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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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企业财税(6)

4.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例,死当物品、销售代销产品、寄销货物、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业务等);

5.视同销售业务;

6.混合销售行为;

7.兼营货物销售。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5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7%,征收率和零税率。

视同销售行为

以下几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商业凭证,也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它决定着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和管理。

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2.销售免税货物;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另外,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也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同时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及其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可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都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销项税额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原则,不是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关键是看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以规范化的办法计征增值税。一般来说,大企业会计核算大多比较健全,小企业会计核算大多不健全,因此,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比较适合。

另一方面,大企业的会计核算未必都健全,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未必都不健全,因此,仅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是不行的,还必须辅之以定性标准,也就是由税务机关来审定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年销售额虽低,但会计核算健全,可以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年销售额尽管很高,也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以下4种:

1.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此类纳税人大多是较小的企业性业务单位。

2.年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3.非企业单位,它们一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企业,主要是营业税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1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为20%;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免税收入

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免纳个人所得税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减征个人所得税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