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欧洲]中世纪教育思潮与教育论著选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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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反异教徒大全》选读(2)

(十九)正义和国家(第五十八题)

在国家中实现正义的各种方法(第一条,第五节神由于实施管理和指导,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因为像《伦理学》(第五篇,第四章)中所说的,“神是正义的体现”以及“统治者是正义的保管人”。另一方面,臣民以执行者的资格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参看第六条结尾:正义在统治者方面是带有本原性的和建设性的;但在臣民方面,它是衍生的和带有执行性的。

正义和公共幸福(第五条,结尾有如上述,正义的目的在于调整人们彼此的关系。这里有两种情况可以考虑。或者是,对别人的关系当作个别的关系。或者是,对别人的关系当作一种共通的关系,即达到这样的程度:凡是某一个社会的公民也受组成该社会的一切人士的支配。这两种情况都牵涉到正义。因为,显而易见,组成社会的一切人士同社会的关系,正如各部分同一个整体的关系一样。部分本身属于整体。因此任何局部的利益从属于整体的利益。从这个观点来看,无论就一个人对他自己或就人们之间的关系而言,任何有益的行动和善行都涉及到作为正义的目标的公共幸福。按照这个意义来说,只要正义能够导使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行都可以归入正义的范围。

公共幸福和个人利益(第七章,第二节全城的公共幸福和一个人的个人幸福不仅有量的不同,而且还有形式上的区别。因为公共幸福在性质上有异于个人幸福,正如部分的性质不同于整体的性质一样。所以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篇,第一章)说:“那些硬说城市、家庭和其他相类的团体只有大小之分而无特殊区别的人是错误的。”

(二十一)财产权(第六十六题)

博爱的义务(第七条,结尾人法的内容决不能损害自然法或神法的内容。根据神意确立的自然条理来说,物质财富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准备的。因此,由人法产生的划分财产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的需要的满足。同样地,一个人无论有什么多余的东西,自然应该给予穷人,供他们的生活需要。所以阿姆布罗西厄斯说,并且在圣杰罗姆的着作中也可以找到:“你囤积的粮食是属于饥民的;你库藏不用的衣服是属于衣不蔽体的人的;而你埋在地下的金钱则是一钱不名的人的救星。”可是,贫穷的人很多,他们不能全体从同一个来源得到帮助,因此就要由许多私人主动地做好准备,用他们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去帮助贫苦的人们。但是,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食粮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例如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阿姆布罗西厄斯(Ambrosius,340?-397),米兰主教,着有经义诠释若干种。

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或盗窃。

(二十三)服从(第一百零四题)

服从是神法和自然法的一条箴规(第一条,结尾诸般自然动因的作用起源于自然力,同样地,人类的行动起源于人类的意志。在自然的作用中,高级的东西必须依靠上帝赋予它们的卓越的自然力来推动低级的东西。所以,在人类的事务中,地位较高的人必须依靠上帝所规定的权能来向地位较低的人贯彻自己的主张。可是,贯彻自己的见解和主张跟命令是同一回事。所以,像在上帝所建立的自然秩序中,低级的东西必须始终服从高级的东西的指示一样,在人类事务中,低级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们高的人。

服务的范围(同上,第五条我们已经说过,凡是按命令行事的人,都受那依据正义的责任实行指挥的人的意志的支配。正如自然界的万物都被那根据自然必然性对它们发生作用的东西所推动一样同样地,一个臣民只能根据两种理由不必在任何事情上都服从他的上级的指挥。首先,依靠一个较高权力方面的命令。对于圣保罗的话语(《罗马人书》,第十三章,“抗拒的必自取刑罚”)所作的注释中说:“如果主管发出的命令同地方总督的命令相抵触,你是否应当执行?再说,如果地方总督的命令和皇帝的命令背道而驰,谁会不相信应当服从皇帝的命令而不服从地方总督的命令呢?所以,当皇帝的命令与上帝的命令有出入时,你就应当不顾前者而服从后者。”另一种情况可以允许那个臣民不必服从他的上级,那就是,如果后者对于他无权过问的事情发出命令的话。塞尼卡说(《论仁德》,第三篇,第二十章):“如果认为可以奴役整个人,那是错误的。因为人的最好的部分能够不受奴役。

肉体是一个奴隶,并且受一个主人的支配,但精神却是自由的。”因此,在那些取决于意志的内在活动的事情上,人并无对人服从的义务,而只有对上帝才负有这种义务。固然,关于肉体的外在的活动方面,人必须对人服从。但即使在这里,即在与肉体的本性有关的事情上,他除应对上帝服从外,并不一定要对人服从,因为所有的人在天地间都是平等的。就维持肉体的存在和生儿育女而论,情况就是如此。所以在缔结婚姻或誓守贞操等问题上,奴隶毋需服从主人,子女也毋需服从父母。但是,在有关人类事务和行动的指挥问题上,一个臣民必须因其上级具有某种权威而服从他们。例如士兵在战争问题上服从他的将官;奴隶在分派给他的任务方面服从他的主人;儿子关于家庭生活的纪律和管理方面服从他的父亲等等。

服从是一项宗教的义务(同上,第六条按照圣保罗的说法(《罗马人书》,第三章,第二十二节),基督教是正义的本原和始因:“神的正义通过信仰耶稣基督而给予一切信徒。”所以正义的正常状态并不由于人们的信仰耶稣基督而遭到破坏,反而只会愈加巩固。正义的正常状态要求臣民服从他们的上级,否则在人类的事务中就不会有稳定的局面。因此,基督教并不使基督徒免除服从世俗君王的义务。

服从和基督教的自由(同上,第一节我们上面已经说过,一个人为此而受制于另一个人的奴隶状态,只存于肉体方面而不存于于精神方面,因为精神始终是自由的。在这尘世的状态中,我们由于基督的恩惠得以在精神上没有缺陷,但不能避免肉体上的缺陷。我们从使徒保罗谈到自己的一番话里(《罗马人书》,第七章,第二十五节)知道,“他的内心服从神的法律,但他的肉体却服从罪恶的法律。”所以,那些依靠基督的恩惠成为上帝的儿子的人们,可以不受罪恶的精神上的奴役。但不能避免他们由此而受制于世俗主人的身体上的奴役,正如《提摩太前书》第六章第一节的注释中所说“人人都受奴役的束缚”,等等。

公民们违抗命令的正当理由(同上,第三节人不得不按照正义的正常状态所要求的程度服从世俗的君主。

因此,如果这种君主没有行使权力的正当权利,而是曾经篡夺了这种权利,或者如果他们命令人们做出不法的行为,他们的臣民就没有必要服从他们。也许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是例外,即如果这牵涉到避免物议或某种危险的问题。

除了哲学真理以外还需要有神学真理

有人反对在哲学以外还需要其他理论,理由:第一,除了哲学理论,似乎不需要其他理论了。因为我们没有必要追求超出人类理智的事情。《训道篇》上说:“你不要找高于你的事”。一切属于可理解的事,用哲学理论就足够讲述清楚了。所以除哲学外,其他理论都是多余的。

第二,再说,理论就在于论述存在,知识就是求真理,真理与存在是相通的。哲学既讨论了一切存在,而且也讨论了上帝。所以,哲学中有一部分就是神学,亦称关于上帝的学问。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一卷六章上就说过了。所以,除了关于自然的学问外,不必要其他理论了。

这些理由是片面的。《致提摩太书》第二卷三章上说:“全部经书,都是凭上帝启示写下的,对于教导,对于谴责,对于使人归正,对于使人受正义的教育,都是有益的”。这就是凭上帝启示写的,它并不属于人类凭理智获得的哲学理论。所以在哲学外,建立一种凭上帝启示的学问,是有益的。

解释:除了哲学理论以外,为了拯救人类,必须有一种上帝启示见《圣经·新约》。

的学问。第一,因为人都应该皈依上帝,皈依一个理智所不能理解的目的。《依撒亚》六十四章上说:“上帝,除了你,人眼是看不见你给爱你的人所准备的”。不过,人是应该先知道上帝的目的,这样才可驾御自己的意志、行为,趋向目的。所以,为了使人类得救,必须知道一些超出理智之外的上帝启示的道理。至于人用理智来讨论上帝的真理,也必须用上帝的启示来指导。凡用理智讨论上帝所得的真理,这只能有少数人可得到,而且费时很多,还不免带着许多错误。但是,这种真理的认识,关系到全人类在上帝那里得到拯救,所以为了使人类的拯救来得更合适、更准确,必须用上帝启示的道理来指导。

因此,除了用人的理智所得的哲学理论外,还必须有上帝启示的神圣道理。

对上述不同意见的回答:

(1)虽然超出人类理智的事物,用理智不能求得,但若有上帝的启示,凭信仰就可以取得。所以《训道篇》上又加一句:“许多超出人的知觉的事,都指示给你了”。神的道理,就是这样。

(2)对事物,从不同的方面去认识,就可得出不同的学问。例如论地圆的学说,天文学家和物理学家就得出同一的结论。不过,天文学家是对物质采用抽象的数学方法,而物理学家则就物质讨论物质。

同样道理,我们也不应该禁止用上帝启示的学问去讨论哲学家用理智去认识的理论。所以说,讲圣道的神学和哲学中的神学是不同类的。

神学分为两部分,一是思辩的神学,一是实践的神学,它在思辩和实践两方面都超过其他科学。通常,我们说一种思辨科学超过其他科学,不外指它的确实性比其他科学高,或者它的题材比其他科学见《圣经·旧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