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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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企业财税(3)

流通

流通即指汇票的转让行为。对标有“来人”字样的汇票,交付后可随意转让,直至最后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为止。对指示式汇票须经背书或交付行为而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和背书日期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收款权利便转让与受让人。汇票可经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是他的债务人;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之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即债权人。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故汇票背书越多越增加它的有效性和信用。

提示

提示是受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受票人要求承兑和付款的行为。提示是受款人的义务。

承兑

承兑是指当受款人提示无期汇票时,受票人表示愿意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一种在汇票上表示的行为,一般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名。承兑有两种情况:一是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完全加以确认,称之为一般承兑。此时承兑人要在汇票上签名或在签名上面加上“已承兑”字样,并标明承兑日期,亦即见票日期。二是保留承兑,即指承兑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某些保留条件,从而改变了出票人原来在汇票上的指示。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持票人有权拒绝接受保留承兑,此时可把汇票作为拒绝承兑处理,即按退票规定处理。如果持票人接受了保留承兑,而事先既未取得出票人或背书人的授权,事后又未得到他们的同意,则持票人在汇票拒绝付款时,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利。否则,事先授权或事后同意后,不能免除被追索。对于即期汇票来说,承兑与付款合一。

付款

付款是付款人接受汇票并支付款项,并将票据作为收据留存的行为。受票人付款后,受款人就在汇票上记载收到或收清字样并签名后向受票人交出汇票,汇票收款权利即告消灭。

退票

退票也称拒付,是指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拒付后,受款人或最后持票人应找法定公证人作成拒绝证书,它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追索

追索是指持票人在汇票遭拒付后,有权向所有的前手追索票款的行为。持票人可按照背书次序,依次向背书人或出票人追索,也可不按顺序向任何一个对汇票负有责任者追索。被追索者付清票款后,还可向他的前手再行追索直到出票人为止。

汇票的贴现

汇票的贴现是指无期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和承兑后要求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任何愿意垫付资金的人,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的利息后,提前垫款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本票的一般内容

本票一般具备以下内容:注有“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指定人;出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期限;一定金额;付款地点。

本票的当事人

本票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与收款人。出票人是付款人,亦即债务人;收款人是债权人。

本票的种类

本票有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之分。商业本票也称一般本票,是指由公司或商店为出票人的本票,主要用于清偿出票人自身债务之用的票据。商业本票可以开成即期,也可以开成远期。出票人出票后立即付款的本票称为即期本票。出票人出票后于将来某一确定日期付款的本票称为无期本票。即期本票一般较少使用,有时由进口商签发给出口商,作为出口跟单托收时的资金单据。无期本票一般用于出口国银行对进口商发放的买方信贷,由进口商按还款计划签署分期付款的无期本票,由进口国银行加上保证后,交由贷款银行收执,作为债务凭证。银行本票是由银行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也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本票和汇票一样,起着支付工具和信贷手段的作用,法律上有关汇票的大多数规定,如出票人、背书保证、到期日付款、拒绝证书和追索权,也适用于本票。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本票限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分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付款期为1个月。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银行本票可以用现金买,也可以申请转账签发。

不定额本票由银行签发后,同时又承诺兑现,“见票即付,当场抵用”。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除投资银行不签发外,其他银行都可以签发。收款人持有“现金”字样本票,即可到银行兑付现金,单位收到本票,可进入银行账户。有些城市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上海市规定银行本票为不定额本票,起点为1000元,不挂失。

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单位不得拒收银行本票。所以,使用银行本票可以取代一部分现实货币,减少现金使用、流转。

支票

分支票和定额支票两种。支票是银行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有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类。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支票限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起点为100元,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的地区转让支票付款期为10天。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银行受理无期支票时“视同即期,可以支付”。无论是即期的支票还是远期的支票,当支付的支票账户上存款不足,均由付款行处以按照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支票上的印鉴如与预留银行账户上的印鉴不符,同样也要按上述标准罚款。另外,空白支票、转账支票不得挂失。

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向农户支票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不记名,不挂失,面额由银行规定。农户可以用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可以用于交付农业税,支票承包金,还可以用于向当地商业供销社购买商品。农户持有的定额支票已超过结算期的,银行自签发之日起按定活两便储蓄计算利息。

支票的形式要件及主要当事人

支票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内容: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文句;付款人姓名;付款人地点;出票日期及地点;出票人签名。

支票的主要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其不同特征可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与非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等种类。记名支票也称指示支票,即写明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不记名支票也称来人式支票,即不写明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从支票使用的安全性考虑,现主要是使用记名支票。划线支票是指在支票上加划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一般都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直接凭票支取现款,故又称转账支票。划线支票又可分为普通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两种。普通划线支票,即可由任何银行代收转账的支票,其流通范围较广。特别划线支票是指必须由划线内指定的银行代收的支票,其流通范围受到限制。非划线支票是指支票上无两条平行线加于其上者,也称开放支票。非划线支票的持票人可以持票向银行兑取现金,也可以通过其往来银行代收转账。保付支票,是指经付款银行在支票票面记载“保付”、“照付”或其他同义文字并盖章的支票。一经付款银行保付,银行便把票面金额从出票人、背书人的存款账内提出,另立专户,对执票人也就承担汇票承兑人的责任。出票人和背书人因此而免除票据上的义务。

支票的出票人和持票人权利义务的特点

在国外,除了针对支票的特点制定《支票法》外,凡是适用于即期汇票的规定都适用于支票。但支票和汇票在出票人和持票人的权利义务方面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一般虽亦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但汇票出票人开发汇票并不意味着出票人在付款人那里一定有存款。当汇票出票人开发的汇票遭到付款人的拒付,只负被追索的责任,不负其他法律上的责任,而支票上的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关系是一种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即存户和银行的关系。只有存户在他往来银行的账户里有足够的存款(或银行同意给予透支额度),他才能开发支票。否则,除负被追索的责任外,还要负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即期汇票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付款人和出票人得以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须对支票负责。只有因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到损失时,出票人才可对这部分的损失解除责任。

第三,支票的止付只能由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书面通知方为有效。

支票使用的规定

在中国,支票是指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的使用范围除以前规定在单位使用外,现规定要求要积极推广符合条件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逐步扩大到城镇的周围地区和一些经济区域使用支票;先在上海、广州、武汉和沈阳等大城市试行支票背书转让,为适应电子化要求,支票采用单联式。此外要求大力推广收购农副产品使用定额转账支票。交售农副产品取得的定额转账支票,允许用于一次转让或购买商品,暂时不用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息。

涉外票据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涉外票据必须具有涉外因素。《票据法》对涉外票据涉外因素的规定,主要是从行为角度加以认定的,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生在境外,就被认定为是涉外票据。

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第102条规定了7种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该7种票据欺诈行为是: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逃汇

逃汇是指在某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该国外汇管理规定,将应该出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国外,以及将外汇或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的行为。

逃汇是一个违法行为,视行为人的情节会构成“逃汇罪”。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汇行为

以下行为,都属于逃汇。

1.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

2.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分汇存放境外。

3.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分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

4.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当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

5.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

非法套汇及其处罚

非法套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非法套汇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其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3.未经管理外汇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非法套取外汇的其他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处以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汇

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会计法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包括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定、会计制度等。

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一般国际或区域会计准则都对财务报告有专门的独立准则。“财务报告”从国际范围来看是较通用的术语,但是在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是“财务会计报告”术语。

会计报表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以下分别说明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说明的内容。

会计报表是企业、单位会计部门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除资产负债表外,还有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

会计报表按编制时间可分为月报表、季报表、半年报表和年报表。

会计报表按报送对象不同,可分为对内报表和对外报表。内部管理所需会计报表的数量、内容、格式和报送时间,由单位自行制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指标内容、编制时间等,均应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