者,或圣旨宣而不到,或对答不明,或不面[君]者,[上述举动已行]之首谋皆处斩刑,从者处十三年苦役,役满后即于配处落户。”史译本则是:“盗毁护神、天神,传御旨时不行臣礼,起轻视心,及御前、制、御旨直接唤人往,无故不来等,一律造意以剑斩,从犯无期徒刑”。二者在刑期长短上差别较大。又如李译本第二章第四十二条四款:“若黄衣、黑衣、红衣、紫衣僧侣已行犯罪,则处罪时应比[犯同罪]庶民减一等。此外,红衣或紫衣僧侣犯处一年苦役罪者,则夺其穿红衣或紫衣之职务。依据本法不免除有官品者职务之条款,不允许处夺僧侣的职务和改判。犯重罪僧侣应夺官品并免职。黄衣和黑衣僧侣犯罪,刑满后,必须离开寺庙五年,红衣或紫衣僧侣或相等职务者犯罪,刑满后,则须离开六年。被处苦役有品位之僧侣,处判时应考虑其品位。若[僧侣]无官品,则必须按律服满苦役;在整个服刑过程中[服苦役僧侣]应将其奴仆交回原来寺庙。”而史译本:“僧人、道士中赐黄、黑、绯、紫者犯罪时,比庶人罪当减一等。除此以外,获徒一年罪时,赐绯、紫当革职,取消绯、紫,其中口依法按有位高低,律令、官品,革不革职以外,若为重罪已减轻,若革职位等后,赐黄、黑徒五年,赐绯、紫及职位相等徒六年者,当除僧人、道士,所遗劳役有官与官品当,无官,则依法服劳役。日毕后,人原属庙中为行童。”二者观点截然不同。笔者仅列出两种译本对同一条款内容在理解上存在的差别,希望学者们详勘。

本文依据史译本《律令》,并结合其它汉文资料,对西夏佛教制度方面的某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有些观点,仅为笔者一家之言,愿与方家共同探讨。

党项自隋唐内迁以后,与汉族杂处,深受汉族先进生产技术和思想文化的影响。西夏立国之始,统治者就仿效宋制,并结合本族特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政治制度。为巩固地位和满足自身信仰,统治者大力宣扬和推崇佛教,同时也借鉴和吸收中原的儒、道文化,并对本民族原始的宗教习俗也采取较宽容的态度,形成了炫丽多彩的具有某种混合特性的、独特的西夏文化。尤其是佛教,基于统治者的大力倡导和崇信,西夏僧人在社会上地位崇高并享有许多的特权。为了使佛教更好地为统治阶级服务,加强对佛教的控制和管理,西夏统治者制定了一套对僧人和寺庙进行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保证了西夏佛教的繁荣并使之朝着对统治阶级有利的方向发展。根据《律令》中有关佛教的条款,我们可以断定,西夏佛教制度与唐宋时期的佛教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它在继承唐宋佛教制度的同时,又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发展。

一、赐衣和封号

唐代官制中有“赐紫、赐绯”的规定:三品以上赐紫色袍,五品以上赐绯色袍,以官服的颜色区分官位的高低。后来这一制度也逐渐被佛、道所采用,用于赐给佛、道中职位较高者。西夏在佛教制度上不仅继承了中原的赐紫、赐绯制度,还有所创新和发展,增加了赐黑、赐黄,所以西夏僧人有赐黑、黄、绯、紫之制。《律令》条款为这种独特而创新的佛教赐衣制度提供了可靠的佐证。如:“诸有官人及其人之子、兄弟,另僧人、道士中赐穿黄、黑、绯、紫等人犯罪时,除十恶及杂罪中不论官者以外,犯各种杂罪时与官品当,并按应减数减罪,其法按以下所定实行,勿施一种黥刑。”除了《律令》中提到有赐黄、黑、绯、紫者以外,在西夏石窟、碑文题记和佛经题记中也见到了有关赐紫、赐绯者的记载。但根据目前所公布的资料,我们仍未见到赐黑、黄者的其它例证。关于赐紫者的记载有榆林窟第15窟门顶右边和第16窟窟口北壁各有一处长篇题记,两处内容相同:阿育王寺释门赐紫僧惠聪姓张住持窟记。史金波在《西夏佛教史略》中同样提到了“榆林窟中天赐礼盛国庆五年(1073)题写的《榆林窟记》:西夏阿育王寺释门赐紫僧惠聪及随从弟子等七人,住于榆林窟,住持四十日,看读经疏文字,稍熏习善根种子,领略了榆林窟圣境‘修行之界’的山水风光。”西夏文献中有关赐紫僧的记载虽然不多,但足以证明在西夏有赐紫僧的记载,不像史金波所说的那样:在西夏碑文和佛经中仅见有赐绯僧一种,至今尚未见到赐紫以及赐黑、赐黄者。当然,西夏有关赐绯者的记载很多,如凉州感通塔碑所记:感通塔下羌汉二众提举赐绯僧臣王那征遇,修塔小头监崇圣寺下僧监赐绯臣令介成庞,匠人小头监感通塔下汉众僧监赐绯僧酒智清,修塔匠人小头监感通塔汉众僧副赐绯白智宣……。另外,在克恰诺夫的《俄藏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佛经文献叙录》中共提到赐绯者6处,他们是经文的检查者、译者或抄写者。如:第316号,馆册第4536号,《慈悲道场罪忏法》经文检查者智海;第311号,馆册第7714、2267号,《慈悲道场罪忏法》抄经者慧清;第346号,馆册第4976号,《十王经》译者法海。韩小忙认为,在西夏赐黄、黑、绯、紫衣者中,赐黄者级别最高,赐紫者最低,凡被赐衣者,皆有官品和职位。对这一说法,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西夏赐衣制度中仍以赐紫者级别最高,其次才是赐绯、赐黑、赐黄,并且赐衣者不一定都有官品及职位。其理由有二:1、从《律令》来看,第二章之“罪情与官品当门”规定:“僧人,道士中赐黄、黑、绯、紫者犯罪时,比庶人罪减一等,除此以外,获徒一年罪时,赐绯、紫当革职,取消绯、紫,其中□依法按有位高低,律令、官品,革不革职以外,若为重罪已减轻,若革职位等后,赐黄、黑徒五年,赐绯、紫及与赐绯紫职位相等徒六年者,当除僧人、道士,所遗劳役有官与官品当,无官,则依法服劳役,日毕后,入原属庙中为行童。”在第十一章之“为僧道修寺庙门”规定:“国境内番、汉、羌中僧人、道士所属居士、行童中,及前僧人、道士等中有为座主者时,能完整解说般若、唯识、中道、百法、华严行愿等之一部,解前后义,并知常为法事者,国师及先住座主、别有巧智师傅等,当好好量其行,真知则居士、行童可入僧人中,衣绯,为座主,勿得官。先前僧人、道士口道士者为僧人,彼等一律先黄衣者当衣绯而为座主,好者可得官爵。其中番汉和尚不知切韵,不许为座主。”如果这两条说明还不清楚的话,那么我们再看第十四章之“误欧打争门”规定:“和尚、道士衣绯、紫、黄、黑等高低殴伤杀时,执职位及实有官者可以职位、官品当,无官,则衣绯、紫殴伤杀有自[暗监]到[戏监]官人法,衣黄、黑依殴伤杀有自[十乘]到[胜监]官人法判断。”这里提到[暗监]、[戏监]和[十乘]、[胜监]等官名,对照《律令》第二章之“罪情与官品当门”的相关条款,可知以上官品的大小,从而也就知道了赐紫、赐绯与赐黑、赐黄谁高谁低。如“庶人获十五杖,徒四年时:[十乘]官至[胜监]官,官、职,军皆当革除,徒六个月,日满依旧当往。[暗监]官至[戏监]官,官分两半降一分,革职,勿革军,徒三个月,日满依旧当往。庶人获十七杖,徒五年时:[十乘]官至[胜监]官,官、职、军皆当革除,徒一年,日满依旧当往。[暗监]官至[戏监]官,官、职、军皆当革除,徒六个月,日满依旧当往。庶人获十七杖,徒六年时:[十乘]官至[胜监]官,官、职、军皆革除,徒二年,日满依旧当往。[暗监]官至[戏监]官,官、职、军皆革除,徒一年,日满依旧当往。”从以上条款中可清楚地知道,西夏佛教中赐紫、绯者显然要高于赐黄、黑者。2、从前朝的官制来看,唐代贞观时三品以上官员服紫,五品以上服绯,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宋承唐制,宋初规定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神宗官制改革后,官服又改为四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上服绯。同样,西夏官制中规定:文资则幞头、靴笏、紫衣、绯衣;武职则冠金贴起云镂冠、银贴间金镂冠、黑漆冠,衣紫旋澜,金涂银束带,垂蹀躞,佩解结锥……。可见,西夏文官的官服多因袭唐宋,而武职官服却独具民族特色。正如《宋史·夏国传》载:“西夏设官之法,多与宋同。”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西夏的官制受宋朝影响极大。僧道赐紫、赐绯制源于中原的官服制度。据宋人赞宁考,赐僧紫衣始于唐武则天时期,僧人法朗等九人“重译大云经,陈符命,言则天为弥勒下生”,为其做女皇大造舆论,故得赐紫衣。另据高承考证,赐道徒紫衣始见于唐代宗时期,李泌立大功后乞解官为道士,乃赐之紫衣。到五代时,紫衣、师号颁赐已趋于制度化。宋代沿承前代颁赐释道徒紫衣、师号之法,使之更加制度化,且紫衣、师号为宋代释道社会地位高低的重要标志。唐宋时期僧道以赐紫、绯为贵,这与官制中衣紫、绯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既然西夏官制多继承和借鉴唐宋,那么,西夏僧人的赐紫、绯之制也应当与官制中的衣紫、绯制度相一致,而不可能出现官服以衣紫、绯为贵,而僧人却以赐黄、黑为贵,赐紫、绯次之的情况。而且,从上述条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西夏并不是所有赐紫、绯、黑、黄者均有官品和职位。

西夏僧人地位很高,除了上述讲到有赐黑、黄、绯、紫者外,还有封号制度,西夏僧人的封号有帝师、国师、上师、(大)法师、大师、禅师、忠师、信师等。在西夏前期,即设立国师院,就有“国师”这一封号,国师是西夏前期僧人的最高称号。西夏在继承前代封号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封号体系,《律令》第十卷“司序行文门”载“皇帝、皇太子、诸王等之师名:皇帝之师(监承处)——上师、国师、德师。皇太子之师——仁师。诸王之师——忠师。”目前,史金波已考订出国师24人,封号26个,但是某些国师仅有名称而矣,立论似嫌不足,缺乏足够的证据,有待于进一步考证。笔者在克恰诺夫《俄藏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佛经文献叙录》一书中共找到15位国师。在《律令》中只提到了国师、法师、禅师,而未提及帝师称号。可见,西夏在天盛年间(1149~1169)还没有帝师这一封号。克恰诺夫根据俄藏西夏文佛经题记推测帝师可能出现于仁孝后期,大概要晚于1182年。另外,他还认为,西夏历史上可能有过6位帝师,现已确定身份名称的有4位。史金波认为西夏至少有3位帝师,他在《西夏佛教新探》中已作了充分论证。《律令》中虽未提到帝师封号,但西夏汉文文献《杂字》官位部中却列有:帝师、国师、法师、禅师称号。罗召在《藏汉合壁〈圣胜慧到彼岸功德宝集偈〉考略》一文中指出,帝师制始于西夏而非始于元代,帝师是西夏僧人的最高封号。笔者认为,西夏帝师可能与藏传密教的上师有某种关系。俄藏西夏文佛经第22号,馆册第206、8138号《佛说圣佛母三法藏出生般若波罗密多经》题记中提到了:上师、两位皇帝的老师,其中一篇经文标明的年代为1182年8月21日,即仁孝乾佑年间,经文中称这位老师为上师,而没有称作帝师。《律令》第十章之“司序行文门”载:“皇帝之承监处上师、国师及德师等与上等位当。”可见上师的地位是相当之高。据史料记载,仁孝时期,藏传佛教就已经在西夏广为流行。藏传密教要求信徒皈依师、佛、法、僧,这里的“师”即是祖师或上师,师列于佛、法、僧三宝之前,可见其地位的崇高。西夏出现帝师这一封号,会不会是受藏传佛教的影响,由上师衍生而来呢?但这只是猜测而矣,由于缺乏资料,证据还不够充足,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二、西夏佛教制度中所体现的皇权至上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