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爱悦与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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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同性欲望的现代理性:在科学与法学之间(6)

因此,该条没有单列“同性恋”作为一种性心理障碍。该条包括性成熟障碍、自我不和谐的性指向、性关系障碍等。该标准编码F66.0为性成熟障碍,是指患者因不能确定其性别身份或者性指向而痛苦,由此k产生焦虑或者抑郁。这种障碍最常见地发生在不确定自己的性指向是同性恋、异性恋还是双性恋的青少年;这种障碍也最常见地发生在那些经历了表面上稳定的性指向之后发现其性指向正在改变的人。该标准编码F66.1为自我不和谐的性指向,是指对自己的性别身份或者性偏好(异性恋、同性恋或者双性恋)不存疑惑,但是因为相关心理和行为障碍,自己不希望如此,并有可能试图寻求治疗改变这种性别身份或者性偏好。该标准编码F66.2为性关系障碍,是指因性别身份或者性指向(异性恋、同性恋或者双性恋)造成与性伴侣组建或者维持关系困难。可见,目前世界上最广为采用的《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10版认为,无论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双性恋,任何一种性倾向都不是疾病,性倾向本身不是“心理和行为障碍”。心理和行为障碍既可以出现在异性恋者中,也可以出现在同性恋者、异性恋者中。

虽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少之又少的有识之士敢于就同性恋现象公开说出自己的看法,报以理解和同情,但是他们的主要理据依然是同性恋是一种先天的心理疾病。作家和翻译家萧乾在1992年2月14日《南方周末》上发表题为《唉,同性恋》一文。他写道:“有些题目好下笔,有的教人犯难。我晓得这回我可挑了个扎手的题目,也许比黄色的还要犯禁。它并不色情诲淫,只是个不能见人的社会问题。正如艾滋病,它在中国没有在西方那么严重。然而也正如艾滋病,中国也有。有些人不了解人间还有这种事儿,也有些人晓得它的存在,但讳莫如深。我认为正确的一一唯物主义的态度是应该摊开来谈谈,并取得正确的共识。”然后,他回顾自己与一些同性恋者的交往,其中最著名的是英国作家福斯特(E.M.Forster),最无名的是白徒弟。他最后指出,“异性恋爱才是正常的,同性恋属于变态。我不赞成去鼓励。在美国某些州里,同性恋者可以登记结婚。这种婚我绝不会去参加。中国社会问题很多,谢天谢地,这还不是主要的一个。然而新近在报端上也看到过,有个年轻有为的大学生,因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苦恼之余卧轨自杀。这就说明不仅20年代有过白徒弟那样的例子,当前这个问题依然存在,一般是讳莫如深。我觉得倘若同性恋是胎里带来的,就应寄予同情,正如整个社会应关怀残疾人一样。不但不应歧视他们,还应在可能的范围内提供治疗的机会。”这种陈述是科学修辞(先天缺陷、治疗)、人道关怀(同情、不歧视)与隐喻认知(同情同性恋者如同关怀残疾人)的混杂体。“不歧视”的呼吁在这个语境中不是出于对于性倾向多样与平等的尊重,而是出于一种对于具有先天缺陷或者残障的病人的同情。“不歧视”的提出是演绎推理的结论,然而这个充满人道主义精神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这种三段论推理中的小前提“同性恋者是病人”是错误的,但是长期以来,“同性恋者是病人”这个命题被建构为了真命题。

一方面,医学界将同性恋定性为“性变态”,属于疾病范畴;另一方面,正如王小波、李银河在《他们的世界--中国男同性恋群落透视》一书中感叹的,“在这个社会中,有如此庞大的一个人群和如此重要的一些事实,曾被完全忽略了。”该书于他们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调查的基础上写成。有关同性恋是性变态,需要医治问题,他们指出,“首先低估了同性恋者的巨大数量。医院很难处理如此数量巨大又不是自愿求医的人口。其次,许多同性恋者不但不愿求医,而且把同性恋看作自己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此类人士心智健全’性情温良’由医院对他们实行强制治疗,显然有违医学的人道原贝IJ。因此,把同性恋看作疾病是错误的。”而且,他们“预言,同性恋现象再不可能长久地游离于社会的视野之夕卜,中国人迟早要对它做出自己的判断”。除了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调研和关注同性恋现象之外,来自其他医学学科(精神病学界、神经病学、心理学之夕卜)的医学专业人士也出版研究同性恋现象的专著,其中以张北j1丨写的《同性爱》为代表。他在该书的前言《我为什么要写〈同性爱〉》一文中写道,“我是不同意同性爱的。但作为医生,我认为反对这一现象,应该做的是切实认识它的起因和意义,透彻地明白它可能存有的危害,用科学的方法积极进行预防和处理。这才是根本。反对同性爱,不应当是简单的冷酷。”

1994年5月,中华精神科学会委员会修改CCMD-2,但是根据修改后的标准CCMD-2-R,同性恋仍属于性变态。1994年7月,中华精神科学会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修订小组在其出版的该修订标准的前言中指出,“将同性恋仍列入性变态,不采纳国外从疾病分类系统中剔除,完全视为正常的作法”,并将Jit作为该次修订的特色之一列举出来。CCMD-2相关的规定如下所示:

62.00同性恋

在正常生活条件下对同性成员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和性爱行为,对异性缺乏或减弱性爱倾向,也可有正常的性行为。

【诊断标准】

一、符合性变态的诊断标准。

二、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在可与异性经常接触的环境中,持续表现对同性成员的性爱倾向,不论个体对此种倾向和谐接受(ego-syntonic)或厌恶烦恼(ego-dystonic),均属此诊断。

三、对异性成员可持续缺乏性爱倾向,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

可见,根据CCMD-2及CCMD-2-R,无论同性恋者是否乐意接受自己的性倾向,同性恋均被认定为性变态。

1997年下半年,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主办的《精神卫生通讯》刊发了贾谊诚写的《我国是否应取消同性恋诊断·》,同时配发编者按:有关“同性恋”的诊断是否该取消,目前国内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采纳DSM-4和ICD-10的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中予以剔除,视其为正常性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性恋’是异常性行为,也不符合我国的社会道德规范。贾谊诚教授的来稿正是反映了上述两种观点的存在,希望我国同道针对上述两种观点展开广泛的学术讨论,欢迎来稿”。《我国是否应取消同性恋诊断·》一文反对将同性恋非疾病化,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国情、传统‘性道德’规范及建国后的法律案件处理实践”。贾教授把“同性恋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主要归纳如下:

(1)它带来严重的精神污染,危害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犯罪客体是家庭与社会生活安定遭受破坏(即‘妨害风化’)以及有关受害人(被诱惑鸡奸者与堕落者),其性质基本与淫乱罪错相同(故历来以‘流氓罪’论处);

(2)同性恋破坏了家庭生活幸福(尤其是已婚者),造成其配偶与其他家庭成员的痛苦。英国法律也明文规定:同性恋是配偶提出离婚的正当理由。因此,同性恋行为是造成家庭、社会生活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3)同性恋行为(尤其是鸡奸或口交)是传播性病的主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在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已发现因与国外船员发生同性恋关系被感染梅毒者十余宗。在美国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八十年代初期70%以上艾滋病患者是因同性恋而罹患此绝症的,美国旧金山‘同性恋协会’主席即因感染艾滋病而身亡。所以美国的有识之士亦称:‘艾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的惩罚’”。

此文一发,正如编辑所希望的,引发了精神病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热烈和多样的讨论。1997年9月1日《精神卫生通讯》刊登了李惠春的《同性恋一一“性别人格”的一极》。该文认为,“概括地从心理学、医学及社会学的角度看,同性恋并不像我们以前所想象的那样,绝不仅仅是病态的、必需接受治疗的,单独的‘同性恋’诊断既不恰当也没有必要。我们不能以简单的‘民意测验’作为依据,更不能以是否‘合法’来作为理由,否则医学不就成为‘伪科学’了吗?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疾病的概念也发生很大变化,从广义上说就是活着的生物体对某种操作所作出的反应模式,取消‘同性恋’诊断,恰恰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同性恋行为与社会传统观念的强烈冲突,也就是减轻了这种‘损伤’而导致的各种心理症状,倒是具有明显的临床实用价值。

鉴于此,就同性恋而言,针对某些由于陷入了自身与社会的矛盾冲突而受到挫折产生症状,并明显影响其日常生活与工作的那种疾病状态设立一个亚型并给予适当归类,这样做也正是符合了现代医学模式下的疾病的概念。”该期同时刊登了另一篇文章,题目为《同性恋的取舍关键不在国情而在是否变态》。该文则认为,“同性恋是名副其实的性变态,不仅有病态基础和临床特征,还对自身及他人、社会造成危害。因此不管何种原因,在精神疾病的分类中应该保留同性恋的诊断。”1997年10月1日《精神卫生通讯》刊登了丛中的文章《同性恋是病态吗·》。在分析了有关同性恋的各种观点之后,他写道:我个人的初步看法是,同性恋是一种少见的自然现象,而不是病态。

当然,同性恋人群本身又是一个庞杂异质的群体,其中包括许多不同的亚群,难以一概而论,需要今后严格定义、细致分类进行较大样本的深入研究。我相信,重视和开展同性恋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必将是有益于同性恋者和社会公众的。”该期同时刊登了张载福的文章《取消同性恋诊断不可取》。该文则认为,“取消同性恋的诊断是不可取的。”这场讨论持续到1997年末。当时,贾谊诚再次撰文,标题《反对给同性恋者开绿灯》表明了他的观点。

他写道:我自50年代初以来,从事精神疾病分类学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研究与实践工作已有45年之久,深刻体会到假如脱离自己国家的具体国情、传统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政策及其实践盲目追随外国的模式,就不可能建立与发展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医学!我们是有五千余年古老文化历史与世界人口最众多的国家,为什么不能开辟我们自己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道路呢·(包括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与分类以及对待同性恋问题。)有的人将美国等西方世界某些不符合我国国情与法律制度的性学与精神病学观点奉为‘先进的科学’标准,忘记了自己还是个中国人与身在中国大陆,理应尊重自己祖国的传统与法制原贝IJ。”

这场争论表明,当时医学界对于这个问题至少有两种观点,各方都试图证明自己的观点是科学的。这场争论进行的同时,修改CCMD-2-R的探索也在进行。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发布。它规定:

62.3性指向障碍

指起源于各种性发育和性定向的障碍,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但某些人的性发育和性定向可伴发心理障碍,如个人不希望如此或犹豫不决,为此感到焦虑、抑郁,及内心痛苦,有的试图寻求治疗加以改变。这是CCMD-3纳入同性恋和双性恋的主要原因。

同性恋【诊断标准】

(1)符合性指向障碍的定义;

(2)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对同性成员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及性爱行为;

(3)对异性虽可有正常的性行为,但性爱倾向明显减弱或缺乏,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

根据CCMD-3,同性恋不再统称为“性心理障碍”。和谐接受自我性倾向的同性恋不是性心理障碍;而为自己的同性性倾向感到焦虑、抑有卩,及内心痛苦,有的试图寻求治疗加以改变的,这种情状下的同性恋被认定为性心理障碍。CCMD-3有关同性恋的规定是同性恋在中国非病理化过程中迈出的第一步,是值得嘉许的重要一步。但是,毕竟它尚未实现全部非病理化。CCMD-3中涉及同性恋的规定的瑕疵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对于一个人以同性成员为自己的性爱对象到底是否心理正常这个问题,CCMD-3的表述是模糊不清的。CCMD-3认为,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而CCMD-3区分是否异常的标准是是否“伴发心理障碍,如个人不希望如此或犹豫不决,为Jit感到焦虑、抑有卩,及内心痛苦,有的试图寻求治疗加以改变”。

但是,即使按照CCMD-3列举的“焦虑、抑郁,及内心痛苦,有的试图寻求治疗加以改变”那些现象,那些现象似乎可以归类到或者归属于CCMD-3中的其他类别,譬如“心境障碍”,似乎没有必要将伴发心理障碍的“同性恋”列入专门的“性心理障碍”中,正如没有必要将失恋并痛恨异性成员或者欲自杀的异性恋列入专门的“性心理障碍”,并将“异性恋”作为一种单独的病症。而且,毋庸争辩的是,有些人之所以发现自己有同性性倾向后“焦虑、抑郁,及内心痛苦,有的试图寻求治疗加以改变”,不是因为他不爱同性成员,而是因为他1怕爱同性成员,这种害怕、焦虑、痛楚主要源于对同性恋无知、误解、偏见和恐惧的周遭环境。这些所谓的伴发心理障碍甚至源于将同性恋列入性心理障碍的标准。

这种标准成为同性恋者正常生活的障碍。性爱对象的性别不决定性爱是否正常。同性恋,即对同性成员的性爱,如同异性恋一样,不是“不一定异常”,而是正常的。同性恋不是心理疾病,而严重不接受自己同性恋倾向的是心理障碍。不需要改变的是同性恋倾向,而需要改变的是自我不和谐。面对这类焦虑和恐惧,所需要的不是帮助其改变性倾向,而是帮助其悦纳自己的性倾向。无论改变性倾向的意图多么纯正和善良,这种努力既于事无补,又收效甚微,甚至对同性恋者的身心造成进一步伤害和痛苦。CCMD-3对于同性恋的模棱两可的描述以及对于将其病理化的原因的解释的牵强,再加之目前心理卫生服务和精神病诊断、治疗能力和水平滞后,使得CCMD-3在实际适用中要么没有被执行,要么被滥用。更何况,CCMD-3与国际标准相比尚有距离。

值得反思的是,有关同性恋的医学技术规范本身就是人为制定的,是可变化、可修正的。同时,医学技术规范参与了对同性恋的科学建构和知识想象。虽然医学技术规范试图界定和揭示有关同性恋的真理,但是医学技术规范本身不是真理。但是,由于医学界、医院和医生在现代社会被认为是掌握医学和医疗真理的权威和代表,所以医学技术规范表现为由真理推演出来的定理,其正确性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