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领导干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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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法律基本知识(2)

回避原则

司法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在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停止其执行职务的诉讼行为。

公开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公开进行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在诉讼中,审理具体案件的审判组织之一,即审判庭。合议庭由法定人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员

审判员是人民法院中法官的一种,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书记员

书记员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内,担任记录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工作人员。由各级人民法院或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法警

法警是指司法警察,是司法机关中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主要任务是维护法庭秩序、押解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执行法庭判决等。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我国的法定成年年龄为年满18周岁;未成年人就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

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一般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与诉讼的人,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诉讼参加人在内的一切参加诉讼活动的人。狭义的仅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刑事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证人

证人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并能正确表达意志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公证

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某一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实施进行审查,证明其真实、合法,出证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证据效力、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被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分析研究、鉴别案件中的专门性事项并作出判断结论的人。鉴定人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

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他们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有举证责任。在行政案件中,被告有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只有提出确实、充分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方能打赢官司。

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根据规定,凡是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2)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证据,无须进行质证,但应当由审理人员说明。(3)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原物。(4)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进行。

诉讼

诉讼是指在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全部过程。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法定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无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

起诉

起诉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所提起的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

起诉状

起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根据诉讼性质和目的不同,起诉状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类。一般民事起诉状分为三部分:(1)首部,在这部分一要写明标题,即“民事起诉状”;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正文,在这部分一是写清案由和诉讼的要求,二是写清事实和理由,尤其要注意写清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还要单列一项,写明证人的有关情况及提供的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3)尾部,写明诉状所递交的法院,具状人签名和盖章,并注明具状的年月日。还要写明起诉状副本的数量。

答辩

答辩是相对起诉而言的,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复和辩解。答辩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答辩,也可以不答辩,即使不答辩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答辩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答辩状

答辩状是与起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法律文书。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提起反诉的条件是:(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提起之后至合议庭评议之前。(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

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活动。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制度。申请再审,是我国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调解、决定的执行。司法机关经过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决定正确的,则通知驳回申诉;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决定有错误的,有关司法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撤销。

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进行的裁决。根据《仲裁法》第3条和第77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的仲裁,国家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