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怎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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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打刑事官司疑难问答(2)

例:小梁今年22岁,在一家公司打工,因为在一次与同事小许的争吵中将他人打伤,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小梁委托了邹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小许委托了自己的哥哥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答:刑事辩护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制度,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最明显的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但两者也存在着若干区别:①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②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③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④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⑤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均需授权决定。

11.在哪些情形下,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非常必要的?

例:张某以6000元酬金雇佣马某等人将与其有矛盾的同村村民王某的一条胳膊和一条腿打折,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因伤不能出庭,王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吗?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最早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被委托的代理人的人数不超过2人,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的监护人、亲友。

一般说来,任何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但根据司法实践在下列情况下则是非常必要的:①无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②被害人不能出庭或不便出庭,主要是指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某些案件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隐私,被害人无法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③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的案件,有的公诉案件,被害人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员在向法庭起诉时,不能充分表达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以充分表达和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④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案件认识的深化,案件的性质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原来属于自诉范畴的案件,有可能转为公诉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原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就变成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差异较大,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⑤被害人认为需要特别维护其某些具体的合法权益的。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应当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12.法律对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例:某县王家角乡村民徐某某家被盗,丢了8600元钱。公安局经过调查怀疑是同村村民徐济某做的案,就把徐济某传唤到乡里,要徐济某说清楚,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偷过徐某某家的钱。公安局这样做正确吗?徐济某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偷过徐某某家的钱吗?

答: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院承担。为保证侦查取证的效率和效益,这种取证责任部分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法院有义务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手段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因此也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这种证明责任因法院担负的裁判职责而表现为审理义务。

可见,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刑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法律要求被告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时,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中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因此,本案中公安局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徐济某也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偷过徐某某家的钱。

13.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例:夏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发现其已有5个月身孕,公安机关对夏某应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

答: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5种:①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②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③监视居住:公、检、法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④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⑤逮捕: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夏某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14.拘留是怎样适用的?

例:史某系当阳县下关村村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羁押)。侦查终结以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史某另有抢夺重大嫌疑,符合拘留条件,应予拘留。那么应由谁决定和拘留史某?

答: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可以对嫌疑人先行拘留,包括: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检察院适用拘留的条件是: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只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但是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没有拘留的执行权,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于各自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由以上规定可知,史某应由检察院决定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

1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要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例:张某居住在安徽无为县,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5000元。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张某能要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吗?

答: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保证金担保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措施。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人或其家属。

关于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保证金的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因此,本案中张某可以要回取保候审保证金。

16.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例:被告人张某于2002年3月9日晚,趁邻居李某家没人之际撬门而入,盗窃现金五万余元,金项链一条,戒指三个,还有其他财物若干。案发以后,张某被A区公安局依法逮捕,并由A区人民检察院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A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经济损失?

答: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实行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全面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有利于惩戒、教育、改造犯罪人,从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盗窃行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合法的财产所有权,遭受物质损失,因此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17.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例:被告人某甲将某乙骗至一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将某乙杀害。为了毁尸灭迹,又将房屋烧毁。在法院审判这个案件时,房屋的主人某丙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某甲赔偿烧毁房屋的损失?

答: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包括:①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迫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本案中,房屋的主人某丙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此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某甲赔偿烧毁房屋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