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当代中国经济10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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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对外经贸(8)

当买方检验货物发现问题时,可凭相应的商检证书,依具体情况分别向保险公司、承运人和卖方作保险索赔、运输索赔和买卖索赔。

保险索赔。它是指运输中发生的保险项下的事故导致被保险货物受到的损失,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运输索赔,它是指由于承运人未履行基本义务,买方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承运人短卸、误卸造成货物短少;第二,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第三,承运人未履行“管理货物”的基本义务,如积载不良、配载不当、装卸作业疏忽等造成货物损坏;第四,开航前和开航时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造成货物损坏。

买卖索赔,它是指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向卖方索赔。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包括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旧顶新,还包括凭样品成交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等;第二,交货数量不足、重量短少;第三,包装不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货物残损;第四,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不交货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违约后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做了

哪些规定

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

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不交货,买方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交货。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不符情况相当严重,已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则有权要求卖方另交一批符合合同的货物。

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修补。如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但并不严重,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修理货物,使之符合合同要求。

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履行其义务,如延迟交货,买方可以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之外给予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撤销合同。卖方造成根本违约或在宽限期内仍未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要求减价。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

卖方部分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卖方只交一部分货物或在交付的货物中有一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相符,买方只能对漏交部分或不符部分要求采取补交、修理、减价等办法,但不能撤销合同或拒收全部货物。

卖方提前交货和超量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卖方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如果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全部货物,也可以拒收多余部分,只收合同规定数量的货物。

请示损害赔偿。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属根本违约,买方既可以撤销合同,也可同时请示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买方违约后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做了

哪些规定

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不付款,不收货物,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给买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义务。买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卖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以外,规定一段合理的宽限期让其履行义务。

宣布撤销合同。买方构成根本违约或宽限期内仍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时,卖方有权撤销合同。

在特定条件下自行确定货物的规格。合同中对商品规格没作具体规定,又允许买方提出具体规定,但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提出具体规定情况下,卖方有权自行确定货物的规格。

请求损害赔偿。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请示损害赔偿,并且可与其他救济方法并行提出。

要求支付利息。买方未支付或未按期支付货款,卖方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并且并不妨碍卖方有权取得的损害赔偿。

什么是仲裁,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Arbitration)是由买卖双方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自愿把双方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凡采用仲裁方式处理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订有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可在争议发生前订立,一般包括在外贸合同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中;但也可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达成。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两种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主要作用是使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只能用仲裁方式解决而不得向法院起诉,这就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这个原则是被国际上多数国家所承认的。

仲裁不同于司法诉讼,仲裁庭也不同于法庭。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才能进行,是自愿性的,而司法诉讼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只要一方按照司法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另一方就必须应诉,因此是强制性的。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组织,仲裁员不是由政府任命,而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指定的。法院则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都是由国家任命的。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有以下几个优点:程序简单、费用较少、处理案件时间较短,更重要的是可以较少影响双方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大都订有仲裁条款,以便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提交仲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是怎样规定的

对外贸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裁决效力和仲裁费用等。

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进行仲裁的所在地。国际上对仲裁地点的选择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在买方国家;在卖方国家;在第三国;在被诉方国家或原诉方国家;在货物所在地。

仲裁机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有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两种。临时仲裁机构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争议而组成的仲裁庭。争议处理完毕,临时仲裁庭即告解散。常设仲裁机构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国际性和全国性的特设机构。国际性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等。我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属于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第二种是附设在特定的行业组织之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如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常设仲裁机构有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事项的人员,为仲裁提供方便。因此在仲裁条款中通常都选用适当的常设机构。

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进行仲裁时涉及两种法律:一是仲裁程序规则,即程序法(Procedural Law);二是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Substantive Law)。仲裁程序主要指进行仲裁的手续和做法,包括仲裁的申请、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案件的审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用的支付等内容。各国常设的仲裁机构都订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为便于仲裁进行,仲裁条款应明确规定采用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裁决效力。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案件后,除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销仲裁案件者外,其他案件都应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明显违背法律的裁决可向法院上诉。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一般规定由败诉的一方负担。

常见的商检证书有哪些

商检证书常见的有:

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卫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

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

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另外还有:验舱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货载衡量(On Cargo Weight & Measurement)等鉴定工作中使用的证书。

WTO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怎样的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它是唯一可以在国家之间处理贸易规则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为关贸总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关税壁垒及贸易保护措施盛行,极大地阻碍了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为推动贸易自由化,23个创始国于1946年开始进行关税谈判,谈判达成了45 000个关税减让协议,影响到100亿美元的贸易额,占国际贸易的1/5。随着经济与贸易的突飞猛进地发展,关贸总协定极大地促进了世界贸易的高速发展。但是,关贸总协定主要是致力于通过关税减让的方式促进货物贸易的发展,这与20世纪80年代世界贸易的现实不再相适应。

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该轮谈判不仅包括了传统的货物贸易问题,而且还涉及了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贸易以及环境等新问题,这样关贸总协定如何有效地贯彻执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协议就自然而然地提到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议事日程上,无论从组织机构还是从协调职能来看,关贸总协定面对复杂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协议均显示出不足性,有必要在其基础上创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和执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

1990年初,时为欧共体轮值主席国的意大利首先提出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同年7月,欧共体把这一倡议以12个成员国的名义向“乌拉圭回合”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随后得到了加拿大、美国的支持。1990年12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正式作出决定,责成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议的谈判。经过3年的谈判,1993年11月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并根据美国的动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了这项协议。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1995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正式生效运转。1995年1月31日,世界贸易组织举行成立大会,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规定了主要的协定义务,以决定各缔约方政府如何制定和执行国内贸易法律制度和规章。同时,它还是各国通过集体辩论、谈判和裁判发展其贸易关系的场所。

世界贸易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目前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是其成员。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世贸组织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3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它监督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起草一份政策评估报告,对最发达的16个国家每4年一次,对发展中国家每6年一次。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资格分为两种,即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创始成员必须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世界贸易组织在接纳新成员时,须在部长级大会上由2/3多数成员投票表决通过。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的第一种形式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即各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产品,必须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优惠待遇。第二种形式是“国民待遇”,它要求一旦货物进入某个市场,它们必须获得不低于相同的当地制造商品所获得的优惠待遇。

保护措施:货物贸易采用关税保护,反对数量限制;服务贸易实行市场经营权开放原则;知识产权方面要加强保护。

稳定贸易发展原则:要求各国履行义务。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用市场供求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如出现人为降低价格,则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措施进行保护。

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程度大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关税可较发达国家高;可继续享受普惠制;向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长于发达国家;可利用“宽松条款”;可从世界贸易组织得到特殊援助。

地区贸易原则:允许成员方组织经济贸易集团,促进贸易自由化。

磋商协调原则: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不主张采取报复措施。

保障措施原则:同意出口问题的成员方运用“例外条款”保护自己。

透明度原则:各国的贸易政策及政府的管理行为要透明,成员方发生纠纷时,以公布的贸易政策为解决依据。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各国的政策不能随意更改,如更改要经别国同意,并且定期接受政策评审。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目标及地位是怎样的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是: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有哪些