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当代中国经济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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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对外经贸(7)

按运输的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运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联合运输提单。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直接运到目的港卸货的提单。转船提单是指货物需经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联运提单是指用于海陆、海河、海空、海海等联运的货物经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提单。联合运输提单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对多式联运全程负责的提单。按内容的繁简,提单可分为:全式提单、略式提单。全式提单指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等条款的提单。略式提单指省略背面条款的提单。

你知道什么是航空运单吗

航空运单(Air Way Bill)是进行航空货物运输必不可少的单据,是一种运输合同。它与海运提单不同,不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不可背书转让,其性质和作用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一旦签发,即为已经签署承运合同的书面证据。航空运单必须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后方能生效。

航空运单是货物收据,当发货人将其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第一份航空运单正本交给发货人,作为其接收货物的证明。

航空运单是运费账单,航空运单上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或发货人应负担的费用和属于代理的费用,故可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承运人将运单的第二份正本自己留存,作为运费收取凭据。

航空运单是收货人核收货物的依据,第三份运单正本由航空公司随机交收货人,收货人据此核收货物。

航空运单是报关单据,在航空货物运达目的地后,需向当地海关报关,在报关所需的各种单证中,航空运单通常是海关放行查验时的基本单据。

航空运单是保险证书,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而发货人又要求承运人代为保险,则航空运单即可作为保险证书。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处理业务的依据,是承运人办理该运单项上货物发货、转运、交付的依据,承运人根据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办理这些事项。

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有哪些

海运是我国外贸中最常使用的运输方式,其他运输方式下的保险是参照海运制定规则的。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是由于运输途中的各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它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风险,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种。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海上风险又被称为海难,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遇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如与码头碰撞)、失火、爆炸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那些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陆上或海陆、海河或与驳船相连接之处的灾害和事故,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海轮与驳船或码头碰撞等,也属于海上风险。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外来风险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锈损和钩损等。特殊外来风险指战争、罢工和交货不到、拒收等。

损失,损失包括海损和外来风险损失两种。海损(Average),海损是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它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全灭失,或受到严重破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状、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被保险货物遭到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的保险金额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在经保险公司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委付。

海损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指在海运途中,船、货和其他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危险是共同的,并且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地发生的;第二,是人为的、有意的、合理的措施造成的牺牲和费用;第三,损失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费用是额外的;第四,牺牲和费用是有效的,避免了全损的发生。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风险而人为采取的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第二,海损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由受益方按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外来风险损失,它包括一般外来风险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损失。前者指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一般外来风险导致的损失;后者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费用,费用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它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类。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它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保险单的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此作出赔偿。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它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采取了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报酬。保险人对此也作出赔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在众多的支付方式中,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最为常见。

汇付,汇付(Remittance)是指进口人通过银行把货款交付给出口人。在国际贸易中,它通常用于预付条款、订金、佣金、索赔款项等的支付以及寄售货款的回收等方面。它涉及的基本关系人有四个:汇款人(Remitter),指汇出货款的进口人;汇出行(Remitting Bank),指出口人所在地接受汇款人委托,办理汇付业务的银行;汇入行(Paying Bank),指把汇付款解付给出口人的银行,一般是汇出行设在出口人所在地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受款人(Payer),指汇付的受益人——出口人。

托收,托收(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给出口地银行(托收行),由该行委托进口地有关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款。托收的基本关系人包括:委托人(Principal),指开具汇票、委托银行代收货款的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指出口人所在地接受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指进口人所在地接受托收行委托向进口人代收货款的银行,一般是托收行在国外的分支行或来往行;付款人,指支付货款的进口人。

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基本内容包括:对信用证的规定,包括信用证的种类、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名称、申请人名称、金额、有效期等;对汇票的规定,包括汇票的出票人、受益人、汇票期限、票额等;对单据的规定,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及其他单据,如产地证书、商检证书、领事发票、装箱单等;对运输的规定,包括装运期限、起运港、目的港、可否分批装运、可否中途转船等;对货物的规定,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包装、价格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证明及开证行签字;其他。

汇付有哪些形式

汇付有信汇、电汇、票汇三种方式。

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汇款人委托汇出行以邮寄方式把付款委托书交给汇入行,委托汇入行向受款人付款。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受款人解付货款。与信汇相比,电汇能大大缩短付款委托书在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的传递时间,使受款人较早取得贷款,但汇款人须支付较高的费用。

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付款人向汇出行购买金额与贷款相等、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并直接寄给收款人,后者凭汇票到汇入行取款。

汇付以银行为中介实现支付,但银行在汇付中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也不代办货运单据的移交。卖方能否得到付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买方能否得到货运单据也取决于卖方的信用,所以,汇付是典型的商业信用。

托收有哪些形式

按托收时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可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它是指不附任何货运单据的托收,多用于贸易的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的结算。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它是指凭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进行的托收,是大宗贷款的支付采用的托收方式。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是指以进口人支付贷款为取得货运单据的前提条件,即“一手交钱,一手交单”。承兑交单是指进口人以承兑出口人开具的远期汇票为取得货运单据的条件。与付款交单相比,承兑交单为进口人提供了资金融通上的方便,但加大了出口人的收汇风险。在托收方式下,银行以出口人的被委托人的身份对外收汇,既无勉强进口人支付货款的权利,也不承担保证出口人交纳正确单据或与单据相符合的货物的义务。如若进口人拒付,银行只能将拒付情况通知出口人,由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与进口人交涉。所以,托收与汇付一样属于商业信用。

什么叫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商检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品、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及国家指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商品等进行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应施检疫的进出口动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应施卫生检验的出口商品。

根据《商品检验条例》规定,对运输工具的装运条件必须经商检部门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标准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凡列入《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内的危险品,必须经商检机构进行包装鉴定,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出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商检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有哪些

在长途国际运输之前或之后进行商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不相同的,带给买方和卖方的损害和利益也随之不同。为了避免纠纷,商检条款中必须规定商检的时间和地点。目前国际贸易中有以下三种条件供双方选择使用:

离岸品质(Shipping Quality)、离岸重量(Shipping Weight),是指在货物装运前在出口国进行的商品的品质与重量检验,有关的检验证明是关于商品的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

到岸品质(Landing Quality)、到岸重量(Landing Weight),是指货到目的港后在进口国进行的商品的品质与重量检验,有关的检验证明为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

以离岸品质、重量为议付依据,同时允许买方复验(Reinspect),是指装运前在出口国检验所得出的检验证明作为卖方向银行要求议付的有效依据,货到目的港后,再进行复验,如果复验证明货物的品质或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持复验证明向卖方索赔。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检验权问题,如按离岸品质或数量成交,即以装船口岸的商品检验为依据,检验权当在出口方。如按到岸品质或数量成交,即以目的港的商品检验为依据,检验权就在进口方。有些合同规定,离岸重量、到岸品质,即以装船口岸的重量验定、目的港的品质验定为依据,这就是出口方有重量检验权,进口方有质量检验权。国际贸易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以装船口岸的商品检验证书作为结汇凭证,货抵目的港后进口方有权复验。这种做法比较公平合理,我国目前多数交易的商品检验权问题也都采用这种做法。

复验权问题,这是进口方必争的权利。签订进出口交易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进口方是否有复验权,如果有复验权,则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复验的时限和地点。

检验机构和检验类别问题,各国商品检验机构一般有三种:国家检验机构;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或公证人;生产、制造厂商或使用单位自行检验。签订合同条款时必须明确检验机构,同时应明确检验类别,如纺织品订明检验经纬密度、牢度,大米订明检验水分、含碎粒等。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问题,商品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为避免事后争执,必须在洽谈检验条款时取得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关于检验标准,一般有三种:生产国的标准;国际标准或国际惯例;进出口双方洽商统一的标准。

什么叫索赔,索赔对象有哪些

索赔是指受到损失的一方向违约的另一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索赔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提出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索赔的金额和索赔的办法等。在买卖合同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有罚金条款和异议索赔条款两种。前者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受货物等;后者则适用于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

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提出的索赔无效,因此,对索赔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