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怎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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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附录一(11)

在企业务工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按照规定是应当办理养老保险的,但是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这项保险怎样接续和领取呢?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可以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的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当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十五)雇用童工造成伤亡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十六)咱农民工如何处理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咱农民工朋友如果与用人单位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依据事实和依法处理的原则。首先应积极就自己的主张和请求提出证据,同时掌握好依法顺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法规,没有法规依规章,没有规章依政策,与用人单位依法协商,依法解决。

(2)注重调解的原则。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道专门程序。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注重调解有利于增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理解,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互相支持和配合。

(3)及时处理的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要久拖不决,应当及时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避免超过仲裁或起诉的申请时限,丧失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权利。一定要记住,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对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十七)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开除职工?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做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之一的。

另,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内审批完毕。

(四十八)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对职工以“除名”处理?

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批评教育”是对职工进行除名处理的法定程序)。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时限规定。

(四十九)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以“辞退”处理?

依据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违纪辞退,另一种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处分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五十)国家对医疗事故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废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卫生部已于2002年7月31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五十一)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十二)如何计算医疗事故赔偿费?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田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恤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该条例还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五十三)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有规定时限吗?

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五十四)咱农民进城后生活无着应当得到哪些方面的救助?

《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宿。

(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