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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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融资投资(1)

证券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所以,证券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该契约或合同赋予合同持有人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规定的标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证券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三大类。证据证券只是单纯地证明一种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信用证、证据、提单等;凭证证券是指认定持证人是某种私权的合法权利者和持证人纪行的义务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区别于上面两种证券的主要特征是可以让渡。

证券法

在我国,广义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证券法》以外,还包括调整证券关系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狭义的《证券法》即指证券法典,仅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施行《证券法》,共分12章,240条,对我国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规定。

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众多的证券投资者保证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连续性,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赢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证券业协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业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执行国有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991年8月28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证券公司,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个人会员只限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由协会根据需要吸收。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目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发行新股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暂停、终止公司债券上市的情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的对象

《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第38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因此,证券交易的对象首先必须是合法的证券。有关限制交易的规定详见《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交易的要求

1.必须现货交易。

2.禁止融资、融券活动。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由证券公司垫付一定金额给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融券交易,就是投资者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之后,由证券公司借给投资者证券并为投资者卖出的行为。

3.为客户保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基础,账户中记载的各项内容属于投资者个人信息,应当得到保密,否则将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4.合法收取费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但是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内幕人员的7种类型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人员包括7种类型。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以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承担着公司的管理职责,办理着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决策参与者或是公司商业秘密的知情者,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第一知情者。

2.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公司股东不仅享有资产受益权,而且还有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管理者的选择是公司内幕信息的范畴。由于公司是以股东所持股份的多少来行使权力的,因此投资人所持公司的股份还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起到控股的作用。由于公司股东较多,较分散,因此持有公司的股票达到5%,实际上已取得了对公司的控股地位。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在公司中有一些工作人员虽不是经理、监事一类高级管理人员,但由于工作职务的关系可接触到公司的内幕信息。如秘书、工程师、会计师、打字员等。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证券、审批、管理机构的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