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怎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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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打刑事官司疑难问答(3)

18.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措施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例:胡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为了审查案件,将胡某拘传到检察院进行了1天的讯问。检察院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

答: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期限包括:①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②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③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④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审查起诉期限包括:①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②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③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④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⑤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⑥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本案中,检察院使用传唤、拘传等强制措施持续时间本不得超过12小时,但检察院将胡某拘传了1天,因此检察院违反了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

19.刑事诉讼中有关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例:社旗县公安局在对陈某的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抢劫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需对该抢劫案进行侦查,公安局能否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答: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包括:①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③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④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⑤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人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③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人羁押期限。

本案中,发现陈某另有抢劫嫌疑属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事项,因此公安局能够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刑事诉讼程序由几个阶段构成?

例:杨某于1998年8月至1999年1月在某市伙同他人盗窃3次,价值8000元,随后外逃。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其同伙盗窃案过程中,于1999年6月17日以盗窃罪对杨某做出批准逮捕决定,2002年10月24日杨某被原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杨某盗窃案要经历哪几个刑事诉讼阶段?

答: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从以上规定可知,杨某盗窃案要经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五个刑事诉讼阶段。

21.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例:马某遭到邻村的刘某某的毒打,以致骨折、脑震荡。马某到公安局控告刘某某,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此案吗?

答:所谓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本案既有犯罪事实也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涉嫌伤害罪,符合立案的法律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

22.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例:2003年6月,被告人刘某从被害人赵某家中偷出一张赵某的8000元工商银行存单交给另一被告人杜某。几天后,刘某、杜某到工商银行一下属支行用此存单抵押,由杜某提供伪造的赵某身份证,刘某冒充赵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从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元现金,事后刘某分得1700元,杜某分得3300元。刘某、杜某的行为是否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答:我国对立案标准的规定为:①盗窃案,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②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③诈骗案,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④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⑤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⑥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戏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⑦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⑧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的,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⑨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财资在1000元以上的。上述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本案中,刘某、杜某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已经超过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案标准。

23.哪些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例:被告人郭某在徐州市贾旺区黄桥村发现有人正在偷一辆电动自行车,郭某便假装治安人员大喊捉贼,偷车人扔下车逃走。郭某见到电动自行车已经被撬开,遂将该车偷走,途经小区大门时因形迹可疑被保安抓获。贾旺区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贾旺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开庭前被告人郭某要求适用普通程序。贾旺区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答: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轻微刑事案件所通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①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④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①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⑤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⑥公诉案件的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⑦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⑧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本案中郭某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因此贾旺区法院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4.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例:赵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建议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通知了赵某。请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同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庭审判相比,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庭审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①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②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③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④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这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要短一些,比较符合审判特点。

25.哪些刑事案件只有主动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处理?

例:刘某将自己祖父留给自己的十块银元交胡某保管,后胡某将十块银元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刘某。刘某多次索要无果,其能否自己向法院控告胡某?

答:我国《刑法》第98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口下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是一些较轻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家庭、亲友之间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257条、260条、270条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五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由于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与侵害行为人往往有亲属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或有其他的密切关系,犯罪性质及情节也不算严重,对这些犯罪的追究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往往会直接涉及和影响被害人的利益及情感。因此,是否提起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被害人有选择的权利。被害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予追究。即使其诉讼到法院后,在宣判之前,仍可撤回告诉。人民法院即按撤诉结案,不再审理。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的侵占罪,因此刘某可以自己向法院控告胡某。

26.什么是自诉案件?

例:王某(女)和李某(男)系某国有纺织厂职工,在工作中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正当他们准备结婚时,李某之父以王某家庭背景不好为由坚决反对这桩婚事,并进行了粗暴的干涉。李父多次对土某进行谩骂,并拳打脚踢,对其进行凌辱。后王某忍无可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父的刑事责任。该案属于自诉案件吗?

答: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包括《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以及《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本案中李父暴力干涉李某的婚姻自由,且性质严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而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代为执行;④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对未成年犯的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雷某所判15年有期徒刑,朱某所判10年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卫某所判1年有期徒刑由看守所执行;章某所判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雷某、朱某、卫某所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对雷某所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