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怎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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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打官司要做好充分准备(2)

秉公执法、执法如山是我国法官信守的基本原则,绝大多数的审判人员也是这样做的。但是也不可否认法官队伍中有极少数“害群之马”,制造司法腐败现象,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误导一些需要打官司的当事人产生错觉,似乎打官司不是凭证据、凭法律判断是非,而是凭当事人或律师在法院有无“熟人”;似乎律师业务水平高低并不重要,关键要看律师与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关系”如何;甚至误认为“有理不如送礼”,有理需花钱买公正,无理可以用钱买理。案件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无疑是很错误的,是“一叶障目”。应该相信法律,相信法官的绝大多数是铁面“包公”。

(八)可以告“民”,也可以告“官”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规定任何人对于公民“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总之,在法庭上,公民与“官”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在日常生活中,“官”是公仆,“民”是主人,不必怕“仆”欺“主”。

(九)不请律师也可以打官司

一般说,律师熟悉法律,有辩才,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助于委托人打好一场官司。但是,这并不是说只有请律师才能打官司、打赢官司。根据法律规定,打官司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当事人只要了解本案的有关法律规定,掌握了有利于自己的确凿证据,即使不请律师也可以打官司,甚至打赢官司。况且,盲人、聋哑人、残疾人等当了刑事被告人,自己不必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十)写诉状并不难

根据诉讼程序要求,案件当事人一般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状,旧社会称为“呈词”、“呈子”或“状子(纸)”。那时候,只有极少数耍“刀笔”的文人会写,显得很“神秘”。现在不同了,写诉状有固定的格式,而且是公开的,只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和初中语文水平的人就会写。写诉状并不要求有很高深的才情,只要能够把案情和理由表达明白就行。当然,这是对诉状的基本要求。

上述种种顾虑,都必须打消。这样,才能够及时通过诉讼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要做好案件材料准备

案件材料主要包括三种:案情,证据,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案子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案件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做好事实准备、证据准备和法律依据准备。下面,着重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角度,谈谈有关案件材料准备问题。

(一)要搞清楚侵权事实

无论何种性质的案件,都必须达到“事实清楚”的要求。具体包括明确下列相关事项:侵权人的目的动机(或起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侵权对象(或称“客体”),行为过程、造成的后果等。其中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情节,尤其需要弄清楚。

(二)要掌握确凿的证据

证据是表明事实真实性的凭据,是打开疑难案件之门的钥匙。案件的种种情节,都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实。打官司的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实质上即以证据为根据。俗话说“捉贼需捉赃”,即说明证据的必要性。因此,现在流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是很深刻、很正确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各说各的理,究竟谁真谁假、谁对谁错,关键看谁能够拿出充足、有力的证据来。例如:××省××县村民陈某欠村民张某1200元谷子钱,张某碍于熟人面子,没要欠条,但在自己屋内墙上写下“2001年5月5日陈××欠谷子钱1200元”一行字。两个月后张某病故,其妻向陈某追要欠款,陈某承认曾欠款1200元,但咬定已于同年6月24日晚亲自到张某家里还给张某本人。经法院查证,陈某提供的时间、地点均编得“离了谱”,最后陈某乖乖地认了账。又如,××省×市一名女青年起诉昔日的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自己两次怀孕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8.09万元,可是因“缺少证据”,结果“情债难讨”。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

(1)物证(实物原件或其复印件);

(2)书证(如合同、发票、协议书、信件、结婚证等书面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言辞);

(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5)当事人陈述(案件利害关系人口头或文字叙述);

(6)鉴定结论(鉴定书);

(7)勘验笔录(现场调查、验证文字说明)。

法院审理案件时,要求控、辩双方提供上述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证)、认证(采证)。其中“鉴定结论”,是指专业技术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检验结果,对当事人的争议有重要辨别作用。如,××省××县范某从村民王某家购得小麦1800公斤,出具欠条一张,名字写得很潦草、模糊。范某此后拒不认账。王某两次起诉,均因范某否认而撤诉,后王某第3次起诉,经法院文检技术鉴定,结论为范某所写,遂判范某偿付原告王某货款1594.04元,范某未上诉。此案例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另外,当事人决不可提供伪证(如“友情作伪证”),也不可以搞“悬赏举证”(许诺奖赏或酬谢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人)。作伪证者构成“伪证罪”。

(三)要找出法律依据

无论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找出法律上的依据,使案情与有关规定“对上号”。比如,刑事犯罪案件,要从《刑法》中找到依据;民事案件,要从《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里面找到依据;行政案件,要从<<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等当中找到依据。从总体来说,也可以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找到依据。

§§§第三节打官司应注意的问题

打官司是严肃的法律行为,决非“儿戏”。因此必须抱着正确的态度:一不打无理官司,二不打”鸡毛蒜皮”官司,三不打无证官司。此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提起诉讼的人要合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法律称为“诉讼主体”),一般必须是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俗称“国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每一个人,法律称之为“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单位,如政府机关、公司、工厂、学校、村委会等,是与“自然人”相区别的“法律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条件的组合体,如合伙商店、村民小组、居委会等。不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一般无权当“原告(人)”。

(二)应当清楚官司的性质

在决心打一场官司时,应当明白要打的是一场什么性质的官司。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客体)、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侵权人身份等不同,“官司(诉讼)”的性质主要分为三种:

(1)刑事官司(刑事诉讼)。指加害人严重侵犯人身权及公私财产权等犯罪行为,需要依法予以判刑的案件;

(2)民事官司(民事诉讼)。指老百姓之间发生财产、债务、人身等纠纷,需要分清是非、制止侵权行为的案件;

(3)行政官司(行政诉讼)。指老百姓认为政府部门的非法行为(如乱摊派、乱罚款等)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需要撤销其错误决定的案件,俗称“民告官”的案件。

此外,还有“海事官司(海事诉讼)”。官司性质不同,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和要求便有所不同。

(三)要严格遵守“诉讼时效”

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人,必须在法定的遭受侵权后的一定期限内起诉,才会具有被法院受诉和保护的效果;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将不予受诉,即丧失厂起诉的效果,实质上也即丧失了可能胜诉的效果。这种合法的有效起诉期限,简称为“诉讼时效”。其目的是督促和提醒被侵权人及时请求法律保护,以免时过境迁,证据灭失,给审理工作带来困难。民事官司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即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遭到侵害后两年之内。其中还有特殊规定:轻伤害赔偿、产品质量纠纷为1年;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不受此限(称“诉讼时效中止”),可以在情况恢复正常后延期起诉。行政官司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个月,从被侵权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决定之日算起。以上是专就提起诉讼一方来说的。此外,在案件全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应注意遵守有关答辩、上诉等诉讼期限规定。否则会留下遗憾。

(四)要有具体、合法的诉讼请求

打官司的双方当事人各有自己的诉讼请求,都希望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想实现自己的愿望,诉讼请求一要具体,二要合法。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为例,不要笼统请求法院“秉公而断”,而应该提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什么损失和赔偿多少数额,提出赔偿的数额必须与自己所受的损失相当,不可以“狮子大开口”,乱开价儿。比如,王某被许某当众骂了几句人身攻击的话,王某除请求法院判令许某赔礼道歉之外,并请求判令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顾客陈某发现啤酒瓶中有玻璃碴,就请求法院向商家索赔20万元人民币。这些过高的要求,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不必抢先当“原告”

诉讼胜败,取决于有无证据和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合情,而不取决于是否“原告”。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但是,有些当事人往往误以为当“被告”面子上不好看,要抢先当原告。其中,不排除古今都有的“恶人先告状”的情况,本来自己无理,却故作受害受委屈的姿态,抢先起诉,企图侥幸得到法院的支持。这种做法,在清明、公正的法官面前是不会得到好处的。当然,合法权益确实遭到不法侵害的一方,理应主动提起诉讼,“先告状”的并非都是“恶人”。

(六)行使诉讼权利也要履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既要依法享有并使用诉讼权利,也应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1)提起诉讼的权利;

(2)申请撤诉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勘验人员回避的权利(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

(4)民事被告提出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和申请调解的权利;

(5)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陈述、答辩和反诉的权利;

(6)请求法庭传唤证人的权利;

(7)申请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

诉讼义务。主要包括:

(1)提起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的义务;

(2)按时出庭的义务;

(3)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七)要有承受诉讼风险的意识

打官司好比打仗,既要下定全胜的决心,也要有遭受损失甚至败诉的心理准备。一场官司输赢,其因素很多,即使原告一方百分之百有理,可是涉及到被告有无赔偿能力,涉及到原案审判员素质高低等复杂情况,并非是“一诉必胜”的。所以,提起诉讼时要有承受暂时受挫的思想准备,这样才不至于一旦败诉而精神崩溃。

(八)要正确使用诉讼文书

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诉讼文书。民用诉讼文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状,另一类是诉讼申请书。诉状是案件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权益争议的主要诉讼文书,诉讼申请书是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辅助性诉讼文书。这两类诉讼文书各有分工,相互配合,都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有力工具。但是它们依法使用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并有不同的格式要求,当事人应当注意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