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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思想决定未来(1)

1中外法律观念的比较阅读

翻检旧书囊,不期挖掘出两本ooooold的书。《错案》和《折狱龟鉴》,前者是法律出版社1984年出的,第一版印了九万二,三年后加印一万,定价一块六,我一块钱买的。后者版本太糟糕,不说也罢。老实说,两本书从外观上看都不可爱,小32开,基本上都谈不上书衣设计,一副坐等唾弃的穷酸样。我纯属无聊,才假装不以貌取书,耐着性子看下去。

《错案》是法国一位资深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写的,结合案例分析司法中导致错案的各种原因:被告的不佳表现、证人有意无意的欺骗、鉴定错误、法官错误裁判等。《折狱龟鉴》是宋代郑克编的,收录了395个案例,分作“议罪”、“察盗”等八卷。没想到两本书交错着读,倒能读出些意趣来,一如豆腐干与花生米同嚼,有火腿之味。

两本书一个成于上世纪后半叶的法国,一个在古代中国,但言及法律,竟能相通。可见判案无论古今中外,都不外乎侦查破案、法庭审讯、司法鉴定、人证物证、定罪量刑、辩诬雪冤等。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是一样的:刑讯逼供、伪证、死因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除了这些技术上的一致,古今中外法律的基本原则也如出一辙:正义、公平、发现事实真相。《错案》反复强调的不过几条基本原则和规律:在刑事方面没有不加明文规定的刑罚(意思是,凡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都是许可的);越是限时破案、限时审判的案例越容易错判;刑侦要基于对人性深刻而实事求是的洞察,等等。《折狱龟鉴》则说“察狱之术有三:曰色、曰辞、曰情”,这个“情”不是儒家那样理想化的人性和人情,而是真实、客观的人性,如分析官吏造成冤狱的原因多为“应命”“逃责”“希赏”三类,并专门有“鞠情”(考虑情有可原,网开一面)一部分。《错案》自始至终最强调的一点,是“怀疑应对被告有利”,即现在广为人知的无罪推定,并直言“让一个罪犯获释,比惩罚了一个无辜者要强百倍”。而《折狱龟鉴》特意以“释冤”为第一、二卷,第三卷“辨诬”,其用意也是“人之负冤,多因疑似”,所以“释冤”“辨诬”才是法律第一要义,“核奸”“察贼”倒在其次。“君子所贵者,不在核奸而在释冤也”,几次申明“《舜典》钦恤之义”、“《易》曰,君子以议狱缓死”,用意一也。

最令人动容的,是两本书都透露出的那种专业的法律立场和职业精神。《错案》中列举了一些案例,如着名的德雷弗斯事件以及二战后对叛国者的审判,其实都远远超过了法律范畴,成为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但作者勒内坚持就事论事,从行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他的叙述和议论都有严格的自律和自制,绝不越出自己的专业领域胡乱发言。德雷弗斯事件,只说字迹鉴定的不可靠以及伪证,绝不讨论反犹问题;战后的叛国罪审判,只讨论量刑公正问题,毫不论及民族感情和历史恩仇。我想,在种族和战争问题上,勒内未必没有自己的看法,但他清楚自己的领域和边界,这是一个专业人士的骄傲和自持。

我一贯的偏见是,中国文化基因中缺乏专业界限和职业精神,只要是圣贤,或者当了官,就变得什么都知道了,什么领域都敢说话,什么事情都敢管,什么情况都敢表态,完全没有“界限”概念。此论庶几是有道理的。但是从《折狱龟鉴》中也可以发现还有相反的一面。

武则天朝,有人告驸马谋反,证据是驸马杀妾,由御史奉命查办。武皇帝对刑事案件不感兴趣,要的是谋反证据,上纲上线。御史却坚持在刑侦层面上论事,惹得皇上大怒。御史昂然对曰:“陛下委臣推事,必须实状。若顺旨妄族平人,岂法官所守?”生生把皇帝顶回去了。

还是这个武则天,要杀一个遭诬陷的僧人,监察御史说:“法与天下画一,岂使臣杀无辜以希圣旨哉?”唐德宗时,一桩抢劫案惊动了圣上,御史汇报情况时,皇上几次呵斥“滚出去”、“现在就滚”,御史站直了,说“臣以御史按狱,知冤不得尽辞,是无容复见陛下。”说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圣旨比天大,其实不尽然,凛然的“法官所守”,就是要在强大的皇权面前、从政治权争中,为法律争取“专业领域”和独立空间。法律的专业领域有排斥行政干预和政治干涉内在力量,而这种拒斥,还多少有理论依据,即所谓“以御史按狱”,中国古代不是没有分权,只是分得太不均衡,也不够明晰。

一中一法,正好从两个侧面凸显了法令的“独立”,一方面,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外面再大的权力也不能染指。另一方面,是“非我领域不胡说”,不越界、不包打天下。如此专业和职业界限分明了,责权分明,分权独立,方可谓规与矩。当然,也不能过于美化中国古代的司法,《折狱龟鉴》全书近400个案例,其中政治斗争、行政权赤裸裸决定司法决定的案例,至少和抗颜争取到了司法独立的案例一样多。而且,抗颜犯上的事情几乎都集中在唐朝,而全部案例的时间跨度是从三国到宋。说到底,所谓的“抗颜犯上”,还是得看上面的意思,“上”开通,让你犯才能犯,不准你犯,你就拉倒吧你。

当然,两书体现的法律观念也有些明显的不同。其一,对于人情的态度。《折狱龟鉴》显然很考虑“人情”和“民愤大小”的因素,专门有“宥过”一卷,体现对“道德表现良好”的罪犯的宽大为怀,也有对民愤极大的案件从重处罚的例子。而《错案》则认为,舆论固然表达了公众意愿,但无疑仍然是对法律的伤害,审判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顺从人情和舆论。“在发表看法前不与任何人联系,不凭怨恨或恶意,也不凭敬畏或温情,只根据罪行和辩护的理由,凭着良心和来自内心的想法,以正直、自由的人所应有的公允和坚定来判决。”法国的作者显然更死心眼儿,不认同“法不责众”或“于理不合,于法不容,然其情可谅”之类的通融和权变。

其二,同样是“释冤”,《错案》行文很谨慎,不枝不蔓,论事不论人,对那些做出错误判断的法官、给出错误信息导致错案的证人、法医、鉴定人等,都表示了极大的理解、尊重和敬意。文中侧重的意思是,人都可能犯错误,永远都会有错案,重要的是要找出原因,以后尽量避免就好了。而在《折狱龟鉴》里,一个案件释冤之后,当事人昭雪平反往往倒在其次,重点总是判错案的官员被降职或罢黜,改正冤案错案的官员不是升官,就是获得领导表扬、民众拥戴。其逻辑是:既然为官一方,就应该是有德有才的能人贤人,怎么能够犯错,以致冤屈自己的子民?那实在是最大的罪过,更甚于案件中罪犯的罪或错。

其三,还是“释冤”的问题,《错案》强调那些在错案中(如轰动一时的“里昂信使案”)被误杀误判的人,即使获得再多的赔偿也无可厚非。书中还详细分析了巨额赔偿的合理性:除了经济损失,赔偿还应该包括当事人的机会成本(本来可能的人生发展)、精神痛苦的“价值”、美容损失(无论已婚妇女还是男人)、娱乐功能的损失(对于当代人来说,失去体育和娱乐的快乐就是最重要的损失)等。而《折狱龟鉴》透露出的信息是:一个人但凡惹上了官司,总有自己行为不检点之处,或多或少受点苦头也是应该的,最后案情结了,释放了事。即使完全是蒙受“无妄之灾”的受害人,能(偶尔)遇到好官给予昭雪,也已经是其命好,当然该感恩戴德,再不可怨天尤人,揪着冤情纠缠不清了。

值得注意的是,《折狱龟鉴》里也有类似“司法赔偿”的记录。真相大白后,罪犯有非法所得钱财的,一部分充公,一部分就可能赏给被害人作为“补偿”。有时候,判案官还会自行“优恤被枉之家”。但这个“优恤”时有时无,没有定制,基本上取决于涉案金额大小和判案官员的个人意志,财政上怎么走账,书中可没有交代。

另一个好玩的,是看“老书”独有的趣味:处处能碰到历史的痕迹。《错案》翻译出版于1984年,书中阐释“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用的却是如今已经废弃的“嫌疑犯”一词,仅仅因“嫌疑”而成为“犯人”,这个词本身就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这也可看出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过法律的发展状况。《错案》前面还有“译者的话”,特别交代“必须指出,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作者的观点未能超越资产阶级法学的局限。相信广大读者对此是会鉴别的。”《折狱龟鉴》是1993年的版本,序言同样申明,该书“摆脱不掉封建时代的束缚而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其历史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这就需要我们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批判地继承文化遗产……”讨论“时代烙印”的“时代烙印”,是不是很有趣?

同样,从老书中也可以看到历史的进步。《折狱龟鉴》里正经八百有以算卦、“天打雷劈”等现象来破案的。在有DNA亲子鉴定之前,《错案》时的法国法律规定,除非丈夫能够证明他那段时间没有与妻子同居(比如远行在外),否则,凡是婚姻续存期间受孕的孩子,其父亲就是丈夫,换言之,丈夫即使明知妻子外遇受孕也没办法。而《折狱龟鉴》提供了两个亲子鉴定方法:一是老来所得之子,怕冷,而且“日中无影”,有疑问的可让小孩子站在太阳下,没有影子的,就是老父亲的亲生子。第二种办法,是将活人的血滴在死人的骨骸上,直系亲属的血会渗进去,有过性关系的血渗一半,外人的血则流走。看看,这些都算什么!对比将证据学演绎得神乎其神的电视剧《CSI犯罪现场》和《Criminal Minds犯罪心理》等,不禁对今日法律之科学性深感欣慰。

西方的“三权分立”理论中,与法律相关的独占三分之二,想来法律是国家大事,关系天下兴亡。法律也是有趣的,这两本书就委实可爱得紧。可市面上看到的,要么是名词术语堆砌出来的“专业书籍”,枯燥琐屑、让人望而生畏,要么就是“小报噱头”里溢出来的“凶杀”、“喋血”、“情殇”、“婚变”之流,脱不掉娱乐八卦的嫌疑。近年来才有几本《九人》、《洞穴奇案》、《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官员批评的尺度》等有反响的法律书,但终究还是少。但愿有更多类似法理和法哲学类普及读物问世,可开启民智,增进民识。时代潮流势不可挡,我们终究会走向法治社会,而在好的社会里,思考法律原本就应该是每个人的必修课。

《中华读书报》2009年7月22日

2 沉默也是一种罪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坚决扞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的这句名言,一般被理解为宽容异己的原则。但与之相关的一个颇“有中国特色的”问题是,如果大家都自觉地不说话、懒得说话、放弃说话呢?还需要扞卫什么权利呢?

不说话似乎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说话本是世界上最没用的事情:它不是面包被窝,不能果腹暖身,不是刀枪剑戟,真金白银。声音说到底只是空气的一种震动,跟有响屁同一性质,能推翻或改变什么呢?任凭你口水骂干,牢骚冲天,也只是过眼云烟,徒然的怒伤肝、气伤肺,又待如何?你说你的,我做我的,“我自岿然不动”!权力是积极的,可以有所作为,而说话只是一种权利,权利是消极的,扞卫起来千难万难,运用起来于事无补,放弃起来则易如反掌。思及此,不说也罢。

对于这一点,郑也夫或许有比别人更深切的理解。这个好斗的超龄愤青,写的东西火气也大。他的杂文集《抵抗通吃》打开来,满纸满页的刀光剑影和火药味,满世界指东骂西,吆五喝六的,从高考政策到长假制度,从轿车养护费到节水措施,没有他论不到、批不着的。偏偏这样一本愤世嫉俗的杂文集,开篇第一回却是“我能影响中国吗”,这实在深有意趣。

郑也夫自称“是中国最早提出反对发展私车的人”,经由他的喋喋不休和连篇累牍,认同他观点的人不知道是否多了,反正街上跑的私家车是肯定多了。他批西直门地铁的转乘连接设计糟糕,浪费纳税人的钱,还侵犯了公众知情权。道理说得滴水不漏,批评也到位,但地铁就那样,难不成会为了郑教授的一句话重新改建?郑也夫似乎不能影响中国,又不是总书记,谁能凭几句话影响中国?

所以,小民小众学会了在屋檐下低头,忍气吞声,苟且度日;洞明世事的人学会了哈哈一笑,凡事心平气和。这时候冒出一个不识相的怒目圆睁者,反而给“成熟的人”以口实,奚落你世事不洞明,人情不练达,且修养不到家,容易动肝火。可笑!也让小民们疑惑甚而愤怒,你既然不能直接改变我们的境遇,何苦多费口舌徒增我等的烦恼?可恶!

可怜郑老夫子,落了个哪一头都不讨好。

莫非,最好是你也不言,我也不语,大家相安无事,天下就太平,和谐社会就建设成了?似乎是。可是,一个很浅显的离奇事实,怎么就没人怀疑过:世上受委屈的人总是多数,让别人委屈受的人才是少数。可古往今来,怎么偏偏就总是少数人能够委屈了多数人,他们何以能得逞?

只是因为有了“沉默的大多数”。

很多罪恶,本是施恶者与受恶者的合谋。网民调侃的“领导虐我千万遍,我待领导如初恋”、“你敢打我,我就敢跪!”是戏谑,听起来却阴森可怖。反正你横竖颠倒都能“顺受”,我怎么“逆来”不可以?所有的不合理,都在一群达成共识的沉默者的通力保护下,延年益寿,长命百岁,万寿无疆。不积极运用包括说话在内的权利,等于帮助别人的权力扩张。万马齐喑之际,唯一的声音自然就成了“众口一词”,唯一的心意也就成了“万众一心”,众人自觉消解了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声音、自己的立场,任凭别人跳出来做全体人的“代表”,自弃如此,等于自己在头上插根草,另一种形式的自甘卖身为奴。不自救,谁能救之?难道寄希望于不合理制度的自我收敛和修正?

更糟糕的是,这样的人多了,这样行事久了,再不合理、不正常的也就变得合理和正常了,等一切成了“惯例”,便积习难改了。改变行为方式和思维模式的习惯有多难,看看每个月都戒烟的烟鬼就略知一二了。

可见,作恶只是一粒种子,种子未必能发芽,而沉默是罪恶最好的温床,容忍是黑暗最强大的保护伞。

所以,沉默是一种罪,逆来顺受地受委屈是一种罪。大家都把自己的权利拱手相让,任凭制定制度的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长袖善舞,呼风唤雨。再哀叹制度之不合理给自己的伤害,怪谁呢?

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总比开车的人多,可马路建设和交通规则就偏向开车的人,连“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撞了白撞”这样的规矩都能运行。走路和骑车的大多数人,为什么不提出机动车一旦进入自行车道,就“砸了白砸”?(还不论撞人是命案,砸车只是财产问题,贵贱不可同日而语。)

发生了矿难,被媒体曝光的赔十万,无声无息的就只赔三五万,“自来如此”,自然而然。坐飞机和火车的出了交通事故,最高赔偿一个七万,一个四万,不同的命价,是被公然写进《旅客身体损害赔偿责定》中的,不公平?人人都看在眼里,习以为常,能否制定全国统一命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