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黑除恶”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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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打黑除恶”审判案例及其评析(13)

1999年10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增印与杨现红(另案处理)、刘亚峰、柳亚州、柳孟建(三人均在逃)等人在汝州市煤山公园见到汝州市骑岭乡赵庄村村民安延召(又名安儿子),怀疑其知道砍伤陈建桥的凶手,赵增印即电话通知被告人闫孟国。闫遂纠集被告人王晓东、陈红军、张向兵及杨军伟(在逃)赶到公园,伙同赵增印等人对安延召进行殴打,后又将安先后劫持到唐利峰家附近及汝州市殡仪馆附近,继续殴打,追问砍伤陈建桥的凶手,后得知蟒川乡柏树吴村村民吴全会可能参与此事,闫孟国将该情况告知了唐利峰。经预谋,当日下午,闫孟国、龚中杰、王向阳纠集被告人毕建新、张向阳、陈红军、姚新伟、赵浩、张向兵、王晓东、景跃峰、马跃国、苏现兵、朱镇国、王合伟、靳新光及黄延伟、杨明利、杨军传、杨峰涛、邓亚如、郭振峰、王铭功(均在逃)等数十人在汝州市“宾乐醉”酒店集合。郭爱花亦派李文伟、宋晓峰(均在逃)、常宗涛、王新奇(另案处理)参加。这些人分别携带猎枪、砍刀、钢管等凶器分乘数辆汽车窜至蟒川乡,找到吴全会进行殴打,后将吴劫持回市区。途中,闫孟国、王向阳、毕建新等人在汝州镇刘庄村附近河滩处对吴再次殴打,追问砍伤陈建桥的凶手。当夜,安延召、吴全会被拘禁于汝州市宾馆。次日下午毕建新、张向阳等人又将安、吴二人拉至汝州市卷烟厂液化气站附近河滩处殴打、恐吓后放回。

九、非法侵入住宅

1999年3月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向兵因其亲属与邻居杨书水家发生矛盾,即纠集多人持钢管等凶器闯入杨家,当公安干警赶到制止时,仍对杨家进行了打砸,将电视机、茶几等物品砸坏。

1999年5月中旬,被告人唐利峰在汝州市洗耳河边超界建筑的院墙被人拆掉。唐利峰怀疑系邻居姚青周所为,于5月21日中午纠集被告人景跃峰、马跃国、程净峥及杨明利、杨峰涛(均在逃)等人持钢管等凶器闯入姚青周家,景跃峰等人对姚青周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将姚青周头部打伤(属轻伤),并毁坏部分物品。

199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净峥、马跃国伙同樊光辉、杨峰涛、唐新江(均在逃)等人为替他人讨账,携带钢管、刀等凶器闯入汝州市永安街余朝太家中,对余朝太之女余瑞瑞进行殴打,并砸毁吊灯、壁钟等物品。

十、窝藏

1999年冬季,被告人王爱婷、陈文周、陈巧云等明知陈建桥系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涉案犯罪嫌疑人,而于同年12月份起在洛阳市、汝州市等地将陈建桥多次转移窝藏达数月之久。

1999年冬,被告人王永生明知张向兵系被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资助及藏匿场所。

1999年11月份,被告人李占文明知张向兵系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资助。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利峰等人为攫取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唐利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唐利峰采取雇佣杀人的方法报复和铲除异己,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唐利峰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杀人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军、张桂森为图钱财,充当杀手,在光天化日之下持枪杀人,社会影响极坏,两人还分别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李军还兼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行为积极,配合默契,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分别参与的故意伤害犯罪中,李军系纠集者,张桂森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均系主犯,且李军所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对被告人李军、张桂森均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闫孟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与唐利峰共谋杀人,又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向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肆意实施杀人、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其在杀人犯罪中罪行严重,但鉴于其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红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兼犯有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在强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毕建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兼犯有强奸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在强奸、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轮奸妇女,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陈建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盗窃犯罪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陈建桥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景州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其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但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王向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破获该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晓川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景跃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其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系主犯,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霍强、高钢强参与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霍强兼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故意杀人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向兵、马超、赵增印、朱镇国、马跃国、马跃峰、程净峥、李顺国、姚新伟、王晓东、王合伟、刘建军、赵浩、郭现昌、郭爱花、靳新光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向兵、赵增印、程净峥、姚新伟、王晓东、王合伟、朱镇国兼犯有故意伤害罪,张向兵、马超、赵增印、马跃峰、李顺国、姚新伟、王晓东、刘建军、赵浩兼犯有寻衅滋事罪。张向兵、赵增印、马跃国、朱镇国、姚新伟、王晓东、王合伟、赵浩、郭现昌、郭爱花、靳新光兼犯有非法拘禁罪。

张向兵、程净峥、马跃国兼犯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马超兼犯有强奸罪。朱镇国、刘建军、赵浩兼犯有敲诈勒索罪。朱镇国兼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李顺国原判余刑、漏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冯军涛犯有寻衅滋事罪,且系主犯。被告人苏现兵犯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孙现伟犯寻衅滋事罪,系从犯,且能投案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向锋犯非法拘禁罪,系从犯。被告人王国奇犯故意伤害罪,系主犯,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周、王银生、陈巧云、王爱婷、李占文明知陈建桥、张向兵系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陈文周有规劝他人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李占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依法从轻处罚。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唐利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桂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毕建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唐利峰、李军、张桂森、毕建新、董景洲、王向阳、马超、景跃峰、张向兵、霍强、赵增印、朱镇国、马跃国、程净峥、王晓东、王合伟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唐利峰、李军、张桂森、毕建新、董景州、王向阳、马超、景跃峰、张向兵、霍强、赵增印、朱镇国、马跃国、程净峥、王晓东、王合伟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者评析本案被告人唐利峰等人进行明确分工,制定相关的组织纪律严格控制组织成员;通过成立基金会、讨账队,插手当地经济事务,获取金钱和其他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方法报复和铲除异己,并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以唐利峰为首的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唐利峰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正确的。

郑卫国案

被告人:郑卫国,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系陕西省长安嘉成土方有限责任公司经理。198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6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1994年10月假释期满。2000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等罪被逮捕。

被告人:乔一心,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系陕西省长安嘉成土方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2000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等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占平,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原系陕西省长安嘉成土方有限责任公司成员。198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5月刑满释放。

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等罪被逮捕。

被告人:马新超,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系陕西省长安嘉成土方有限责任公司成员。1996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00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等罪被逮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卫国、乔一心、张占平、马新超、吕长江、雷龙江、卢长均、孟国庆、庞爱社、温美峰、王峰、云兴社、邢永浩、左军安、李许荣、鲁军智、刘亚军、柳小建、关革元、郭兴利、李辉、刘颖黎、王东、左乃世、李铁军、马晓航、刘小丰、杜愫聃、卢峰、姚军峰、柳斌、闫彩霞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包庇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挪用资金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1.被告人郑卫国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长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6月被假释。此后,郑卫国为牟取钱财,先后网罗劳教、劳改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张占平、马新超、吕长江和张文群(已死亡)、赵卫强(已死亡)、鲁军智、温美峰、卢长均、雷龙江、马晓航及高鹏、樊旭升(均在逃)等人,在长安县库峪开采金矿,其间相互勾结、利用,逐渐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1998年6月,郑卫国又与被告人乔一心合伙,成立了以上述人员为骨干、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为成员的长安嘉成土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土方公司),乔一心为该公司法人代表,郑卫国为经理。他们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一方面向长安县公安局、土地局等国家机关渗透,寻求保护伞;另一方面积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郑卫国、乔一心为首的、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具有一定内部分工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他们采用非法手段,通过长安县土地局局长张百寅(另案处理)和土地监察大队队长任宝良(另案处理),与土地局签订所谓协议书取得了长安县韦曲地区的土方开挖、销售的独家经营权和取土用地的土地监察权,垄断了该地区各建筑工地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

他们拿着土地局下发的“红头文件”,打着土地监察的旗号,采取强行阻拦施工、威胁或强行进驻工地收取管理费、工程款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几年来,他们累计非法赢利达180余万元。为了争夺地盘,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他们还借机挑起事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死人命,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