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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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企业财税(2)

结算的管理体制

结算管理体制是指银行系统内部管理结算业务的职权划分。我国银行转账结算体制,采取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有关结算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和结算方式,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银行的收费标准,结算凭证的格式等,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结算办法、结算原则以及规定的结算纪律,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在集中统一的原则下,专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可以试行新的结算办法,但需事先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转账结算方式

转账结算方式是根据为生产流通服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因而当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过去的产品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结算方式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取消了付款委托书、国内信用证、保付支票、托收无承付及省内限额结算等不适应新的经济体制需要的结算方式,而将票据结算方式作为主要的新结算方式加以推广。根据198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我国目前适用的结算方式有:委托收款结算、汇兑结算、票据结算、信用卡等形式。

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是银行的一种传统结算方式,是收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供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限于计划合同交易,只要能提供委托收款的有关证明,银行就予以办理;付款单位延期付款,银行不承担扣款责任;不受结算金额起点限制。它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付款期为3天,索回期为2天。如果购货单位无款支付又不退还凭证的,则从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处以委托收款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还凭证为止。因此,它适用于多种经济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具有灵活和简便的特点。

汇兑结算

汇兑结算是付款单位或个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结算方式。它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这是银行的传统业务。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个人要在汇入行提取现金的,在汇款凭证大写金额后注“现金”字样,在汇入行取款时要提交身份证,并盖章签字。其手续简便,划拨迅速,使用广泛,适用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划拨、清理归欠和往来款项以及自提自运的商品交易等的结算。

银行汇票

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应正确填写,一律记名,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为1个月。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在全国范围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都可办理。这种办法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付方便,凭票购货,钱货两清。个人可以签发填写“现金”字样的汇票,单位则不行。收款人为个人的汇票可背书转让一次。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应齐全、相符,一并使用,缺一不可。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在同地或异地均可使用,但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适用于先货后款或延期付款。它使商业信用从挂账信用变为票据化,经过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承兑人到期无条件支付。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3~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信用卡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通俗地说,信用卡就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即当你的购物需求超出了你的支付能力或者你不希望使用现金时,你可以向银行借钱,这种借钱不需要支付任何的利息和手续费。信用卡就是银行答应借钱给你的凭证,信用卡将可以告诉你:你可以借银行多少钱、需要什么时候还。另外你还可以在你信用卡中没有钱的情况下,直接从ATM机中取出现金。

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是指银行在批准你的信用卡的时候给予你信用卡的一个最高透支的限额,你只能在这个额度内刷卡消费,超过了这个额度就无法正常刷卡消费。信用额度是依据申请信用卡时所填写的资料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综合评定核定的,主卡、附属卡共享同一额度。一般情况下,双币信用卡的额度中人民币额度和美元额度是可以互相换算的,例如,你的额度是30000元人民币,当你在境外用卡时,你的信用额度就大约等值于5000美元。

信用额度将由银行定期进行调整,但你可以主动提供相关的财力证明要求调整信用额度。此外,当你在出国旅游、乔迁新居等情况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要求调高临时信用额度。

信用卡诈骗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1年、2年、3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和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则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即按法律规定的格式,载明收款人可于指定日期,不须给付任何代价,而向付款人支取款项的凭证。

票据的特点

1.它是有价证券。票据是表示财产权的证券,因此票据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这种价值随票据的设立而取得,随票据的转让而转让。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条件,以缴还票据、偿还票款为目的。

2.它是没权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票据一经设立,票据的权利义务随之而确立。它的权利义务和原来凭以设立票据的契约关系相分离。票据经转让以后,持票人可不问清当事人之间有任何债务纠葛,可独立行使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权利。

3.它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通过背书、交付的方式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而无须民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后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如票据的持票人为正当持票人,他对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可优于其前手。

4.它是无因证券。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因此,它的设立是固有的。但票据的流通是不问其产生的原因的,它在运动过程中只需要具备要式,票据债务人即须无条件支付。

5.它是要式证券。票据作为债务支付凭证,必须具备必要的形式和内容。有的国家的票据法规定,缺少应记载的事项,票据无效。另外,表示在票据上的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也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的种类

目前各国通行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汇票是指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该受票人见票立即或在指定的日期内向受款人(或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本票是债务人开出给全权人承诺到期偿还债务的信用凭证。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见票五条件付给指定人或持票人票面所载数额货币单位的书面凭证。

票据的作用

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可以代替现金进行债权债务的结算,从而可以不必点验大量现金,大大提高货币流通的效率。其次,它作为汇兑工具,可以避免远距离携带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收到安全可靠、节省费用和迅速简便的效果。此外,它作为信贷工具,远期票据可以起到调剂资金的暂时短缺,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的作用。

汇票的要件

汇票的要件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主要有:

1.必须注明类别名称及表明其为汇票的文字。要求汇票上必须注明汇票字样以与本票和支票相区别,也为了明确表明适用《票据法》中有关汇票的法律规定。

2.无条件支付之命令。汇票是支付的命令,不是请求。汇票的支付必须是无条件的,不能以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如在汇票上写有“货物到达后付”或“如货物符合质量付”,在法律上就不承认它是汇票,因为这些都是付款的前提条件。

3.载明一定的货币金额及付款人姓名和地址。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列明出票日期可以确定汇票是否有效。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汇票出票后,1年内不作提示,汇票即告无效。出票日期又是某些汇票凭以确定到期日的依据。出票地点是凭以确定是国内汇票还是外国汇票。如为外国汇票,它的有效性是根据出票地国家的法律来判定的。

6.付款地点。汇票上的付款地一般都是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住址,但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可以注明实际付款地点。

7.付款期限。它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无期的。

8.收款人姓名。

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的当事人主要有三个。

1.出票人。在商品交易中的卖主一般是出票人。汇票必须由出票人本人或其授权签名。如汇票上出票人的签名是伪造的,汇票即失效。任何持有汇票的人不能对汇票有任何权利主张,任何对汇票的付款,亦不能作为债务的清偿。

2.受票人或付款人。付款人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汇票未承兑时,付款人对汇票并不负绝对付款的责任。但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义务。

3.收款人或称受款人。通常就是出票人自己或其指定的银行或代理人,它是全权人。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制作成来人式或指示式。来人汇票无须背书,只要交付就能转让。任何持有来人汇票的人都是持票人。指示式或记名式是以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在英美国家习惯使用的汇票中,收票人姓名后写有“或其指定人”,表示可以通过背书后转让。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字后,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受款人持票向受票人提示票据并要求受票人承兑或立即偿付票据上所载明的债务。

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划分方法。

1.从付款期限上划分,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汇票一经持票人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付款,付款人就应付款的汇票,亦即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这里所谓合理时间,各国根据习惯来解释,一般为6个月。远期汇票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2.从出票人分,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凡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者,称为银行汇票。而凡出票人和付款人是私人公司或商号却均为商业汇票。

3.从是否跟附单据上分,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是指不附任何单据的汇票,或称无物资保证的信用工具,一般用于国际间资金转让和非贸易结算或在贸易结算中的小额汇款、找零之用。银行汇票多为光票。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货物装运单据的汇票,包括货物提单、保险单、发票、商检证书等。这种汇票除汇票本身的信用外,尚有物资做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则广泛使用。此外还可根据货币的种类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根据出票地和付款地是否同属一个国家,分为国内汇票和外国汇票。

汇票的流通程序

按国际上通行规定,无论哪种汇票,从开出到款项的支付要经过出票、流通、提示、承兑、付款、退票、追索及贴现程序。

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它包括开票和交付两个行为。开票是出票人按照汇票的要件和与付款人的约定开出汇票,并加上自己签名的行为。交付是出票人将其开出的汇票交给受款人的行为。汇票仅有开票行为而无交付行为,汇票无效,如无相反证明,持票人取得汇票应认为是通过交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