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黑除恶”审判参考
6012900000014

第14章 “打黑除恶”审判案例及其评析(14)

2.1998年7月,被告人邢永浩时任长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队长,主管侦查长安县韦曲地区的刑事案件。同年7月26日刘柏利被伤害致死案发当晚,被告人郑卫国即通过庞爱社与邢永浩会面,郑、庞向邢打探案情,并向其讨教办法。邢永浩让郑卫国、庞爱社外出躲避,郑、庞二被告人听后,先后逃往北京。由于涉案的主要嫌疑人出逃,致使刘柏利伤害致死一案的侦破工作陷入僵局。时隔不久,郑卫国潜回西安,为摆脱其不利的处境,逃避罪责,决定让吕长江代其受过,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999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郑卫国与邢永浩见面,并就吕投案的有关细节与邢进行了商议。邢告诉郑,县公安局已为刘柏利被伤害致死案件发了协查通报,作案人有五、六个,并说此案已交其他中队查办吕长江投案时,他可以去招呼一下。为此,被告人郑卫国给邢永浩现金9000余元,让邢为吕长江投案之事帮忙。同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郑卫国与邢永浩电话联系后,由杨晓瑞等人送吕长江去长安县公安局,已经不负责查办此案的邢永浩特意在县公安局门口等候吕来“投案”,并亲自主持对吕的“审讯”。吕长江按照郑卫国事先编造的假情况作了供述。由于吕长江的假自首,致使刘柏利被伤害致死一案的侦破工作严重受阻,郑卫国等人长期逍遥法外,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3.被告人左军安原系长安县公安局韦曲派出所的民警。

年5、6月间,左军安在审查一外地妇女(后与郑长期姘居)时与被告人郑卫国相识,后又通过郑卫国认识了被告人乔一心,关系密切之后,左介绍自己的亲戚给乔一心开车,并给其妻购买一辆自卸卡车,安排在土方公司拉土。1999年年底,郑卫国欲在长安县开设“龙虎斗”赌场,让左军安帮忙找场地。左军安先后在长安县“067基地”水疗楼、长安宾馆等处,为郑卫国包场地设赌局,致数十人聚赌。左军安还亲自前往上述地点,为赌博提供保护,事后得酬金800元。2000年6月,西安市公安局召开会议,部署打掉郑卫国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左军安获知此情后即告知被告人刘小丰,并让刘尽快通知郑卫国。刘小丰与马新超当即电话告知在外地正准备返回的郑卫国。郑卫国获悉后,恐在西安被抓,中途在临潼火车站下车。

4.被告人云兴社,原系长安县财政局干部,1997年经被告人乔一心介绍与郑卫国相识,郑得知云兴社有打麻将和去歌舞厅的嗜好之后,遂投其所好,二人关系渐密。1998年6月,土方公司成立时,云兴社出席并主持了公司的成立大会。以后又为公司起草、修改有关的文件、合同等,为土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提供帮助。1998年7月,刘柏利被伤害致死后,被告人云兴社就得知长安县公安局因此案要抓郑卫国、张文群等人。同年8月一天,在逃的张文群打电话给云兴社,要云给其送钱。云兴社遂与鲁军智联系,以自己送钱不方便为由,让鲁前去给张送钱。同年10月6日晚,被告人郑卫国为杀死赵卫强,设计将赵卫强骗至云兴社家中。

郑卫国、张占平在云家将赵打倒在地,捆绑四肢、用胶带纸封口并塞进汽车后备箱内的整个过程中,云兴社一直在场亲眼目睹,虽有一定劝阻行为,但还是按照郑卫国的要求,打开家属院的大门,让郑、张驾车离去。事后又按郑卫国的叮嘱,将此事一直隐瞒至案发。

此外,被告人云兴社曾因病住院并接受郑卫国资助现金数千元。

(二)故意杀人

1998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郑卫国获悉刘柏利被吕长江、张文群等伤害致死后,即匆忙赶往长安县申店乡何营村其承包的鱼塘,与吕长江等六人见面,交给吕等人现金1.4万元,让其外逃。

被告人张文群、赵卫强外逃不久,因携带的现金花完,又向郑卫国索要现金两万元,扬言如不给,就去公安机关自首告发。被告人郑卫国对此极为恐惧和气愤,遂产生杀人灭口之念。同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卫国与张占平、鲁军智密谋后,郑卫国携带猎枪埋伏在长安县申店乡辛家坡坡下,让张占平、鲁军智将赵、张二人诱骗至该处,由郑伺机将二人枪杀。因张占平、鲁军智在诱骗张文群、赵卫强前往郑埋伏地点途中,误以为有公安人员巡逻而分头逃窜,杀人未遂。

此后,被告人郑卫国又策划了更加细致严密的杀人计划,并安排被告人张占平购买绳子和胶带纸等作案工具。同年10月6日被告人郑卫国和张占平进一步预谋后,让马新超以聊天为由将张文群骗至何家营鱼塘,又骗张文群打传呼将赵卫强骗至长安县财政局干部云兴社家中。当日晚,被告人郑卫国、张占平在云兴社家将赵卫强手脚捆绑,并用胶带纸封口后,塞进汽车后备箱内,将赵卫强拉到鱼塘。被告人张占平、马新超先用绳子将赵卫强勒死,又先后用斧头、砖、绳子等将张文群及张的女友杀死,在鱼塘西侧挖坑将三人尸体用混凝土浇灌掩埋。经法医鉴定,张文群及其女友均系被他人勒颈、封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赵卫强不排除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故意伤害

1.1998年7月18日百家利酒楼被砸和刘洲等人被打伤的事件发生以后,被告人郑卫国曾托人从中调解,欲协商处理未果,后又从庞爱社处听说刘柏利(系刘洲的叔父)要花钱收拾他,即产生报复刘之恶念。被告人郑卫国向庞爱社、刘小丰讲明收拾刘柏利的犯意后,三人同去长安县引镇姚春红处借回北京牌吉普车一辆。郑卫国将吉普车交给被告人吕长江,并向吕授意要将刘柏利的胳膊、腿打断,彻底制服才行。被告人吕长江遂纠集张文群、赵卫强、雷龙江等人,对刘柏利的活动进行了跟踪、窥探,寻找作案时机。7月25日深夜,吕长江伙同张占平、张文群、赵卫强、雷龙江、张新强,携带事先准备的镐把、斧头、砍刀等凶器,由张占平驾驶北京牌吉普车,在长安县第二幼儿园门口找到了正在打麻将的刘柏利。

因当时围观人多,不便下手,吕长江等人将车停至距麻将摊四、五十米外的街道上等候。次日凌晨2时许,见围观的人陆续离去,吕长江、雷龙江、张文群、赵卫强、张新强(在逃)分别持镐把、斧头、砍刀冲到麻将摊前,对刘柏利进行殴打并挟持到吉普车内继续毒打。张占平驾车行至长安县香积寺附近,将刘拖到路旁地里,其余五人持镐把等凶器继续对刘毒打,将刘四肢全部打断,头部及全身损伤达50余处。后张占平驾车将刘柏利抛弃于西安市省肿瘤医院门外东侧路旁逃离。当日晨,刘柏利被行人发现时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柏利系开放性骨折致脑血管空气栓塞而死亡。

2.1998年,被告人郑卫国为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扫除障碍指使被告人卢长均教训在长安县郭社地区已较有名气的卢文军。同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卢长均亲自纠集被告人柳小建、卢峰又让关革元为其纠集了郭兴利、李辉和姚凡(在逃),并向他们提供了作案工具螺纹钢棍,到卢文军的住处准备行凶,后因故未遂。

次日凌晨3时许,受卢长均的指使,被告人柳小建再次带领郭兴利、李辉、卢峰、姚凡驾车来到卢文军在郭社镇的贸易货栈,由卢峰望风,其余四人分别手持螺纹钢棍,闯入卢文军夫妇房内,对卢文军及其妻邹娟进行毒打,致二人身体多处受伤。作案后,柳小建等人又返回关革元家中。经法医鉴定,邹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卢文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3.被告人郑卫国为称霸一方,指使被告人卢长均、吕长江、马新超、雷龙江、马晓航等伺机教训长安县韦曲地区另一黑恶势力成员张开旗。1998年3月2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卢长均打传呼将张开旗骗至其家附近,在此等候的吕长江、马新超、雷龙江、马晓航一拥而上,用麻花钢棍将张开旗打倒在地,后又拖到长安县轻工机械厂门口对张进行毒打,直到打断张的四肢后方才逃离。

4.1997年1月,被告人郑卫国在长安县库峪开采金矿期间让被告人卢长均、吕长江及樊旭升(在逃)等人为其管理金矿。因其矿洞未采出矿石,见邻矿的赵小锐已采出矿石,便心生忌恨。被告人吕长江和樊旭升以赵小锐金矿的爆破对其矿洞产生威胁为借口手持棍棒将为赵守矿的何海峰、赵钊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何海峰的损伤构成重伤。此后,被告人郑卫国与赵小锐私下达成协议由郑卫国支付了何海峰、赵钊的医疗等费用。赵小锐深感无法继续经营,不得已将矿洞以4000元低价转让给郑卫国。

5.2000年5月初,被告人庞爱社为独揽长安县交管处的沙石拉运与张文辉发生矛盾,欲行报复。5月10日晚,被告人庞爱社纠集被告人王东、姚军峰、孟国庆、刘颖黎等人乘车前往长安县韦曲镇寻找张文辉,在韦曲新街微波站门口,找到驾驶摩托车的张文辉,孟国庆等被告人强行将张文辉拉上车,挟持到长安县贾里村火葬厂门口、新民村沙壕及郭社会住所等处,对张文辉进行殴打,用开水浇烫,致张文辉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文辉的损伤构成轻伤。

(四)寻衅滋事

1.被告人刘亚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被告人郑卫国在同一监狱服刑期间相识。刑满释放后,为郑卫国开过汽车,两人关系甚密。1998年7月18日上午,百家利酒楼雇员孙权用刘智恒的公用电话机打电话,因话费问题与刘智恒发生口角。被告人刘亚军出面干涉时,引起刘与孙争吵、厮打。刘亚军被闻讯赶来的百家利酒楼雇员孟军、刘洲等人打伤,十分气愤,遂打电话给被告人郑卫国,让郑帮忙教训孙权等人。被告人郑卫国接电话后遂与被告人庞爱社前往百家利酒楼,找该酒楼店主刘柏利讨要医药费,因刘柏利不在而返回。后郑又打电话让被告人马新超与刘亚军一同再去找刘柏利交涉。被告人马新超遂纠集被告人吕长江、雷龙江、李许荣及高鹏(在逃)、赵卫强、张文群等人,携带镐把、菜刀等凶器,分乘出租车前往百家利酒楼滋事。由于未能找到刘洲等人,被告人马新超等人便将酒楼部分桌椅及店门玻璃砸坏。随后马新超等人又分乘出租车在县城内继续寻找刘洲等人。在县医院门口,刘洲之妹刘杰等人将马新超等人的车拦住,双方发生械斗,被告人吕长江、李许荣、雷龙江、高鹏、张文群、赵卫强等人对刘洲、孟军等人进行追打,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洲、孟军的损伤均为轻伤。在械斗中,被告人马新超亦被砍伤住院。被告人郑卫国得知后,到医院看望并支付医疗费2000元。

2.2000年4月10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马新超驾驶大宇牌轿车与被告人孟国庆、李铁军等人随郑卫国从义井乡荆寺二村投标返回,行至长安县祝村乡街道路口拐弯时,与村民花青健驾驶的农用车险些相撞,被告人马新超即将车停下,与被告人孟国庆、李铁军等人下车,对花青健及随车人员实施殴打,致花青健肋骨骨折。

3.2000年4月初,长安县义井乡荆寺二村村委会决定公开招标承包本村沙壕,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左乃世便与左军安、郑卫国商议参加竞标。4月10日,荆寺二村公开投标中,郭鹏、左建军以25.5万元中标。被告人左乃世等人极为不满,以承包沙壕合同是村长个人行为为由,亲自到县土地局找有关人员,不让为郭鹏办理有关用地手续。郭鹏无奈,在未办完手续的情况下,于5月日派人进入沙壕准备开工取沙。被告人左乃世、左军安到土方公司找到郑卫国,要郑将郭鹏一方人员赶走。被告人郑卫国即在该公司纠集被告人马新超、温美峰、卢长均、乔一心、鲁军智、李铁军、孟国庆、刘颖黎、马晓航、郭兴利等及省体校学生近30余人,携带20余根镐把等作案工具,乘坐五辆汽车到荆寺二村沙壕,对正在施工的民工进行围打,将高正正、高品社、王康柱等数人打伤。

经法医鉴定,高正正之损伤属轻伤,高品社之损伤系轻微伤。左军安等人还以对方闹事为由,将郭鹏的一辆汽车和被打民工拉到细柳派出所。

(五)强迫交易

被告人郑卫国、乔一心、温美峰等人于1998年11月至年3月间,以土方公司的名义,采用威胁、阻挡等手段,强行承揽了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韩存禄承建的长安斗门区委住宅楼、西安长虹建筑公司第十项目部高昌悌承建的长安县电力局住宅北楼和信用合作联社5号楼、长安建筑集团兰盾分公司康颖承建的信用联社7号楼、长安县第二建筑公司第十一项目部田永琪承建的长安县检察院住宅楼、长安县细柳古建筑公司岳积累承建的长安县环保局住宅楼、长安县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一项目部滑西存承建的韦曲区委住宅楼、西安长虹建筑公司第十一项目部苗光旭承建的长安物业1号楼等工程中的土方开挖和回填,且其价格明显高于国家定额标准。

(六)非法拘禁

199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卫国在长安县逍遥宫歌舞厅遇见曾与其在劳改场服刑时有过矛盾的李卫忠,即与马新超等人对李卫忠进行殴打。事后,郑卫国又将被告人卢长均叫到逍遥宫指使卢将李带至其承包的垃圾场拘禁起来。被告人卢长均将李卫忠带到垃圾场后,指派被告人柳小建、柳斌对李看管,将其非法拘禁一个多月,后李趁机逃跑。

(七)敲诈勒索

199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峰带领土方公司雇员任飞、何随利、李俊等身穿土地监察服,驱车来到长安县韦曲镇206研究所张育安承包的施工现场。被告人王峰以该工地未向土方公司交纳管理费为由,阻挡拉土车施工,向张育安索要管理费5000元。张育安无奈,找被告人乔一心交涉并向土方公司交纳了2900元才得以继续施工。

(八)挪用资金

被告人郑卫国、乔一心合伙成立土方公司以后,欲购买挖掘机,因缺乏资金,二人商议挪用西韦村一组的土地征用款年3月12日,被告人乔一心以西韦村一组组长的名义,让长安县土地局统征办将征用西韦村一组的土地款60万元,转入土方公司的账户。同月18日,被告人郑卫国、乔一心将该款转入陕西东方挖掘机有限公司,购买了PC200一b挖掘机一台,60万元至今未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