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怎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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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打官司要写好诉状

诉状是诉讼当事人依法请求司法机关处理权益争议、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民用诉讼文书的总称。诉状也叫“书状”,是案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手段,诉状写得好坏,对一场官司的结果具有密切关系。因此,诉讼当事人了解并掌握写诉状的一些基本知识是很必要的。

§§§第一节诉状的类别

按照“官司”性质或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诉状、民事诉状和行政诉状三大主要类别;按照打官司程序或诉讼程序的不同,分为起诉状(含自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以及答辩状。

§§§第二节诉状的写作要求

诉状是老百姓打官司的重要工具。案件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陈述案情、说明证据、分析理由以及提出请求等,都离不开诉状。但是现在有一种忽视诉状写作的说法,认为“诉状写好写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关系’”。甚至有的人提出这样的问题:“诉状写得‘好’就一定能够打赢官司吗?”这些说法实际包含着对个别司法不公现象的忧虑和困惑。然而,必须明确指出,诉状写作质量如何,虽然不能绝对决定当事人诉讼的输赢,却能够对其诉讼胜败产生直接影响。一般说,如果一份诉状交代案情清晰,说理中肯,格式合乎规范,要素齐备,就会及时被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及早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诉状很可能被法院驳回,延误法律保护的时机。

自古以来,民间就有重视诉状写作的传统,因为诉状写得好,法官就会为之“心动”,冤情易伸。戏曲《铡美案》、《七品芝麻官》中都有很感人的“起诉状”,可以为证。又如一起真实的案例:清朝光绪年间名吏樊增祥(别号樊山)在陕西为官,有一天接到一份控告伤害行为的“呈词”,状子说控告人被自己的不孝外甥某某殴打,连头发都被抓掉一绺,等等。樊增祥一看状文,勃然大怒,立刻下批:“外甥打舅,拔发一绺。如此横冲,岂能不究!”很快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现实生活中,因诉状写得比较好(见后面写作实例)而打赢官司的例子很多,因诉状写得不合要求而被法院驳回的例子也不少。事实说明,打官司必须写好诉状。一份好的诉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诉讼当事人必须合法

诉讼当事人即原告方和被告方,都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被称作“诉讼主体不合”,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父母、监护人等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其参加打官司的活动,但是诉状上的原告或被告,仍然应写未成年人的名字,并且写在前面,而把“法定代理人”的名字写在被代理人的后面。

(二)必须遵守统一的诉状格式

诉状格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诉讼程序规定设计的,全国统一使用。每一种诉状都有自己的格式特点,又有基本相似的结构。一般说,诉状都由首部(包括标题、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事项)、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各种证据)、尾部(递交司法机关名称、附带说明事项、当事人签名。附带说明事项,主要说明当时方当事人提供的副本数和证据件数)组成。其中,应着重写好下列内容:

1.正确写明当事人的各种身份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写出生年月日,按公历填写)、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写明各种事项的月的意义,在于达到“准确无误”。否则,在生活中往往有重名重姓、同性别、同年龄的人,很容易发生误解。流传至今的“曾参杀人”的历史故事,说的就是由于同名字的关系,且没有对其他身份事项加以说明、限制,结果一时造成严重误会,把曾参正在织布的母亲给吓跑了。实际上是“与曾参同姓名者杀人”。由此可知写明当事人的各种身份事项多么重要。

2.正确写明其他诉讼参加(与)人的称谓。诉状除了应写明当事人之外,对其他相关的诉讼参加(与)人也应在当事人之后一并写明。例如:第三人(案件间接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人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人(其他组织的管事人)、诉讼代理人(律师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证人等。上述各种称谓的人,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写,没有的不写。

3.正确写明正文内容事项。诉讼的效果如何,关键在正文。案情不同,具体表达方法便不尽相同。基本要求是:诉讼请求合法、具体、适当;事实与理由清晰、透辟、充分;证据必须确凿。具体写作方法将在后面谈到。

(三)诉状的语言应当准确、朴实、文明

诉状属于重要法律文书之一,能够引起某种诉讼程序的发生和产生某种法律效果,因此写作诉状应当抱着十分严肃的态度。不仅格式内容应符合要求,而且语言表达也应当体现诉状的特点。诉状语言有三个突出特点:

(1)准确。无论说明当事人称谓、身份事项(例如“年龄”,必须是实岁,不可写虚岁)或证据名称,也无论叙述案件事实、讲明理由以及引用法律,都应当避免出现内容错误或文字差错。在诉状写作实际中,往往产生明显的文字错误,影响了打官司的进程。如,有某些诉状把“泸县”误写成“沪县”,把“货款”误写成“贷款”(或者相反),把银行“存款利率”误写成“贷款利率”,把“砍倒”误写成“吹倒”等等;也有的诉状分不清“扶养”(养活,适用面广)、“抚养”(长辈对未成年人养育)、“赡养”(晚辈在生活上对长辈进行帮助)三个词含义的区别。这些例子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可是造成“事实不清”,案情大变。

(2)朴实。诉状陈述事实,论证理由,都适宜用实实在在的语言进行表达,一般不适宜形容,更不可用夸张的词语(如“被告一贯品行不端”等写法)。

(3)文明。诉状语言既要朴实,又忌用生活中的污言秽语。有关规定指出:“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

总之,诉状语言应该是准确朴实,雅俗共赏。例如,一份妻子控告丈夫“婚外恋”并对其进行虐待的刑事自诉状,这样叙述案情:

被告生活富裕之后,养成饱暖思淫恶习,玩弄女性,对于家庭时常找碴儿发生口角;经婉言劝其改邪归正,免致摧残身体,他则不理不睬;遇其带女友回家,原告略一询问姓名,被告举手便打。似此强暴无理举动,竟将原告殴打得遍体鳞伤,反倒要原告向他赔礼认错;倘不答应要求,必致吵闹到天亮方休。只是他乘我色衰爱弛之际,视我为眼中之钉,因此感情日渐破裂,我只好自叹“薄命”罢了,没遇上好人;又受封建脑筋束缚,处于奴隶不如地位,暗自饮泣吞声,度日如年……

这段叙述遭受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艰难处境的文字,写得简洁扼要,层次清晰,文情兼备。其中如“殴打得遍体鳞伤”、“乘我色衰爱弛之际”、“处于奴隶不如地位”,都是很切实感人的语言。不过,这份诉状的事实,虽然概括性很强,但是也有缺点,即缺少典型事实举例。

诉讼写作还有一点要求是,“具状人”在叙案说理过程中,用第一人称“我”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