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工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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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说工伤治疗和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包括农民工)首先要做的两件重要事情,那么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需要关注的第三件大事。无论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必经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不是在工伤治疗初期进行,而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阶段进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章.工伤职工享有哪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